查看: 500|回复: 1

不尊重事实,选择性执法!对虚假诉讼不调查处理!

[复制链接]
fyw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20-4-17 2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邳州法院执行局不尊重事实,保护被执行人张慕华,违规执法!
   昨天邳州法院给我们送达的通知书,我们有四个问题需要阐述说明
   第一、说我们与张慕华是先协商,后房屋拍卖,与事实不符,房屋是在2016年11月17号拍卖,而张慕华给付37万的时间是11月25号,我们也没有自行协商,只是张慕华硬要我们先拿37万处理案外的账,剩余的欠款等房子保住后再用房产抵押借钱还账,说是检察院的熟人和他说的,只要我们拿了37万,其余的事不要我们问,只要我们去法院撤销执行就行。
   第二、说我们因领取92万执行款,故将多领的37万退到法院的执行款账户,与事实不符,按判决书执行我们应领取执行款是将近70万,我们领取的55万,其中包括退房租以及本该张慕华给付的评估、执行、诉讼等等费用共计5万元,另外再减去退在张慕华妻侄女范倩倩账户3万,还有老账 5.4万,我们到手是41.6万(这与张慕华和炮车街其朋友的电话中所说的欠我们的数字吻合),试问说我不多不少的多领37万是哪个法官,哪个领导人怎么算出来的?
   第三、说我们提出的,退回37万是用来解决张慕华所欠其他债务人的主张,未将这个情况告知承办人,这是违背事实的,当初我们和张慕华的协议,是承办人刘洋给我们草拟的,是为了约束被执行人,保护我们的利益,但在张慕华照抄时做了改动,把那句他自己外欠的王永凤的款项他自己偿还划掉了,改成了,我们双方再也没有任何纠纷,他在那时就给我们下了套,而我们以为没有纠纷,就是他欠的钱他还,一样的!
   第四、通知书说是依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的第39条规定,第39条规定: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这个规定当然没错,但法院当前的处理与这条规定完全不符!停在执行账户的107.6万是法院某些人为了给张慕华保住被拍卖的房产,下了裁决,张慕华只要把拍卖款107.6万也交到那个执行账户,房子就退给他,拍卖无效,结果被中院和省高院裁决驳回,故由张慕华妻侄女范倩倩、吴雷(张慕华朋友宋雷刚的朋友)、杨怡三个账户分别转入执行账户的20万、43万、37万就要退回。
①法院没经过任何调查,张慕华说什么就什么,范倩倩的20万直接退给了她,不顾我们一直反应要追回的其中3万元(且不说其余的17万是不是张慕华因其卡号被冻结,且其在法院还是别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故而借用的范倩倩的卡了),况且张慕华在邳州法院还有被执行案件没有执行,就是退也要查清楚范倩倩卡上款项的来源是否确为其所有,法院执行局有调查了吗?这是你们一句“没有争议”就能推脱了责任的吗?
②吴雷的43万,经过半年多的诉讼、保全,现在刚申请执行,钱还不知什么时候能拿到。
③我打入的37万,现法院毫无事实根据和理由,被强迫认定为承办法官刘洋多发放的执行款。
这难道不足以证明你们是违规执法,选择性执法吗?
  37万法院认定要退给张盈盈,完全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这笔钱是张慕华朋友宋雷刚来我家,让其朋友魏莎转入我农行账户的,可与张盈盈有半毛钱关系?如果硬要说是因为我们退款单写的张盈盈的名字,那个名字谁都看得出,是后添加的。现在魏莎来问我要37万,你们法院是不是在人为的给我制造一起虚假诉讼案后,还想让我们再多背负这笔37万的债务,再给我们弄一个冤案呢?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0-4-18 06: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对于这37万,邳州法院杜院长、周立院长、李剑局长、包括郭峰科长,也一直都在和我们说等着异议结果,一定开听证会让我们参与后才能决定归属,但现在法院仗着疫情期间我们没办法跟他们要说法,公然做出违法事情,选择性执法,难道法院是张慕华的私人法院?执行局是专门为他服务的吗?就因为张慕华达不到目的就自己告自己的威胁?还是怕张慕华释放的炸弹炸伤了法院某些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