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yw

虚假诉讼的保护伞是谁?

[复制链接]
fyw
31
 楼主| 发表于 2019-4-23 08: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两年来,这场法院内部人员参与制造的虚假诉讼,致使我们官司缠身,工作生活严重影响,我们曾经一度欲哭无泪,投诉无门,对这个社会失去信心,现在新证据的出现,恳请相关部门领导和法院领导关注,严惩相关人员,还司法诉讼一片净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32
 楼主| 发表于 2019-4-24 07: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邳州法院一方面扣着我们退回的钱不放,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对违反协议的张慕华听之任之不处理,一方面又支持虚假诉讼,那我们呢?我们小老百姓就该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33
 楼主| 发表于 2019-4-24 22: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国务院“互联网+督察”平台,面向社会征集线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就是其中之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3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07: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尊敬的石海英法官,你选择性的遗忘了22页证据的提交者,竟然也被纪委默许你遗忘了!那我们呢?我们就该被冤死!现在,张慕华的这份录音你好好听听,法官丁胜利科长什么时候交给你的,你想起来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35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07: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尊敬的石海英法官,你选择性的遗忘了22页证据的提交者,竟然也被纪委默许你遗忘了!那我们呢?我们就该被冤死!现在,张慕华的这份录音你好好听听,法官丁胜利科长什么时候交给你的,你想起来没?(被代就是丁志勤,王永凤的代理律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6
发表于 2019-4-25 09: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大利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37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16: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在录音中,张慕华自己亲口承认该借条交给丁胜利,张慕华自己也称构成虚假诉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8
发表于 2019-4-25 22: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INNA
真是黑暗的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39
 楼主| 发表于 2019-4-26 14: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上午炮车派出所让我去了,说是重大疑难案件,报局长审批,一个月之内决定是否立案,我们在等着派出所能够给出立案通知,毕竟录音证据和我们一审二审及至再审反应的好多疑点都是一一对应的,如此有力的证据,虚假诉讼的参与者都亲口承认了,如果还不能够证明此案是虚假诉讼,那请你们和我说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40
 楼主| 发表于 2019-4-26 14: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41
 楼主| 发表于 2019-4-26 14: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2
发表于 2019-4-26 14: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云南昆明
肯定是个“大人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43
 楼主| 发表于 2019-4-26 15: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逆天凡凡 发表于 2019-04-26 14:36
肯定是个“大人物”

法律的公平,正义,人民呼唤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4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6 17: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阳光下执法”,“公平、公正、正义”希望不只是口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yw
45
 楼主| 发表于 2019-4-27 11: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二审时,我们在法庭陈述了,原始借条20元,已经在2015年1月1日换据,而借条日期为张慕华给付王永凤利息的截止日期,2013年7月4日,这点与我们这次提供的录音张慕华的陈述是一致的,这难道是巧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