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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闻简报

村霸——祸国殃民,整治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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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徐州
                    最高检发大招 向“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宣战”
光明网讯(记者孙满桃)今年1月19日,王岐山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谈及今年工作部署时指出,要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对“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查处力度,对那些胆敢向扶贫等民生款物伸手的要坚决查处。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扩大巡察覆盖面,加强对问题反映集中县乡的督查,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今年1月19日,王岐山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谈及今年工作部署时指出,要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对“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查处力度,对那些胆敢向扶贫等民生款物伸手的要坚决查处。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扩大巡察覆盖面,加强对问题反映集中县乡的督查,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问责。

近年来,一些地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问题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不,农历新年一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出大招,针对“村霸”“土皇帝”现象,在2月3日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

该《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亮点: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多措并举,综合施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坚决铲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毒瘤”。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突出打击采取贿赂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操纵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对于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因干群关系、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和势力利用。

案例:

河北“最牛村主任”横行乡里获刑20年



资料图:河北“最牛村主任”

2016年8月22日,河北定州市泉邱二村原村主任孟玲芬,以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职务侵占等七项罪名被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万元。2015年8月,在当地电视台的一次采访中,孟玲芬等人曾殴打村民和记者,因此被网友称为河北“最牛村主任”。

据媒体报道,河北省公安厅刑侦局该案负责人曾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孟玲芬在基层为非作歹的行径令人震惊,当地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曾有村民家中办喜事,由于没给孟玲芬“上供”,结婚当天,该村民竟收到了孟某芬送来的花圈;和孟玲芬关系不好的村民,家中被其勒令断水断电;她还利用村干部身份,仰仗其家族成员并纠集社会渣痞人员,一度横行乡里,欺压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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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徐州
中纪委、最高检连续发声,要求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3月 7日  人民网)

湖北省鄂州市副市长程少云代表近日在全国两会上谈到“村霸”问题时说,在一些地方,由于监管疏漏多、违法成本低,且少数基层干部成为“村霸”的“保护伞”,甚至自己沦为了“村霸”,加大了打击难度,受欺压百姓也不敢反抗。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无疑是基层的基层,“村霸”和宗族恶势力,长期在基层为非作歹,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村的老百姓,长此以往,影响的将是党的执政根基。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昭示,农村稳则国家安,农村稳定是国家稳定之基石。农村基层治理作为农村社会的控制器,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如果执法机关不开动脑筋,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惩治“村霸”,这对农村基层的和谐稳定是有非常大的伤害的,甚至可能出大乱子。

惩治“村霸”要见实效,重在形成打击的合力,只有执法机关的严打和群众的不屈服、拿起法律的武器还击,惩治“村霸”才可能真正取得实效。

执法机关要出重拳、严打“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村霸”及其宗族恶势力在农村称王称霸,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基层执法力量的薄弱,给了他们可乘之机。因此各地执法机关一定要重心下移,要坚持到农村一些巡查,走访群众,对已经暴露了的农村“村霸”,一定要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要求,深挖细查,既严惩“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也要严惩他们后面的“保护伞”,坚决做到除恶务尽,斩草除根。

要通过普法教育进学校、进村组活动,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主动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还击,“村霸”就在村民中间,他们在执法机关到来时是村民,执法机关转身一走,他们就可能摇身一变成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分子,因此只依靠政府机关的严惩是不彻底的。最根本的还是要发动群众,只要群众动员起来了,他们敢站出来和“村霸”们做斗争,就无疑是让基层执法机关有了千里眼、顺风耳,惩治起来就方便多了。

当然,执法机关、基层党委政府也要敢担当,要主动承担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重任,特别是对那些站出来和“村霸”作斗争的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这样才能在农村基层形成和“村霸”、 宗族恶势力做斗争的正能量,惩治“村霸”才可能事半功倍。(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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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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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徐州

为什么老虎有人打,苍蝇无人拍?原因很简单。
老虎是中央打,苍蝇是地方拍。
地方的官场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乡镇拍村里的苍蝇,乡镇头头怕牵连自己。县里拍乡镇的苍蝇,县里的头头们怕牵连自己......
就是你到中央上访,还是得移交到地方,由地方处理,可想而知会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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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徐州
23楼说的对,现在不同了,十八大后国家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北京现在还有人敢去截访吗?为稳是工作重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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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2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现在的村霸=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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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2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现在的村霸=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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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2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现在的村霸=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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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4 18: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人行好事,莫问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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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4 18: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人行好事,莫问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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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达康书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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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现在的村官就是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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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

放屁都没有臭味



为什么老虎有人打,苍蝇无人拍?原因很简单。老虎是中央打,苍蝇是地方拍。地方的官场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乡镇拍村里的苍蝇,乡镇头头怕牵连自己。县里拍乡镇的苍蝇,县里的头头们怕牵连自己......就是你到中央上访,还是得移交到地方,由地方处理,可想而知会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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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现在的村官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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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起诉书

原告:李增元,男,55岁,汉族,农民,住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三组,身份证          手机15195489838
被告: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村支部,
法人:郭宗辉,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陆玉刚,村主任。
诉讼请求:1.判被告继续履行12.5亩地承包合同;2.判被告依约偿付原告擅自终止合同违约金5000元及原告“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诉讼代理费、诉讼误工费5000元;3.判被告承担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0年11月14日,土地发包方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村委与承包方李增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三、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必须支付赔偿金当年承包费的两倍。四、其它: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因法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承包面积:壹拾贰亩半,坐落:王伟林,四至:东路,南大沟,西秀影承包地,北路,承包费:贰佰元正/亩.年,承包期限:拾年。”2003年4月9日,发包方省城村委与承包方李增元又续签《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承包期限延长十五年,到2025年11月14日到期。(王伟林地)发包村委盖章,双方法人顾金波、李增元签字”(附两份协议书)。新任新任村支书郭宗辉、村主任陆玉刚,2011年无视原任村委的“不因法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的协议,拒绝收我按约交的承包费, 11月14日单方违约,强行向我提出终止合同,把我未到承包期限的12.5亩地转包给郭宗辉的弟弟。2012年4月10日被告组织人到原告承包地强行伐银杏园和毁坏已种好的银杏苗,被原告打110来及时制止。
《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57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24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25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26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51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54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56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57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58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61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2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刑法》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上述法规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准诉请。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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