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新闻简报

村霸——祸国殃民,整治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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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现在的村官就是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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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

放屁都没有臭味



为什么老虎有人打,苍蝇无人拍?原因很简单。老虎是中央打,苍蝇是地方拍。地方的官场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乡镇拍村里的苍蝇,乡镇头头怕牵连自己。县里拍乡镇的苍蝇,县里的头头们怕牵连自己......就是你到中央上访,还是得移交到地方,由地方处理,可想而知会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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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现在的村官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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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09: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起诉书

原告:李增元,男,55岁,汉族,农民,住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三组,身份证          手机15195489838
被告: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村支部,
法人:郭宗辉,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陆玉刚,村主任。
诉讼请求:1.判被告继续履行12.5亩地承包合同;2.判被告依约偿付原告擅自终止合同违约金5000元及原告“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诉讼代理费、诉讼误工费5000元;3.判被告承担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0年11月14日,土地发包方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村委与承包方李增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三、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必须支付赔偿金当年承包费的两倍。四、其它: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因法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承包面积:壹拾贰亩半,坐落:王伟林,四至:东路,南大沟,西秀影承包地,北路,承包费:贰佰元正/亩.年,承包期限:拾年。”2003年4月9日,发包方省城村委与承包方李增元又续签《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承包期限延长十五年,到2025年11月14日到期。(王伟林地)发包村委盖章,双方法人顾金波、李增元签字”(附两份协议书)。新任新任村支书郭宗辉、村主任陆玉刚,2011年无视原任村委的“不因法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的协议,拒绝收我按约交的承包费, 11月14日单方违约,强行向我提出终止合同,把我未到承包期限的12.5亩地转包给郭宗辉的弟弟。2012年4月10日被告组织人到原告承包地强行伐银杏园和毁坏已种好的银杏苗,被原告打110来及时制止。
《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57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24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25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26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51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54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56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57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58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61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2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刑法》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上述法规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准诉请。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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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4: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现在村官都他妈的黑社会,政府养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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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11: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日本侵华时期四个拿枪日本押着2000多名老百姓无一反抗,说明什么?一个被压迫的民族缺乏斗争精神,“社会”不黑都是村民惯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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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13: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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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14: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好多年前,成功推倒国民党统治的政策是“乡村包围城市”。

好多年前,国民党逃跑台湾的原因是“城市被乡村包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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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15: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村干部是------------小秃子打伞-----------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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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18: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达康书记在哪里呢!全国人民都等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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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21: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村霸老百姓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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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04: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不是村霸或者上面有人的也干不成村干部!老百姓只有被玩弄的份。无青天啊!盼改革,不应该有干部,事都由老百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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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18: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社会矛盾也是地方黑恶是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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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07: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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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0: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整治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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