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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二庭刘刚明知地址变更还向原址投递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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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3 1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20230年2月2日,法院民二庭刘刚明知公司地址变更还故意向原地址误投。却于2023年12月12日格式化回复“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邮寄且本人签收,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或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公司地址变更八年刘刚是明知的,邮政局显示本人签收格式化人人皆知,难道刘刚不知?回复理由不仅牵强而且非常荒唐。     

               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相关规定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颜培宪
                                             1391486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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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2 16: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按照程序的确需要按照营业执照上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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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4 13: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为执行对象错误在玩曲线救国的把戏,卑鄙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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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4 13: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人民法院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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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4 13: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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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4 14: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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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2 17: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明天敏路因为 发表于 2024-02-22 16:42
按照程序的确需要按照营业执照上邮寄

是的,正常按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邮寄但这是执行终结后,且明知地址变更还要往原址寄那就明知故犯了,你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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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2-25 11: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信与不信 发表于 2024-2-22 17:52
是的,正常按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邮寄但这是执行终结后,且明知地址变更还要往原址寄那就明知故犯了,你说是 ...

如果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了,可以申请复议,营业执照地址没变更是要按照营业执照地址邮寄的。有的搬厂房营业执照没变更的也是按照执照地址邮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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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24-2-25 11: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明天敏路因为 发表于 2024-02-25 11:28
如果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了,可以申请复议,营业执照地址没变更是要按照营业执照地址邮寄的。有的搬厂房营业执照没变更的也是按照执照地址邮寄的

           关于对邳州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刚故意误投裁定书人为造成当事人丧失维护合法权益机会等违法乱纪问题的举报

        2015年8月12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邳州市议堂供销社与邳州市利华供销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错误地将邳州市华利超市作为执行对象,省高院执行监督指令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审查。
        邳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刚于2022年12月6日二次裁定,却于2023年2月2日才寄出但至今未让收到(差4天够两个月,法院文书送达时间规定一个星期内寄出),刘刚未按照提供的地址且明知公司地址变更还向原地址故意误投,误投事件系刘刚精心设计、别有用心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在邳州市法院档案室查询后,于2023年5月30日将复议申请书及时寄至刘刚处,当事人督催几十次,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附件),长达半年之久但至今未移交卷宗,却于2023年12月12日等到格式化回复“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邮寄,且本人签收,如不服可到上级法院申请监督或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回复的理由不仅牵强而且非常荒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相关规定中第九条中的六条均不符合视同送达的情形。及第四条中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而这是执行终结后地址变更就没有义务告知人民法院。和第五条中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可刘刚从未索要过送达地址。况且省高院文书、徐州市中院裁定书、邳州市法院文书特别是民二庭正庭长吴涛的第一次裁定书等都能收到,唯独副庭长刘刚的裁定书收不到呢?其险恶用心不就昭然若揭了吗?
        另据,邳州市邮政局议堂分局投递员证实,该法院文书不是EMS是普通挂号信且地址不详,只写议堂街,没有收件人名字,没有收件人联系电话,我也不清楚邳州市利华供销有限公司在哪?但和议堂供销社信件同时投递时议堂供销社未拒收,也就认为是同一个单位,无论谁签收邮政局快递轨道详情信息都显示本人签收。
        2023年9月6日张院长、贺副院长及吴涛庭长接待我时明确表态:如本人却未收到该裁定书,查清属实后可重新改寄,但县官不如现管,刘刚仍一意孤行,我行我素,权力任性故意给当事人人为造成丧失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刘刚不作为、渎职等违法乱纪问题予以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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