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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签字,24人竟对签的内容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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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1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价值千万的村集体楼产,支书为何成了"包租公"?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今天



  2020年5月,湖南省益阳高新区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全区村、资管委、社区近十年来“三资”进行审计清底。这源于益阳市纪委监委2019年在该区查处的一侵占巨额集体资产的案子。


  2019年1月23日,湖南省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羊舞岭资管委曹某生代表该村三十余位村民向区纪工委递交联名举报信:


  “羊舞岭资管委原支书曹浩,将属于集体的地块个人开发、收租,我们联名恳请纪委监委调查。”


  2019年7月1日,益阳市资阳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范炜和益阳高新区纪工委信访负责人易晓利专程到曹某生家中反馈:


  “经过几个月初核,曹浩确实存在侵占集体资产嫌疑,今天被留置了,我们一定尽快查清问题,给大家一个交代。”


调查细节

  属于集体的地块,为何个人享有开发建设经营权?收到举报信后,益阳高新区纪工委立即请求益阳市纪委监委支持,市纪委监委指定资阳区纪委监委具体承办,益阳高新区纪工委协助办理。


  经查,2005年湖南城市学院整体搬迁至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羊舞岭资管委辖区,该学院为回馈资管委对学校建设的支持,决定以合作开发形式由学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资管委共同开发教师住宅区配套综合服务楼。2006年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学校提供建设用地,羊舞岭资管委缴纳一定费用后,获得该地块40年开发建设经营权。


  根据协议,地块和房屋产权归属均为湖南城市学院,羊舞岭资管委只有开发建设经营权,但核查组从国土、房管等部门调取的资料却显示:地块和房屋产权人均为羊舞岭资管委原支书曹浩。


  在走访村民的过程中,核查组了解到,曹浩看该地块升值空间大,为合情合理拿到开发建设经营权,颇费了一番心思。他在组织村民代表商讨开发事宜时,明知资管委有开发能力,却以集体无钱为由,提出由他个人承包,自己交10万元利润费给村里。为堵住村民代表的嘴,曹浩还组织代表们去北京旅游,旅行途中,他拿出一份会议纪要,逐一拿给代表们签字,这就相当于让村民代表默认了自己对该地块的优先开发权。


  曹浩拿到开发建设经营权的过程清楚了,但土地和房屋的办证程序毫无瑕疵,突破口在哪里呢?


  曹浩办理产权的时间与资管委出具认可其依法取得该楼产所有权协议书的时间比较接近,曹浩是否先已形成侵占事实,再与资管委签订补充协议事后认可?核查组从这一角度深挖,一份无人知晓的合作开发补充协议浮出水面。


  原来,曹浩着手开发建设后,就谋划着办证问题。他以要从银行贷款筹集后续建设资金为由,多次向湖南城市学院提出将产权办至他个人名下。学校考虑到合作开发确实存在很多不便,同意将产权办至羊舞岭资管委或资管委指定人员名下。


  2009年,曹浩未告知任何人,就以支书的身份代表羊舞岭资管委与学校签订了产权变更补充协议。


  2010年,曹浩串通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王某,伪造了一份自己出资购买整栋楼产的购房合同。拿着这份虚假合同,曹浩将土地和房屋产权办至个人名下。


  本是集体资产,曹浩却个人出租受益,逐渐有村民开始议论。为掩人耳目,2015年,曹浩与时任支书黄某商议,他再交点钱给资管委,以资管委的名义出具一份协议,“认可”其对该地块和房屋的所有权。核查组在调查中发现,这份协议上有全部24名村民代表签字。


  “问话中我们提到这个协议,村民代表都说没有见过,但我们出示最后一页签名时,他们都承认是本人签名。”竟然对自己的签字内容不知情?核查组感到不可思议。


  原来,为充分体现协议的“民意”,曹浩和时任村干部蔡某挨家挨户上门找到村民代表,先递上一包名贵香烟,再拿出协议的最后一页让他们签字。很多人碍于情面,在不知晓内容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了这份“认可书”。


  “曹浩需要支付湖南城市学院的费用还差100万元,现在学校正在追缴中。”资阳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范炜介绍,除去建设成本,曹浩获取这栋楼产实际出资不到100万,而2017年银行对该楼产的价值评估达到3700万。


  2019年9月27日,曹浩和原村干部黄某、蔡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曹浩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目前正在法院审理阶段。


纪法小课

  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获得感,曹浩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弄虚作假,将本应属于集体的资产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党纪国法,必须严肃惩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作出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曹浩利用担任资管委支书的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产个人受益,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曹浩为侵占集体资产费尽心机、用尽手段,但最终仍逃不过党纪国法的惩处。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切勿以权谋私,否则必将付出惨痛代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吴宇轩 湖南省益阳高新区纪工委 易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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