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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最牛职业放贷人:治安大队教导员帮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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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13: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大理州大理
    10月22日,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公 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 理非法放贷刑事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放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
    其中,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及个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放贷200万以上,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然而,陕西榆林市榆阳区的职业放贷人徐玉霞,多年来以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无数次,其中仅在中 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查到的就达17次之多;同时,其以年利率36%单笔放贷就达200万,累计金额超过400万。
    经典的是,徐玉霞的17起案 件无一败诉,民间称她为当地最牛职业放贷人。当然,这还不算最牛的。据民 主与法 制网报道,身为榆林市公 安局榆阳分 局治安大队教 导员的张保平,还亲自出面帮其“讨账”。
   
    职业放贷人的民事判 决
    徐玉霞究竟向多少人放贷了多少钱,如果没有刑事强 制手段,估计很难查清。但是,通 过中 国裁判文书网,能公开查询到她涉及的民事案 件,高达37件,其中绝大部分是民间借贷。下面小编来罗列一下:
    第一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2013)榆民高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与被告谢加芳、高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6 月21日立案受理后,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玉霞诉称:20О8年6 月16日,被告谢加芳已故的丈夫高怀旺立据向我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1.5%,期限为一年,按季度付息,超期则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高琛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条上签字予以确认。该笔借款高怀旺利息结算至2011年12月22日。2011年12月23日,高怀旺又立据向我借款80万元,约定月利率3%,按季结息,该笔借款高怀旺利息结算至2012年3月22日。之后,经我多次向高怀旺、被告高琛催要借款本息未果。被告谢加芳之夫高怀旺于2013年6 月底病故,为此,其将被告起诉至法 院。
    2013年8月29日,法 院判 决:被告谢加芳立即偿还原告徐玉霞借款人 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借款800000元从2012年3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 国人 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第二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与被告陈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2014年2月8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陈治一次性偿还原告徐玉霞借款人 民币35000元。
    第三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2015)榆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 决。原告王宝玺、徐玉霞与被告谢峰、李雨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2015年8月27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谢峰、李雨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宝玺、徐玉霞欠款人 民币207000元及从2013年12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
    第四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2016)陕0802民初67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与被告杨珍、杨秀、屈恩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2016年3月28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杨珍、杨秀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徐玉霞借款本金人币10万元整;并支付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的利息;被告杨珍、杨秀、屈恩念负连带责任。
    第五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2016)陕0802民初4738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与被告黄塬、刘春莲、刘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
    2016年6 月30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黄塬、刘春莲偿还原告徐玉霞借款本金592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4000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从2012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第六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2016)陕0802民初7531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与被告王铨衫、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2016年8月25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王铨衫、赵莉共同偿还原告徐玉霞借款本金人 民币4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第七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2016)陕0802民初4390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王宝玺与被告陈建波、李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2016年10月9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陈建波、李荣荣立即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徐玉霞、王宝玺借款本金人 民币4万元及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 (2016)陕0802民初8616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与被告王铨杉、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2016年10月26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王铨杉、赵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 民币36万元及借款本金12万元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借款本金24万元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铨杉、赵莉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2016)陕0802民初9492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与被告王铨杉、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2016年10月27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王铨杉、赵莉共同偿还原告徐玉霞借款本金36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第十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 (2017)陕0802民初6748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与被告吕克、乔艳平、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2018年5月4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吕克、田群共同一次性偿还于2012年12月7日所借原告徐玉霞借款本金人 民币5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4年3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吕克一次性偿还于2012年5月9日所借原告徐玉霞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第十一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 (2017)陕0802民初6747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与被告吕克、乔艳平、程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6 月23日立案受理。
    2018年6 月  4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吕克一次性偿还原告徐玉霞借款本金人 民币8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第十二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 (2017)陕0802民初6749号民事判 决。原告徐玉霞与被告吕克、乔艳平、张 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6 月23日立案受理。
    2018年6 月  4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吕克一次性偿还原告徐玉霞借款本金人 民币8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12起民间借贷案,徐玉霞出借款项合计超过530万元。
    年利率36%和她的“影子”放贷人
    如果说上述12起案 件属于正常民间借贷,那么下面的4起就不再正常了。
    首先,我们来看看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案。
    第十三起:赵军、徐玉霞向榆阳区法 院起诉称,2015年1月19日,曹福堂因资 金 周 转困难向赵军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分;2015年1月27日,曹福堂又向徐玉霞借款15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请求法 院判 决被告及担保人清偿借款(月利率3分就等于年利率36%)。
    榆阳区人 民法 院作出(2019)陕0802民初1898号民事判 决:由曹福堂立即偿还赵军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7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由焦同祥、王建武、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由曹福堂立即偿还徐玉霞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由焦同祥、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判 决,上诉后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陕08民终1849号民事判 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显然,法 院是不支持年利率36%的,因此才作出上述判 决。但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年利率超过36%的,还有另外1起。
    第十四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 (2019)陕0802民初2254号民事判 决。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诉 讼代 理人徐玉霞,被告曹某的委托诉 讼代 理人刘东到庭参加了诉 讼。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6日,被告曹某向原告赵某借款27万元,约定月利率3%;2015年8月26日,被告曹某再次向原告赵某借款330000元,约定月利率3%,其中有之前借款利息5000元。
    2019年5月23日,法 院判 决:被告曹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60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000元。
    小编注意到,这起案 件虽然年利率是36%,但与其它案 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原告自己不参与诉 讼,而是以授权委托的方式,委托徐玉霞以代 理人的名义参加诉 讼。如果没猜错的话,本案当中的原告“赵某”,很可能就是徐玉霞的丈夫赵军。
    当然,妻子代 理丈夫参与诉 讼尚属正常,但下面这两起就显得有点诡异了。
    第十五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2016)陕0802民初5819号民事判 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6 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 理人徐玉霞,被告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 讼,被告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2016年7月22日,法 院判 决:由被告薛某某、米某某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 民币30000元及利息。
    第十六起:榆阳区人 民法 院(2016)陕0802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书。该院在审理原告徐莲莲(委托代 理人徐玉霞)与被告康世忠、曹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莲莲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世忠、曹连霞的起诉。
    2016年1月5日,准许原告徐莲莲撤回对被告康世忠、曹连霞的起诉。
    从这两起案 件可以看出,徐玉霞均以代 理人身份参与诉 讼的,并且能决定案 件的走向。为此,这两起案 件当中的原告,很可能就是徐玉霞放贷所利 用的“影子”,其实际放贷人仍然是徐玉霞,这是符合高利贷行业之行规的。
    治安大队教 导员帮“讨账”
    上述16起案 件,徐玉霞无一败诉,民间称她为当地最牛职业放贷人。然而,这还不算最牛的,据民 主与法 制网报道,身为榆林市公 安局榆阳分 局治安大队教 导员的张保平,还亲自出面为徐玉霞“讨账”。
    关于张保平去讨的这笔账,是因为榆阳区人 民法 院民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О818号民事判 决。
    判 决书的原告徐某诉称:2012年5月1日,被告折某向原告借款123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3年4月1日。
    2015年6 月5日,榆阳区法 院判 决:本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折某立即清偿原告徐某余下借款本金人 民币103578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035780元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这个判 决的起因,是徐玉霞与折某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徐玉霞作为“二房东”,将榆阳区检 察院的楼房转租给了折某,而折某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房租引发诉 讼。
    据2017年4月28日民 主与法 制网报道:“折建军提 供的通话录 音显示,徐玉霞称榆阳区检 察院商部承租并转包总共三个股东,一股是她,榆林市公 安局榆阳分 局治安大队教 导员张保平和他朋友一股,另外一股是一位领 导。
    对此,张保平称其不可能参股,不过确实和榆阳区民爆公 司经理钞增飞去折建军宾馆办公室要过房租,但仅仅是帮朋友讨账。”
    当地人都知道,徐玉霞是远近闻名的职业放贷人。而作为人 民 警 察的张保平,居然去帮她“讨账”,这给公 众留下太多的想象空间。
    综上,根据《关于办 理非法放贷刑事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作为职业放贷人的徐玉霞,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公 安机 关可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 查。
    而作为人 民 警 察的张保平,为什么要出面帮徐玉霞“讨账”?同时,是否有公职人员拿资金通 过徐玉霞放贷、是谁在为她充当保护伞?期待纪 委监察委等部门依法依纪对此进行调 查,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关于徐玉霞与榆阳区相关部门更多诡异的合作问题,我们将进一步揭 露!(监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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