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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彭斌韬等法官严重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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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1 18: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我是湖南省宁乡市流沙河镇瓦子坪村九组的廖建军(举报人),身 份 证号码:430124197306145916,电 话:15526471978(微信同号)。2014年4月23日凌晨,我市青山桥镇的陈玉莲在其家发生了一次至今也不能合法明确起因的火灾事 故之后,仅因先年8月份其与我发生了一次纠纷,就在没有“我放火做了该案”的任何清楚事实或任何确实证据的情况下,马上报警诬 告称是我放火做了该案,然后由于包括其在内的多个相关人员(尤其是相关司法人员)对我做出了多个铁证如山的如:明显故意非法完全破 坏案发现场、随 心 所 欲的主观臆断、隐匿或毁灭证据、伪 造证据、故意歪 曲事实等非法行为,使我被冤枉关 押了828天;2014年4月23日晚上在宁乡市公 安局遭受了铁证如山的、任何人都根本不能合法否认的、非常残酷且造成了非常严重后果的刑 讯逼供(不仅使我当时疼痛得生不如死,多次昏死过去了,而且使得我从那以后,左手大拇指一直留下了两道伤疤,并且一直丧失了部分伸展功能,对于曾于2005年在深圳因工伤失去了一节右拇指的我这个伤 残人员,那个非法伤害显然特别严重恶劣);2015年9月30日宁乡市人 民法 院枉法对我作出了有罪判 决:(2014)宁刑初字第0547号;还对我造成了身败名裂、尤其是家 破 人 亡(即在我被冤枉关 押期间,我奶奶与父亲都相继冤 屈过世了,我母亲也曾冤 屈得去非法抓 捕了我的宁乡市青山桥派 出 所喝了毒药,被抢救多日差点也过世了)的显然特别严重、极难弥补的冤案恶 果。
    经过我多年的依法据理力争,虽然我已经得到了宁乡市人 民法 院与长沙市中级人 民法 院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2018年4月2日分别对我作出了的:(2016)湘0124刑初251号重审无罪判 决书、(2016)湘01刑终11⑥4号维持重审无罪判 决的终审裁定书,并且得到了上述两个法 院对我作出与维持对我作出国 家赔偿决定27万多元的国 家赔偿金,但是显而易见,不仅我得到那些无罪判 决与裁定书中都确实存在多个事实枉法裁判之处,既非法包庇了一些相关人员对我做出了的一些铁证如山的非法行为,也非法歪 曲了我确实是被冤枉而是真正无罪的客观事实,而且我得到的那些国 家赔偿金、尤其是明显只是象征性的仅3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显然确实违背了我因本案遭到了上述多个非常严重的损害的客观事实、与我 国已有一些类似案 件依法作出了公 正国 家赔偿(如2017年作出了的河北聂 树 斌案的国 家赔偿金有近200万元,而且其中包括有1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2019年1月作出了的吉林刘忠林案的国 家赔偿金有460多万元,而且其中包括有197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身为水库移民户、独生子、伤 残人员三结合上述两个国 家赔偿申请人都不是这个情况而明显属于社 会弱势群 体的我,相比之下受到精神损害显然不会比那两个国 家赔偿申请人的小)的客观现实,并且显然确实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国 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赔偿委 员会审理国 家赔偿案 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等法 律法规而而严重偏低,所以我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交了国 家赔偿申 诉书。
    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彭斌韬等相关法 官审理本案时,不仅没有依法纠正处理上述多个相关下级司法人员对我做了的那些铁证如山的、他们也没敢非法否定的、非常严重的非法行为,而且他们在对我做出了的驳回申 诉通知书(2019)湘委赔监37号中,虽然没敢非法否认铁证如山的、2014年4月23日即我被非法刑事拘 留的前一日,我“遭到宁乡市公 安局刑 讯逼供,身心遭到了折磨与伤害”,并且我还遭到了“错误羁 押期间奶奶与父亲过世”等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是他们竟然明显自相矛盾地称:我请求纠正赔偿义务机 关宁乡市人 民法 院对我作出国 家赔偿时,非法没有把我遭到了铁证如山的他们也没敢非法否认的、非常残酷 刑 讯逼供的被刑事拘 留前一日计算在我被限 制人身自 由的天数内的、申 诉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也不符合法 律规定,而不予支持,可是众所周知,大量依法生效的有罪或无罪判 决的、被告人的刑期或被限 制人身自 由的天数,都是从其被侦 查机 关抓 捕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且显然不可能有任何法 律规定国 家赔偿申请人遭到了铁证如山的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否定的、刑 讯逼供的时间不能计算在其被限 制人身自 由的天数内(因此显而易见可以确实充分证明,他们这样非法认定不仅是要让我少得到一天的侵犯人身自 由赔偿金,而且是非法强行包庇保护那些对我做出了那次非常残酷的公 安人员,使其避免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他们居然以称:该院赔偿委 员会认为,我主张的“遭到宁乡市公 安局刑 讯逼供,身心遭到了折磨与伤害;错误羁 押期间奶奶与父亲过世”等损害与宁乡市人 民法 院的错误判 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借口而不予支持我支持我请求赔偿义务机 关宁乡市人 民法 院对我因本案遭到的那些非常严重的损害,依法作出国 家赔偿的显然完全合理合法也合我 国现实的国 家赔偿申 诉主张,可是显然我遭到的那些非常严重的损害,虽然还与其他相关非法人员、尤其是相关非法公 安人员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国 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由赔偿义务机 关宁乡市人 民法 院对我遭到的那些非常严重的损害先依法作出国 家赔偿,然后向相关非法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因此显然能确实充分证明他们这样,就是以为只要他们不提到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国 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就不会看到那条法规一样的纯属掩耳盗铃式的非常严重恶劣的徇私枉法行为)。
    综上所述,显然能确实充分证明,我遭到本冤案后,多个相关非法人员对我做出了上述多个非常严重恶劣的非法行为,使我虽然经过了多年的依法据理力争,但是至今还是不能在本案中得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尤其是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彭斌韬等相关法 官做为本冤案的正常司法程序的最后、也是最高级的司法人员,不仅没有依法纠正处理多个下级相关司法人员对我做出了的上述铁证如山的多个非常严重的非法行为,而且相比之下,他们对我枉法驳回我那些显然完全合理合法也合我 国现实的国 家赔偿申 诉请求的非法行为,更加明显也更加严重,真可说是无 法 无 天、是可忍孰不可忍!这也就是虽然本冤案中对我做出了非法行为的相关非法人员有多个,但是我在这份举报材料中只写了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彭斌韬等法 官的原因。所以我只能实事求是地举报上述他们对我做出了的那些铁证如山的、非常严重恶劣的非法行为,同时我恳 请社 会上的正义人 士仗义帮我曝光那些非法人员铁证如山的、非常严重恶劣的非法行为,并且请求相关单位、领 导依法纠正处理那些非法人员做出了的、铁证如山的非常严重恶劣的非法行为,这样就不仅能帮我早日在本冤案中依法得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也能依法打击非法腐 败分 子的嚣张气焰,尽量避免再有无辜的人蒙 冤受 屈,维护我 国的司法公 正与社 会和谐!谢谢!(本案的具体客观证据有很多,后面我会陆续全部提 供)
    举报人:廖建军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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