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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应当摆事实讲法理平息舆论之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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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大理州大理
作者:郑义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一则恳求济南中级人 民法 院院 长启动“院 长发现”审判程序,再审华鲁大酒店与山东合丰置业有限公 司土地纠纷一案的新闻。
  新闻中,该案诉 讼代 理人、济南知名法 律工作者党明德列举了大量证据事实,称济南中院的一法 官,采用无效的政 府批复文件等方式,作出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裁定和判 决,让合丰公 司涉嫌以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合法”吞并济南华鲁大酒店,给华鲁大酒店负责人庄福进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庄福进接手华鲁大酒店,花钱又出力,背了一身债务,最后两手空空。万般无奈,只好在网上鸣 冤叫屈,恳 请法 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倒霉的庄福进称:请求再审,不是要求法 律要朝自己偏斜,而是盼望能依法作出公 正裁决。重证据讲事实的判 决结果,他都信服。
  一个酒店的管理者,对酒店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有一天突然莫名其妙地发现酒店不属于自己,这样的“天外飞祸”,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接受。自己管理的酒店和酒店所属土地,慢慢成为别人的财产,被蚕食为他人之物,并且是通 过“合法手段”,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夺财之人钻了法 律空子,手段之阴巧令人瞠目结舌。
  在庄福进看来,该案判 决就好像自己花钱买来放在家里用来煮饭的高压锅,有一天有人拿出一张盖着红印章的纸来,称这个高压锅是他家的把高压锅拿走。若这样的荒唐居然真有其事,这样的判 决结果也真 实存在,这就显失律法应当正义的公 理。当事人一急之下,到处申 诉,就也在情理之中了。
  笔者发现,民事诉 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 督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 民法 院院 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知名法 律工作者在网上实名列举证据,明确表示法 院判 决引用的是无效的政 府批复文件,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案就应该引起重视。要知道,一个法 律工作者敢于在网上实名举报,这就不会是给自己找麻烦的贸然行动,按照常理,一定是经过查阅文件后的深思熟虑,找到了相关支持自己观点的法 律条款,才会采取在网上公开申请再审的行为。
  2019年,国 家就施行了新的<<人 民法 院组 织法>>,关于对法 院的监 督主体最少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各级人 民代 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对本级人 民法 院的工作实施监 督(第九条);二,最高人 民法 院和上级人 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监 督(第十条);三,人 民群众的监 督,条文的相关表述是“人 民群众对人 民法 院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 督权”(第十一条)。
  看来,当事人因为感觉法 院判 决明显不公平,并且自己又有相关证据,案 件当事者到网上呼 吁申请再审,还是有法 律依据的。只要不是捏造事实,舆 论监 督也是监 督的一种形式,相关部门应当虚心接受,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济南中院面对网上舆 论的质疑之声,就不能充耳不闻,听之任之。济南中院的领 导,也应当拿出态度,对案 件重新审视审 查,以杜绝错案的发生,以彰显法 律的尊严和应有的公平公 正。
  当然,网上舆 论的一面之词,也不能断定法 官判 决有误,因为任何判 决都要基于法 理。但当事群众在网上呼 吁,又能找到相关证据支持其观点,相关当事法 官、法 院领 导假如还不理不睬,不闻不问,就显得理亏被动,缺乏担当精神。唯有直面网上群众质疑,或对合理合法的判 决做好解释工作,或对有问题的判 决及时再审修正,才能让双方当事人信服,平息网络舆 论之潮,维护 法 院和法 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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