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法院受理了茹瑞燕(网络用名:茹紫棋)与其合伙人张恒溪的合伙纠纷案件,茹瑞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恒溪退还其234230元,且本案诉讼费由张恒溪承担,最终一审法院驳回茹瑞燕的诉求。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茹瑞燕一方称双方是合伙关系,张恒溪称其仅仅负责开拓市场,茹瑞燕负责投资,双方各自承担开拓市场或投资的风险,其仅按照比例分享收益、不承担茹瑞燕实际投资的亏损。两人各执一词,关键分歧的产生还是牵扯到了商业利益。二审法院在经过考察最后将立案案由定位合伙协议纠纷,纠正了一审的立案案由。茹瑞燕和张恒溪两人虽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双方的合作模式符合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特征。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二人合作关系的正式解除是在2018年5月8日,双方在合伙关系解除后不能达成合伙清算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对于基础法律关系性质、盈余及亏损分担比例、合伙期间支出及收入金额等方面认识不一致,且对于实物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等原因所致,现双方合作基础已完全破裂,各方面原因限制了双方自行清算的达成。 由于很多证据都是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导致张恒溪败诉,最终法院判决张恒溪向茹瑞燕支付应担支出13190.8元、合伙收入18300元、实物补偿11440元,退还剩余合伙财产82368元,共计125298.8元。 在经营不善之时,茹瑞燕抓住与合作伙伴张恒溪的合作关系缺少纸面证据最后使得张恒溪败诉反咬一口,追还其投资款。这样不遵守商业道德的商人,种种行为最终又会继续伤害谁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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