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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合理合法, 阻止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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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04: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南京
        在企业搭建供应链销售渠道体系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寻求经销商、代理商、加盟商作为分销渠道,以提高企业的出货效率及利润。针对这种体系的常见管理模式为:企业通过区域进行划分,将销售渠道合作伙伴进行地区级、省级、市县级等区域代理;同时,企业也会根据层级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层级会给予不同的销售价格以及优待政策。
       在这种管理方式当中,为了保证企业以及不同级别经销、代理的权利,往往在合作协议中会有“禁止窜货”“限定最低销售价格”等约定,这类约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呢?
      禁止窜货:区域代理、经销禁止窜货的纵向垄断是违法的,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改革开放的和谐社会。
        企业通过实施区域代理授权、区域经销授权来划分销售区域,通过管理区域总经销的销售政策、数量来管理品牌整体利润、形象的现象极为常见。
通过“限定最低价格”“指导价格”的方式来控制品牌整体价格区间,可以有效保障各层级经销商和品牌方的总体利润,但是,这种行为对于经销商和消费者而言确非常不利:消费者因此而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格获得该产品,经销商也失去了自主定价权,这种行为极有可能会导致相关市场的竞争不充分、不自由、不公平、不公正,涉嫌违法。
       对于下级经销商而言,此种行为排除了品牌内的竞争:区域总经销“一家独大”,区域总经销可以用更低的进货价格买入,用更高的价格卖出给下级经销商;对于下级经销商而言,由于品牌方禁止区域代理之间的“窜货”行为,因此下级经销商即便知道其他区域代理的售价更低,但由于禁止窜货的规定,也无法购买到其他区域低价的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下级经销商都知道是总经销构成了“垄断”,破坏了商品正常流通的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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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9-12 17: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网上销售会让它“玩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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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4-9-13 17: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这种现象都是暴利才这样!十元进贷二百元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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