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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髙院枉法裁判导致王艳芳掳夺十四亿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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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6 19: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关于陕西省政协委 员王艳芳通 过省.市两级法 院的枉法裁判掳夺
村办煤矿14亿资产的情況反映

全国政 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三督导组:尊敬的陈求发组长:
                              尊敬的张述元副组长:
最高人 民法 院纪检监察室:尊敬的刘海泉书 记:

我们是被陕西省高院为王艳芳侵吞村集体矿产枉法裁判、公开违反“2013年全国 民商事法 院民事再审审 查工作座谈会纪要法 办[(2013)36号]第五条规定”,和“《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再撒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权申请再审权 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的规定。以(2019)陕民申985号裁定,(2019)陕民申364号裁定终结申理、剥夺了我们应该享有申请再审的受 害 人,
(一)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
1、东梁自然村村 民小组.负责人郝二狗
2、乌 兰沟自然村村 民小组.负责人刘 明
3、大盘梁自然村村 民小组.负责人苏彦廷
4、大盘沟自然村村 民小组.负责人边永后
(二)府谷县三道沟镇原黑石岩煤矿联并矿方
1、梁贵树
2、杨候再、

尊敬的领 导、18 大以来,全国反 腐一浪高过一浪、维独陕西省高院司法腐 败、枉法裁判不受监 管。
王艳芳勾结省.市两两级法 院保护势力、利 用枉法裁判搶夺陕北煤炭资源、掳夺村办煤矿集体财产,致受 害 人无处申 诉。
王艳芳:女.出生于1960年、原籍是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黑石岩自然村 民小组(现户籍在神木县)的时任省政协委 员(以下简称王艳芳),2005年、王艳芳勾结分布在在市、省两级法 院的保护势力、经过有计划有预 谋的的实施虚假诉 讼、最终以二审省高院(2006)陕民一终字第43号判 决、搶夺村集体矿产为目的,〈此判 决已被省高院撤销.原告撤诉、王艳芳注册煤矿股份法 律依据已丧失〉直至2012年5月、王艳芳仅用7年的时间利 用枉法裁判获取村集体矿产纯利14.0823亿。
陕西省高院在苏洪涛与王艳芳股权转让案做出的(2018)陕民初26号判 决书中明硧了、王艳芳获取原本属于黑石岩煤矿受 害 人在汇能公 司65%的股份、总做价14.О823亿的真 实性(除去由汇能煤矿支付黑石岩村小组的7000多万补偿) 。
陕西省高院(2018)陕民初26号判 决书中还明确了显示、2012年5月、王艳芳将汇能煤矿中45%的股份、转让苏洪涛转让费9.7493亿、先后两次(单独一个人)收取苏洪涛转让费7.49亿。(不包括煤矿代付给黑石岩村 民小组的承包费7000多万)。王艳芳仅用7年的时间、通 过市省两级法 院枉法裁判获取利益、比原任陕西省委书 记赵正勇在陕西主政15年获取7.17亿(实际取的4.27亿)超出75%。如此效益之高、而时间更快在中 国实属少见。
我们的申 诉与苏洪涛诉王艳芳股权转让,是同一个对原黑石岩煤矿权属的认定,但是在县.市.省.最高法.四 级法 院给出四种权属性质结果,陕西省高院对我们的的再审干脆来个终结审理。
我们请求领 导督促陕西省高院、依据最高人 民法 院(2019)最高法民终763号裁定发回重审强调的、为彻底查清原黑石岩煤矿权 利归属等事实,追加梁贵树与杨候再及四个村 民小组为第三人与苏洪涛与王艳芳重审一案诉 讼中合并审理。

一、本案基本事实 :
1.1994年1月21日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委会带领所管辖的:东粱自然村村 民小组、乌 兰沟自然村村 民小组、大盘梁自然村村 民小组、大盘沟自然村村 民小组、共 5 个自然村 132 户 586 名村 民,在村委会带领下共同投入资金共同投入劳动力、申办了集体所有的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煤矿(以下简称“黑石岩煤矿”)。黑石岩煤矿于 1994 年 8 月 14 日取得榆林地区煤炭局批准的乡镇煤矿批准证 书。由于无力继续投资建设煤矿,村委会代 表全体村 民于 1994 年 10 月 19 日将黑石岩煤矿经营权承包给五矿公 司 12 年,并签订了《承包煤矿经营合同》 ,1996 年 1 月 30 日,黑石岩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名称: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煤矿,企业性质为集体。
2.府谷县三道沟乡大阴峁湾煤矿(以下简称“大阴峁湾煤矿”)系梁贵树于 1993 年申办,企业性质为个体。1996 年取得采矿许可证, 煤矿的批准年产量为 6 万吨。1999 年至 2000 年受国 家关井压产政 策影响,2000 年 7 月 27 日依据市县两级相关文件精神、在主管部门组 织引导下、黑石岩煤矿与大阴峁湾煤矿、三道沟乡昌盛煤矿(以下简称“昌盛煤矿”)进行政 策性联并,三矿联并前,各矿批准的产能均为 6 万吨/ 年。联并后的煤矿名称沿用了黑石岩煤矿名称,即“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煤矿”,煤炭储量:井田地质储量 940 万吨,可采储量 710 万吨,生产能力增至 15 万吨/年,可服 务年限 29.6 年。根据《联并煤矿协议》约定,联并后煤矿实行统 一管理,统 一经营。煤矿联并后实行股份制、三矿各为一股,按股红。
    3.2005 年 4 月 18 日,原籍是黑石岩村 民小组的省政协委 员王艳芳(以下简称王艳芳)看好黑石岩煤矿联并后的巨大经济利益,在背后两级法 院保护势力推动下,借黑石岩村的黑石岩村 民小组(五个小组之一)名义、自称黑石岩煤矿为其所有,并以黑石岩煤矿承包人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 司(以下简称“五矿公 司”)掠夺性开采解除承包合同为由(给该村 民小组垫付诉 讼费用预付承包费)将承包方五矿公 司起诉至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未追加黑石岩村委会、及另外两家联并矿、以(2005)榆民一初字第6号判 决解除承包合同、将煤矿交黑石岩村 民小组、陕省高院以(2006)陕民一终字第43号维持原判。

4、该案经最高人 民法 院(2012)民监字第1О8裁定中止、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 2018 年 8 月 3 日做出的(2015)陕民一终字第 00114 号民事裁定撤销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4)榆中民一初字第 0004 号判 决书,发回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重审,前后经过7 次审理程序,最终以黑石岩村 民小组拒不参加诉 讼,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以(2019)陕О8民初19号裁定自动撤诉为由审结。至此、王艳芳和唐志先在汇能煤矿持有65%的股份法 律依据己丧失、

二、黑石岩煤矿的产权变更
5.2006年10月王艳芳拿到黑石岩煤矿解除承包合同判 决后:以内蒙唐志先为王艳芳的代 理人与黑石岩村 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30年,(分两次付共7000多万)以承包的方式将煤矿掳夺、2009年王艳芳未经授权将黑石岩煤矿注册为村 民小组长郝媚枝等四人合伙企业、郝媚枝在19天之后以40万元一次性转让给王艳芳的代 理人唐志先、并做了工商变更、变更为其王艳芳的代 理人唐志先独资企业、
三、黑石岩煤与当中地塔煤矿整合
6、2010年,根据陕西省政 府陕政函[2007]167 号、陕矿整规办[2007]37 号煤炭资源整合政 策规定,黑石岩煤矿与苏洪涛刘来岐主办的当中地塔煤矿整合为汇能煤矿,两个煤矿采矿权范围整合后新设汇能公 司, 审批核定产能为 60万吨/年,整合的汇能煤所按整合前各自的储量划股份,原黑石岩煤矿占整合汇能公 司65%的股份挂在王艳芳的代 理人唐志先名下,王艳芳出任汇能煤矿董事长。

7 、2012年5月汇能煤矿公 司董事长王艳芳将其在唐志先名下挂名的%65股份的45转让给苏洪涛(除去煤矿黑石岩村小组72533077元)做价9.74931923亿、王艳芳先后两次独自收取苏洪涛7.49亿 元。
8、黑石岩村东梁、乌 兰沟、大盘梁、大盘沟四个村 民小组与两家联矿方从2006年开始慢长的申 诉路、第一个申 诉轮回至2013年结速。
陕西省髙院于2013年对黑石岩村四个村 民小组申 诉案做出以(2012)陕民再字000О8裁定将本案发回府谷法 院重审。
陕西省高院对梁贵树和杨候再与原黑石岩煤矿联并纠纷案做出以(2013)陕民提字第00040号裁定将本案发回府谷法 院与四个村 民小组案子一并重审。
四、慢长的申 诉结果
9.府谷县人 民法 院对四个村 民小组重审一案以(2016)陕0822民初206号判 决:确认原黑石岩煤矿所有权属于黑石岩村 民委 员会
府谷县人 民法 院对梁贵树、杨候再与原黑石岩煤矿联并纠纷一案以(2016)陕О822民初203号判 决确认:
一、2000年7月27日原告梁贵树、第三人杨候再与苏三晓签订的《联并煤矿协议》有效
二、原告梁贵树、第三人杨候再在被告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 司各享有原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煤矿股份的三分之一股权。
10.被告方王艳芳不服一审判 决,将两案上诉至二审法 院。
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对汇能煤矿公 司上诉四个自然村村 民小组的案子以(2017)陕08民终4163号判 决、以工商注册为唐志先独资企业为由、四个村 民小组请求确认涉案煤矿所有权无法 律依据、改判一审判 决。
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对汇能煤矿公 司上诉梁贵树、杨候再联并纠纷一案做出了(2018)陕08民终1254号民事判 决、以工商注册为唐志先独资企业为由、原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改判一审判 决。

11.东梁、乌 兰沟、大盘梁、大盘沟四个村小组及联并矿两方、原审原告同时向省髙院申请再审。

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以
(2019)陕民申36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审 查
(2019)陕民申98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审査
陕西省高院对以上两案裁定适用法 律错误,应当进行再审
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做出的
(2017)陕08民终4163号《民事判 决书》
(2018)陕08民终1254号《民事判 决书》两判 决不属于再审判 决、根据2013年全国 民商事法 院民事再审审 查工作座谈会 议纪要法 办[(2013)36号]第五条规定、再审判 决、裁定是指;
(1)第一审人 民法 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 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内上诉的判 决.裁定;
(2)第二审人 民法 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 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做出的判 决、裁定、
(3)上级人 民法 院对于生效判 决、裁定提 审后作出的判 决、裁定,本案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的
(2017)陕08民终4163号《民事判 决书》
(2018)陕08民终1254号《民事判 决书》不属于上述情形、不是再审判 决。
当事人对再审案 件发回重审做出的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再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 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权申请再审权 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明确“再审后将案 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该答复蕴含的基本前提是再审发回重审已非再审程序的延续,发回重审案 件已非再审案 件,作出的裁判已非再审裁判、我们应依法享有的再审权 利。
被省高院2020 年8月4日驳回的两案、省高院承办法 官武江海2019年2月18日送达受理通知书、至2020 年8月4日结案共审理522天、两案开庭各两次、审理结果合议庭统 一意见、将两案提交审委会,与苏洪涛诉王艳芳股权转让一案合并审理,最终被院西省高院民事审委会分管院长否定。本案终结审 查.

12.苏洪涛与王艳芳、訾鹏军(王艳芳长子)汇能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陕西省高院(2018)陕民初26号判 决审理确认了,王艳芳将汇能煤矿45%股份转让做价9.74931923亿人 民币、王艳芳分两次收取7.49亿 元未变更工商注册。
最高人 民法 院对苏洪涛与王艳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以(2019)最高法民终763号裁定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我们认为、苏洪涛与汇能煤矿股权转让一案涉及到我们的权 利、因此本案在最高法二审期间我们给投寄了相关资料、最高法 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并明确了“未查清原黑石岩煤矿权 利归属等事实”。为体现司法公 正,我的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合并审理很有必要、既合理又合法。

13,我们的请求
我们请求全国政 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三督导组、督促陕西省高院、以法追加 我们为第三人,与苏洪涛诉王艳芳汇能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二审裁定重审一案合并审理、
苏洪涛与王艳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与我的申请再审有利害关係,最高人 民法 院对苏洪涛与王艳芳股权转让做出的(2019)民终763号裁定认定:未查清“原黑石岩煤矿权 利归属等事实”我们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合并审理,

举报人
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
东梁自然村村 民小组组长:郝二狗:
身 份 证:612723197005224813
乌 兰沟自然村村 民小组组长:刘 明:
身 份 证:61272319820404481x
大盘梁自然村村 民小组组长:苏彦廷
身 份 证:612723196907294816
大盘沟自然村村 民小组组长:边永厚:
身 份 证:612723197901114815
联并矿方、大阴岇湾矿:梁贵树:
身 份 证:612723195703134816
联并矿方、昌盛矿:杨候再:
身 份 证:612723194911194819
共同全权委托代 理人:苏长计:
身 份 证:612723194905164832

                                2021 年4月15日

                         联 系电 话13892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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