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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小区停车如何收费?新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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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0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近年来,我市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小区停车位显得“僧多粥少”,随之而来的“车位费”问题也越发引人关注。

在很多小区停车场大都是有偿使用,但收费标准却五花八门:有高额收取车位租赁费的,有车位只卖不租的,还有车位只租不卖……有的业主为了省心直接买下停车位,有的则选择包月或者包年停车。


某小区航拍(资料图)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车管理,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日前,市经济发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邳州市住宅小区车位租金暨汽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指出,从3月16日起

  • 住宅小区停车位租金基准价为:100元/(车·月),最高上浮30%,下浮不限。


  • 汽车停放费标准为:地上30元/(车·月),地下20元/(车·月)。

为什么既要收取车位租金,又要收取停放费?

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而车位在使用时,又涉及到管理维护的费用。汽车停放费,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一个是车位的使用租金,一个是车位的管理费用。

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吕立三拍摄)

为什么地面汽车停放费要高于地下的费用?

市经济发展局价格与收费管理科科长尚坤说:“ 我们在制定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相关专家学者和部门座谈会,物业企业、开发企业以及业主代表的座谈会,广泛参照了周边停车服务费的标准。这次制定的价格地面30元每月每车,地下20元每月每车,地面之所以高于地下,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的车辆停到地下停车场去。因为现在有大量的地下停车场处于闲置状态,而地面停车非常拥挤混乱,有的甚至占用了消防通道。”


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大多闲置状态(吕立三拍摄)

老旧小区新增设的停车位该如何收费?

尚坤表示:“对于一些老旧小区,原来没有配置、规划停车位,现在因为小区改造的需要,增设了停车位,这属于占用业主道路或其他场地建设的停车位,对于这部分停车位,如果收取租金的话需要征得业主的同意,同时收取的租金,原则上归全体业主所有。”

某小区地面停车位(吕立三拍摄)

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

对于部分小区存在停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通知》指出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小区业主使用。

市房产服务中心物管科科长高宏国表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明确规定,地下停车位不允许只售不租的当业主要求开发企业承租地下车位的时候,开发企业不得只售不租,应该满足业主的要求进行出租,优先进行出租。”

某小区地面停车位(吕立三拍摄)

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据了解,在政府指导价发布前,已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将继续按照原合同进行执行,合同到期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相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薛道中表示:“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出台的文件精神开展物业日常巡查,将物业收取的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费实施价格监管,同时宣传价格政策,对依然不执行价格指导价管理的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费的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查处。”

(向上滚动查看详细内容)


关于明确邳州市住宅小区车位
租金暨汽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车管理,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徐州市关于贯彻落实

一、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使用人通过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小区业主使用。

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单独列账,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二、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用于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三、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于停车的车位,需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并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停车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四、我市住宅小区车位租金基准价为100元/(车·月),最高上浮30%,下浮不限。确需上浮车位租金的住宅小区,市经济发展局将认真论证、从严审慎备案。汽车停放费标准为:地上30元/(车·月),地下20元/(车·月)

机械停车位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车位租金、汽车停放费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租金、管理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管理办法按省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

八、在政府指导价发布前,已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合同到期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九、收取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费的小区,必须完善门禁、监控、消防及其他为停车服务配套的相关设施,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安排人员定期检查,确保车辆进入停车区域后能够被全面、有效监控,为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车辆偷盗、刮擦等案件及纠纷提供影像资料及必要线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示收支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十、市经济发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一、本通知由邳州市经济发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新规定,从其规定。


邳州市经济发展局
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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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3-29 10: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现在还有卖车位的,买还是不买?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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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1-3-29 14: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也就是我买了车位,每个月要花一百多的管理费!不买车位,每个月只要交20块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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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1-3-29 15: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小区外不能停 小区内没地方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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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1-3-30 12: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瞎折腾!!群众就是待宰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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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1-3-30 16: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小区公摊面积车位,叫物业给出售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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