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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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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1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2009年8月3日撤销原两审枉法判决后,西法院院长张建国承认原审枉法判决,并讲;“2009年前一定给我依法判决”可是,2011年6月17日,快两年了,河西法院又做出了一次枉法判决。
河西法院、二中院、高院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法官﹙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杰、法官李庆刚、何利纯,及重审法官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在诈骗犯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以案谋私,通过诉讼协助诈骗犯张崴、张天泰诈骗他人财物,造成天津三级法院枉法判决;我多次向天津各级法院及相关部门举报和控告,法院有关部门读职侵权,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还为其违法犯罪行为狡辩和推卸责任;不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身权益也得不到保障,更会变向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请求调查天津法院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问题,以便河西人民法院改邪归正!
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   
就因为原告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院长刘毅容吗?
原告“在西青法院法庭上承认的事实,向河西法院提出相反之诉讼,”怎么原告还能胜诉讼 。
、重审法官刘卫平、二审吴狄红、再审张丽娜渎职侵权、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造;
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证明,天津三级法院原审、重审、执行及再审全部枉法判决。
(一)审判程序违法;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1)、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至今未依法将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的反诉状交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没依法追加未成年人参加诉讼,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2)、2009年9月法官刘卫平非法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反诉费10800元,我提出原审时我已为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交了5450元反诉费,依法规定重审不用再交费了;可是,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等讲;“原审你替张璇玑交的诉讼费,与你无关;重审你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依法规定你必须交反诉费10800元,否则不给立案”;并讲“房屋到底是你买的还是张璇玑买的、需确权,你胜诉退你反诉费,败诉不退”,我问了一个懂法的,我又向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提出“反诉减半,”法官刘卫平才依法让我交了反诉费5400元;本案陈仲英才是唯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诉讼费说明;重审张崴、张天泰败诉,法院判张崴只承担张璇玑的诉讼费﹙5450元﹚,我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判决没标明我的诉讼费﹙5400元﹚谁承担,我的诉讼费谁承担;假果原告张崴、张天泰胜诉,被告张璇玑、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三分诉讼费了,侵害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3)、三级法院五次开庭审理时法官都讲;“经本院合法传唤张璇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张璇玑不参加诉讼,放弃诉争房;判决书也标明了经本院合法传唤张璇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6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第237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
(4)、法官以看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诉状为由,非法剥夺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在法庭上陈述、辩论发言和行使诉讼的权利,未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录在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5)、法官故意隐瞒、毁灭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9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
(6)、陈仲英买房存取款证据等,证明是上诉人陈仲英卖了父亲的住房,才支付了买房款;
(7)、自2006年,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后,被告张璇玑至今未主张其所为的权益,并自原放弃诉争房;是案外人、申请人陈仲英向天津法院申请重审和再审的;违反了民法总责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
(8)、自2009年8月3日,二中院﹙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裁定做出,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6月17日,二十二个多月才结案,已超审限,河西法院为了掩盖原审枉法判决又串到高院,强迫我调解,我不同意,非法拘留15日。违反了法官法;第九条;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三)故意违法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9)、判决书未标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交的5400元诉讼费和500元执行异义由谁承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10)、关于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主张由原告(反诉被告) 、第三人承担因此案给被告(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有独立权请求第三人、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已向法院提交了交通必要等必要的证据;法院维护隐瞒我的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1)、未依法通知未成年人陈长森参加诉讼,违反了法官法第九条;(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故意违法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⑧、张葳、张天泰勾结法官通过诉讼诈骗案外人的住房,已形成虚假诉讼罪;
(二)、判决书标明相互矛盾、法律错误、打击报复
依据各方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告张天泰隐瞒了单位、住址和卖房的事实,法院又非法给原告张天泰、张葳立案;原告在原审开天前两天法官杨树江让原告交西青法院证据,并举证;原告“在西青法院法庭上承认的事实,向河西法院提出相反之诉讼,”怎么原告还能胜诉讼 。
(1)、判决书未依法标明上诉人(反诉被告)张天泰单位;天津市市委党校退休教授,天津市志同网络有限公司投资人、董事长,实际住址为西青区候台子碧景园51号。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121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判决书标明;重审期间依法追加陈仲英为被告、追加张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陈仲英参加诉讼后同时提出反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3)、一审判决书标明了“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判决书也标明了“被上诉人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14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
(4)、判决书标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辩称,(没参加诉讼,那来的辩称)法官给未参加诉讼的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辩称伪造辩称。
(5)、重申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辩称的案件事实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别辩称的案件事实相同。(不相同,陈仲英辩称没依法记录在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
(6)、重申期间,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第三人张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7)、张璇玑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8)、张葳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各自提供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看(6))请天津人民法院出示张葳及被上诉人张璇玑伪造证据;原告“在西青法院法庭上承认的事实,向河西法院提出相反之诉讼,怎么原告还能胜诉讼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9)、判决书标明;2009年11月13日对天津市党校行政科科长张天裕的《调查笔录》也进行了当庭质正。(证明原告张天泰的单位之一,没按申请人的申请到财务科取证)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0)、二审判决书标明;“及张葳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之事实成立;请法院拿出证据,”(请法院出示张葳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1)、(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判决书标明;至于陈仲英主张追究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0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规定。原告“在西青法院法庭上承认的事实,向河西法院提出相反之诉讼,怎么原告还能胜诉讼 。”已形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枉法;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证明;河西法院、二中院、天津人民法院认贼作父,故意枉法判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枉法判决如下;
二中院判决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
河西法院判决第三项;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与本案第五、六项判决相互矛盾;该判决法院纵容了原告张天泰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纵容了法官杨树江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在再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返还张璇玑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严重侵犯了买房人,买房出资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合法权益,判决违反了我国各种法律的规定。
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200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总则;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规定。
河西法院判决第四项;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该项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非法剥夺房屋所有人、当事人陈仲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民法院披着合法的外依,却干着非法的事,非法将无理要求强加给当事人陈仲英。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民法总则;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和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
河西法院判决第五项;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重审两审法院纵容了原审法官通过诉讼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
法院又非法剥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对自己唯一的住房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民法总则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河西法院判决第七项;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判决已被撤销,并被推翻,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天津三级法院披着合法的外依,却干着非法的事;国家赔偿法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赔偿当事人因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所受的各种经济损失,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民法总则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二中院判决二项;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张璇玑共同共有;   
张璇玑共同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上诉人陈仲英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人民法院“不告不理”原则。
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民法总则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二中院判决三项;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张天泰协助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承担。     
①、协助张璇玑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人民法院“不告不理”原则。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②、买卖房屋人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中院判决四项;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上诉请求。
其它诉讼请求是什么?
是依法追究法官刘毅容、扬树江、李庆刚、何利纯和重审法官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和原告的刑事责任;
法官﹙院长﹚刘毅容、庭长扬树江、法官李庆刚、何利纯和重审法官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诈骗他人财物,起辅助作用,已形成虚假诉讼,现还逍遥法外,依法追究上述法官的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张葳、张天泰的虚假诉讼刑事责任,以便天津人民法院改邪归正。
1、河西法院庭长杨树江充当诉讼掮客,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判决;(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被撤销,被推翻)
①、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取(取款)证;
②、法官杨树江又与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进行不正当交往,开庭前两天告知原告,被告有西青法院的证据,你也要交,并举证,原告才交西青法院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河西法院法官杨树江是在原告张天泰“在西青法院法庭上承认的卖房事实,向河西法院提出相反之诉讼。”怎么原告还能胜诉讼 。
③、法官杨树江未依法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非法剥夺买房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诉权;
④、法官杨树江至今未依法交换证据;原告的虚假陈述,虚伪证据法官杨树江却非法认定“真实、合法、有效”;
⑤、 法官杨树江为原告张天泰伪造证据,还故意毁灭对被告一家有利的证据,如;“法官单庆新在法庭上问;“张葳你妹妹钱给你了吗?给了,在你那吗?在我那,多少钱?9万5”。(有录音)法官杨树江把优盘拿到办公室毁灭了该证据,因此,未将证据和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⑥、法官杨树江故意歪曲国家法律;
⑦、根据原告张天泰向河西法院提交的西青法院(另案)的证据,证明了原告张天泰的诉讼超过两年时效;也证明了原告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法官杨树江未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因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枉法判决书。(已被(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民事裁定撤销)
⑧、张葳、张天泰勾结法官杨树江通过诉讼诈骗案外人的住房,符合虚假诉讼罪;
2、二中院法官李庆钢充当诉讼掮客,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逆向判决;(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逆向的判决(被撤销,被推翻)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法给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立案,法官李庆刚和上诉人张天泰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被上诉人张璇玑和案外人陈仲英告知法官李庆钢一审时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取证,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未能参加诉讼,未依法发回重审;以及案外人张葳和上诉人张天泰,以“案外人陈仲英管案外人张葳和上诉人张天泰一家要十五万元封口费,和霸占张葳、张天泰家住房为由,已向公安河西分局报案;流氓警察李继业代表天津市公安局对陈仲英立案调查,”可是法官李庆刚未依法中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真相,法官李庆刚未依法驳回上诉人张天泰的诉讼请,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因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逆向的判决;即,该胜诉的判败诉,败诉的却判胜诉,造成案外人,未成年人无家可归。张葳、张天泰勾结法官李庆刚通过诉讼诈骗案外人的住房,符合虚假诉讼罪;(上述判决已被撤销、推翻)。
3、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非法执行案外人
执行意义,和复义;案外人陈仲英找到河西法院执行庭提出“我没参加诉讼,有新的证据,”河西法院确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旧的)第208条的规定;——执行员何利纯确多次打电话威胁、欺骗我,让我案外人搬出,让我案外人签字时,我注明了“我对判决不服”,因此,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又故意非法执行案外人。
4、(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判决书标明;至于陈仲英主张追究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枉法了民事诉讼法第43,200条的规定;
违反了《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下列几种情形均属于追究的范围:(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有条件执结的案件无故不执结超过半年以上,或者故意违法执行造成当事人、案外人财产损失,或因执行中的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物权法第38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六个一律”的规定1、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2、3、4、5、6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如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1条;张葳、张天泰勾结法官通过诉讼诈骗案外人的住房,符合虚假诉讼罪;……
原告张崴、张天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操纵人民法院枉法判决,造成我妻离子散,十二年无家可归,是原告张崴、张天泰操纵天津人民法院故意枉法判决造成的,依据物权法第38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依法追究张崴、张天泰刑事责任;《刑法》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院判决(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五、六项;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证明原审判决和执行、及重审判决全部枉法。
九、天津高级人民妓院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一;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二;本案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证明三;(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
证明;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不合法;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标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除应遵守法律,还要遵守社会公德。
①、原告是依赖天津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和(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执行,才占有和使用我买的住房的,上述判决乙被撤销和推翻,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因此,天津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不合法,所以,原告张天泰占有和使用我买的住房更不合法;
②、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及法官认贼作父,充当诉讼肩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骗取我的住房的;人民法院和原告的这样行为是社会公德吗?是社会公德到退。因此,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未遵守社会公德,更未遵守法律。人民法院和原告张天泰这种恶劣行为是叫遵守社会公德吗?这是社会公德到退。
③、天津河西法院(公检法)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法官以案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人民法院一贯枉法判决,人民法院故意触及道德底线,这样的判决叫未遵守法律?叫遵守社会公德吗?
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首先,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包辟纵容了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行为,包辟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诈骗行为;违反了我国各种法律的规定,不但损害了国家利益,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触及道德底线。
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其次,破坏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陈仲英妻离子散,造成再审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十二年有家不能归,给再审申请人一家造成各种经济和精神损失,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社会影响。
⑥、对于天津人民法院而言,(公检法)要利用法律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绝不能像地痞、流氓那样,用一些卑劣、下流、非正常、非法的手段,认贼作父,以案某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通过诉讼协助诈骗贯犯诈骗他人财物,故意侵犯当事人、案外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意触及法律的天平,故意触及道德底线,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不仅公民的合法权益、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会变向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人民法院还为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请求依法调查天津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以便天津人民法院改邪归正!
附一;请求河西法院院长依法调查“河西法院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案件;”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容审)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公诉人××,法官××审)
3、注:(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判决书。为下例民事案的证据。
4、(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 (杨树江审)2005年11月19日      
5、(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李庆刚审)2006年8月2日           
6、(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       (何利纯  )2006年12月     
7、(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       (李力审  )2008年6月11日            
8、(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  (刘德成审)2008年8月1日
9、(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  (李少平  )2009年5月19日   
10、(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周金钟审)2009年8月3日
11、(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   (刘卫平审)2011年1月6日      
12、(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刘卫平审)2011年6月17日
13、(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  (吴狄红审)2011年9月15日
14、(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 (张丽娜审)2012年4月12日
15、(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审)约2008年
16、(200×)二中民四终字第××号判决;(   ?审)约2009年
17、(2009)西民一重字第××号判决;(刘卫平审)
18、(2000)南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南开法院)约2010年
19、2011年5月23日,我举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故意拖延,法院非法拘留我15日,并强迫我调解;
20、2005年11月,我举报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枉法,天津公安局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编造事实对举报人立案调查;
21、2008年,天塔街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所作所为超出了工作职责范围,是谁指使天塔街工作人员将我的社会用品搬到农村去的。
22、2006年6月天塔派出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用于恶意诉讼。
附四; 书证( 见(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份、录音证(      )
2020年7月28日  控告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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