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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被害,14年之久未能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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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3 1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广州
  近日,一则16岁少年被害,14年之久未能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审判的新闻引发关注。16岁少年被害,14年之久未能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审判怎么回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详细报道。
  请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官根据刑事诉讼167条审查,依法追究遗漏15年、造成被害人雷龙勇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并导致其死亡的罪犯李伟、李勇、何石雷、欧永刚等人的刑事责任。
  报告人:雷井兵,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袁家镇田干头村三组,身份证号:432826196906030916,系被害人雷龙勇之父。
  报告人:雷光日 ,男,1946年元月3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系嘉禾县汽修配厂退休工人,身份证号码:432826194601030318,系被害人雷龙勇之爷爷。
  请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167条审查,犯罪嫌疑人李伟、李勇、何雷、欧永刚等人利用曝力行为伤害少年雷龙勇死亡,漏罪15年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雷龙勇,男,1989年出生,2006年6月23日13时许,在同善中学后泮头水渠洗澡,不知何缘故被袁家镇派出所抓走送至嘉禾县看守所,派出所扣押雷龙勇的行为违反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64、67条,在2013年8月13日红网回贴才得知2006年7月31日批捕。在看守所被犯罪嫌疑人李伟、李勇、何石雷、欧永刚曝力致死。2011年公安局不通知家属,将少年雷龙勇尸体私自火化。并且在红网发布雷龙勇存放殡仪馆。
  2006年嘉刑98号刑事判决书根据监控录像审理查明:2006年8月5日8时30分—11时20分,嘉禾县看守所8号监控室在押人员周祥安等人对雷龙勇采取打耳光,罚跪,倒挂金钩、脚踹等手段进行体罚,殴打,经抢救无效死亡。嘉禾县公安局法制股股长胡久国提供证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刑14号判决书,拟证明雷龙勇是被周祥安等人殴打致死。2007年郴刑14号判决书、2007年嘉行初-1号等判决书,以及郴刑诉检证据目录,都佐证实施曝力行为的事实,何石雷打雷龙勇胸部二三拳,李伟膝部顶几下雷龙勇背部,李勇打雷龙勇胸部两拳,何石雷、李勇、李伟将雷龙勇倒挂金钩。
  2018年,中央第八***转交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刑监11号查明,何石雷、李勇、李伟、欧永刚共同犯罪人,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67条的规定。
  2017年12月8日,湖南省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出具雷龙勇侵害案法律意见书,本案存在遗漏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本案共同犯罪嫌疑人李伟、何石雷、李勇、周佳辉等刑事责任。
  (2007)湘高法刑终188号维持(2007)郴刑14号判决书的量刑事实。周祥安吩咐何石雷等人倒挂金钩,尔后,周祥安抬右朝坐在地上的被害人雷龙勇的左右头部猛踹,致被害人雷龙勇撞地上不省人事。嗣后被告人吩咐同监室里的人隐瞒事实真相,量刑证据:雷龙勇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部,致使右侧头部撞到较平整的物体上,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论与人民医院8月5日抢救病理手术记录:颅骨元骨折。磁共振成像(2006.8.5)右侧脑室、脑沟变窄、中线结构向左侧偏移约为20.7mm。漏罪犯曝力实施伤害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碣。湖南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记述佐证(2006.9.6):1、尸表查验,右侧劲部(下颌角处)见0.6×0.6损伤痕迹。肺:支气管腔内白色糊状物填充……,镜下、肺组织充血……,心脏、镜下、心肌小灶机化,水肿……疤瘢变,部份主肌肥大,萎缩、断裂、肝脏、锁下、肝细胞水肿,肝窦扩张淤血……,脑干损伤。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雷光日
  2020年 6 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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