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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及时取证事实都不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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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广州
近日,一则上海市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及时取证事实都不查清的事件引发关注。上海市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及时取证事实都不查清怎么回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详细报道。
案发2019年11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嫌疑人与被害人因宿舍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以被猥亵进行报案。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首次陈述中就表示双方打架,互吐口水。11月17号当晚警方给被害人进行口水物证检测,却拒绝给嫌疑人取证检测。嫌疑一方三位证人当晚到派出所窗口要求对嫌疑人身上的物证进行检测和证人作证笔录,以便弄清事实真象,被承办民警拍桌子拒绝,并以需要你们作证会找你们的为由推拖。于是嫌疑人被刑拘
2019年12月24日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实行逮捕,嫌疑人一方家属意识到公安机关不会主动向他们取证,于是向上海市宝山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口水检测和取证问题,被要求到杨行派出所说明情况,杨行派出所以案子已交检察院,检察院没有退回为由,不做补充检测。


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2月17日为止将近二个月的侦察阶段,家属多次向上海宝山公安局、上海宝山检察院反映要求对嫌疑人衣服上取证检测和提嫌疑人一方证人的窗口信访和书面请求,但都是程序性的回复,这二个月公安机关理应进行检测或者取证,但依旧没做检测。后来家属无奈打了市场热线后,民警给家属的回复承认了不公平取证,因为当时是不相信犯罪嫌疑人所说的话,犯罪嫌疑人身上绝对没有被害人的口水。但在给市场热线官方回复中写道:一切按正常的程序进行开展侦办工作。


接下来的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家属不断向上级反映以及向检方邮寄派出所拒绝取证的材料,以及公安机关拒绝取证的录音。检察院在2020年4月1日退侦,并电话通知家属告知需要做哪些检测和提哪些证人,让家属等派出所通知去作笔录,家属当时回复:物证时间被间隔太长了,反映了太多次,你们根本不取,现在也没什么用了,早就消失了,事实已经被警方不积极取证弄得搞不清了。
可是杨行派出所在退侦到期的前二天即2020年4月27日上午(2020年4月30日到期),打电话通知下午要做犯罪嫌疑人事发当天衣服上被害人口水检测,但这口水已过了5个月将近6个月了,还能检测得到吗?还是就为了个应付嫌疑人一方,根本无法知道。


案件又一次在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发现被害人的陈述与检测报告存在矛盾的地方,被害人存在不实描述,就在起诉书进行了修改,这一更改既与被害人陈述矛盾,也与嫌疑人陈述矛盾,但还是进行了起诉。
案件在宝山法院受理后,不知是嫌疑人家属一直不断投诉问题,还是其他原因。开庭时间法院延期过一次,后来指派了审判长,陪审员,并顺利开了庭。大家都期待着正义的出现,当过了40天后判决书下来,发现这份判决书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要求。
1.判决书中避重就轻描述问题,被告人的陈述一笔带过,未出现被告人详细对事件的描述;对被害人的陈述详细,完整填写。但对证实被害人不实描述的检测结果(可以印证被告人真实陈述的部分)未在判决书中体现。这样写法容易造成其他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对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真实性进行肯定,先入为主的感觉。
2.对事实采用非法证据入证: 卷宗明确记载,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同一类型的物证检测整整相隔5个多月,使被害人证据完整,被告人证据缺失,明显影响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在审查起诉时就排除,但法官仍用于定罪。明显适用错误
3.对间接证据:采纳未经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进行品格论证,《公安机关在办案说明》中表示无法核实.于是被告方自行核实,其中一证人因被告方提供相应完整的相反证据被法院采纳,其他二人证言因公安机关拒绝给被告方提出的证人笔录和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不采纳被告方在审查起诉阶段邮寄的材料,造成被告方无法自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但法官未经核实就以查证属实为由进行采纳
4.采纳被害人无法查证属实的陈述定罪(口述):对被害人陈述虚假部分未写上,但用公安机关不及时取证的造成无法分清真假的陈述来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证据和事实都应该满足才可以定罪,但事实上一条都没达到要求,但法院又不作调查核实
当前扫黑除恶的情况下,过去的冤假错案都在不断纠正,对于现阶段法官更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断案,现在这份判决不仅仅是与法律规定不符,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身提供证据说明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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