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5016|回复: 23

殡仪馆尸体不翼而飞,保护伞的长生之地在哪里?

[复制链接]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20-7-30 1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十 八 大以来,人 民法 院依法纠正了37件重大冤假错案,随着呼格吉勒图、聂 树 斌、孙小果等案 件的相继改判,让社 会公 众感受到了司法勇于纠错的态度和努力,司法公信力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然而法 治社 会进程依然任重而道远,近期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的付在芬联 系上笔者,讲述了一件可称之为“天下奇闻”的冤案:早已被文大华等人打死的弟 弟付在龙的尸体在镇雄县殡 仪 馆不翼而飞,而且二十多年也没有找到!

    付在芬,(身 份 证号532128196307010049,付在芬保证以下反映内容完全属实,并愿意对本文真 实性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事情要从22 年 前说起:1998 年12月11日下午6时,云南省昭通地区镇雄县粮食局职工文大华的妻子汪冬梅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因怀疑付在龙在镇雄县汽车客运站偷窃其570元钱,于是叫来文大华和几名年轻男子在几百位群众的围观下对付在龙进行殴 打,付在龙被打 倒后无法站立,被文大华等人拖行至城关派 出 所。在派 出 所里继续对付在龙实施 暴 力殴 打,而后又分别将付在龙拖行至付在龙表哥胡席贵、表嫂陈绍满家和租用付在龙家铺面做生意的浙江人缪德勇、陈燕秋铺面上,以及付在龙家中,强行要求付在龙的表嫂陈绍满和浙江人缪德勇、陈燕秋,以及付在龙母亲许明珍“赔偿”“被盗”的570元钱。由于付在龙没有承认其偷过汪冬梅的钱,付在龙母亲许明珍也就没有进行所谓的“赔偿”,付在龙再次被拖至城关派 出 所殴 打。后来付在龙苦苦哀求并承诺了三天之内借钱“赔偿”汪冬梅,文大华等人才让付在龙离开,而此时已是晚上10点多,付在龙被文大华等人暴 力殴 打、拖拽长达近五个小时!蔡丽琴、郎维秀、付天武、张光富、许明珍、缪德勇、陈燕秋、陈绍满、赵泽宣等至少九人均在现场亲眼目睹文大华打人过程,部分目击证人在案发后均到镇雄县公 安局作了书面证人证言,在2019年4月份中 央第20督导组在云南督导该案期间,其他部分目击证人也到镇雄县公 安局录下了证言。

    付在龙的母亲在案发当晚并没有等到儿子回家。付在龙于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被人发现在镇雄县油榨街70号附二号门前的空地上躺着,全身被打得遍体鳞伤,奄奄一息,群众随即报警,付在龙在民 警赶到现场不久后当场死亡。

    付在龙家属于1998 年12月12日早上9点30分到城关派 出 所报案,要求立即保护现场和检验 尸体,但是直到下午4点30分民 警和法 医才到达现场,据付在芬反映:镇雄县公 安局距案发现场仅有700米,她想不通为何这么短的距离,民 警和法 医要花七个小时的时间才能赶到现场,唯一的解释是有人在背后策划着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果不其然,案 件的后续发展也证实了她本人的猜想,镇雄县公 安局的法 医仅仅看了尸体表皮即当场宣称:死者是毒发身亡!

    付在龙家属不服上述鉴定,向上级部门反映要求重新尸检,昭通地区公 安部门派出张定宇、魏雪松、涂云省三名法 医重新鉴定,结论如下:付在龙系意外损伤致脾脏严重破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令付在龙家属感到吃惊的是,三名法 医居然在该份昭公处尸检字(98)449号尸体检验报告上标上“机 密”二字,尸检报告竟成了机 密文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该鉴定书上只打印了魏雪松和涂云省两人的名字,而且三名法 医都没有签字!

    付在龙家属对镇雄县公 安局和昭通行署公 安处的尸检报告意见均不服,要求由省级司法机 关的法 医进行复核。1999年4月12日,受云南省公 安厅的委派,四名副主 任法 医师组成专 家鉴定小组前往镇雄县殡 仪 馆对被害人付在龙尸体进行了重新检验。鉴定结论如下:付在龙系在人为暴 力(如拳、脚)作用下因脾脏多发性裂伤,迟发性出 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 医专 家鉴定小组的四名副主 任法 医联合作出的法 医鉴定与镇雄县公 安局和昭通行署公 安处法 医鉴定结论截然不同,而且,法 医专 家小组四名法 医均在该鉴定意见上签 名(不是打印的名字)。

    1999年7月8日付在龙的案 件被公 诉到镇雄县人 民法 院, 2000年1月27日,镇雄县人 民法 院作出(2000)镇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 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文大华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三万元。文大华和付在龙家属均对该判 决不服进行上诉,昭通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徐家毅、罗朝碧、李韬三名法 官竟然无视一审中公 诉机 关提 供的多位证人证词以及省里派出的四位副主 任法 医专 家鉴定团作出的复核鉴定书,以缺乏定罪量刑的证据为由,撤销了镇雄县法 院(2000)镇刑初字第36号的刑事判 决,并发回重审。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镇雄县法 院重审之后,竟然下达了与(2000)镇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 决截然不同的(2000)镇刑初字第6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判 决文大华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年之内,镇雄县法 院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判 决,法 官判 决何等草率,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付在龙家属又上诉到昭通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中院由徐家毅、罗朝碧、李韬3名法 官组成的合议庭依然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1月16日,付在龙家属前往镇雄县殡 仪 馆看望付在龙尸体时,发现付在龙尸体竟然不翼而飞!经过多方了解,镇雄县殡 仪 馆门卫告知付在龙家属:付在龙的尸体早就被殡 仪 馆馆长周成武、以及工作人员杜景发、张金全三人不知道搬到哪里去了。

    在付在龙冤案中,镇雄县及昭通地区两次法 医的鉴定、镇雄、昭通两级法 院的判 决都可谓是疑点重重,办案人员竟然用案发之前的死人来做伪证,最后甚至出现了殡 仪 馆藏尸的情况,这都是常人不可想象的事情!据付在芬反映:案发时文大华的父亲文怀俊、亲叔叔文怀权、文怀祥、亲表哥胡彬等人在昭通地区公、检、法等部门担任要职,在当地能量巨大。为了说明这一点,付在芬还列举了一些事例,在文大华的父亲文怀俊任镇雄县公 安局副局 长和在永善县任公 安局局 长期间,文大华在镇雄横行霸道,带领黑 恶势力成员多次殴 打他人,将他人打成重伤致 残,其中的部分被文大华等人殴 打致 残致伤的受 害 人有原镇雄县交通局副局 长李和祥,原镇雄县交通局技术员罗开贤,原镇雄县邮电局职工张远蝶,镇雄县罗坎凤翥村平上村 民王全辉等人。并且,文大华在2010年因猥亵儿童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监外执行四年,2010年至2014年刑满),文大华在服刑期间每个月还能领八千多元的财政工 资;刑满之后竟然还能接着回到粮食局上班,仍然是国 家公职人员,继续领着八千多元的财政工 资一直到现在(依照国 家法 律和政 策规定,国 家公职人员犯罪后,先刑事拘 留和逮 捕判 刑,并开除党 籍和公职)。为何 文大华可以超脱法 律之外,通 过付在芬的阐述,大家想必也就不难理解了。

    经过付在芬等家属多年不懈的努力,2019年9月19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 民法 院以“本院院 长发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错误,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为由,作出(2019)云06刑监4号再审决定书,将案 件发回镇雄县法 院重审。付在芬认为文大华家族在昭通地区能量巨大,会干扰案 件的公 正审判,遂向法 院提出异 议希望异地审理,但是付在芬的呼声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020 年4月29日,该案在昭通市巧家县法 院重新开庭审理,然而直到现在判 决结果也没有下达。

    按照法 律规定,开庭日起三个月内必须下达判 决书。据付在芬反映,该案判 决之所以迟迟没有下达,是因为文大华背后的保护伞们还在“兴风作浪”。 时至今日,文大华的父亲文怀俊还在四处打点关系,企图让文大华逃避法 律责任,让其继续逍 遥 法 外;2020 年6 月份某一天,文大华的保护伞胡彬等20多人在昭通市某酒店大摆宴席,隆重接待省委离休老领 导晏友琼,请求晏友琼通 过发改委的朋友关系保住自己,吃饭中途离开又去了昭通市的凤禧祥瑞喝咖啡;保护伞赵琼(已调往昭阳区法 院任副院 长)的亲姐夫田渊现任昭通市人 民政 府副市 长……正所谓“大伞套小伞,保护伞外还有伞”!

    “两高”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付在龙家属也恳 请上级纪检部门追究该案 件中保护伞的刑事责任,付在龙家属坚信,不管这些害群之马后 台有多硬,职务有多高,资格有多老,纪 委、监察委等部门一定会做到零容忍,将“打伞破网”落实到实处。希望昭通的扫黑除恶不是雷声大、雨点小,能够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20-7-30 19: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20-7-31 16: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
大家帮忙转发一下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20-7-31 17: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个奶狗 发表于 2020-7-31 16:19
大家帮忙转发一下啊

这样子也是没办法的 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20-7-31 17: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这样的事情 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20-7-31 17: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这里面有好多不可理喻的地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20-7-31 17: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20-7-31 17: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揭发的好,让的这些丑事曝光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20-7-31 17: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就让怒礼 发表于 2020-7-31 17:11
揭发的好,让的这些丑事曝光吧

坚持就胜利 我们广大网民会一直关注这样事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20-7-31 17: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要向媒体爆光,才能更快的解决此事,相信网络的力量,顶起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20-7-31 17: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真是坑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20-7-31 17: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还有敢去殡仪馆偷尸体真是胆子肥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20-7-31 17: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搞出这么离谱的事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20-7-31 17: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法制社会,怎么能任人为所欲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20-7-31 17: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辽源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也很无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