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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何日能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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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0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控告书

控告人:李俊杰被控告人:邳州市炮车镇红卫村村书记杨坤山请求事项: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私自毁坏他人财物的责任;2、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2004年12月4日,控告人李俊杰与邳州市炮车镇红卫村委会签订了40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李俊杰在该土地上种植有海棠、紫薇、优质水蜜桃等作物。种植海棠约1.5万株,直径5到10公分以上不等,种植紫薇面积约4亩,种植水蜜桃约1000株,且均已挂果。由于疫情影响,花树无法出售,并且已过栽植季节,若移栽,苗木无法存活。李俊杰承包的这40亩土地原属红卫村,现属炮车街道墩集社区,现任书记是被控告人杨坤山。2020年5月5日,被控告人杨坤山在没有与控告人协商好且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让墩集村的工作人员用挖掘机将控告人的桃树强行铲挖,将优质的结满果实的水蜜桃树全部拦腰挖断。同日控告人李俊杰向炮车派出所报警,炮车派出所出警后,制止了墩集村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让双方继续协调好之后再开工。5月6日,被控告人又在未与控告人协商好的情况,让人带着挖掘机,二次动用挖掘机继续强行挖树。同时还将控告人承包鱼塘周围的猪舍全部推倒,给控告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极大的精神伤害。至今为止,被控告人都没有与控告人联系,就此事进行协商解决。不仅如此,被控告人还扬言要将控告人剩余的花木全部铲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第六条的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杨坤山多次组织、指挥墩集村的工作人此,被控告人还扬言要将控告人剩余的花木全部铲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第六条的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杨坤山多次组织、指挥墩集村的工作人员违法铲除控告人的桃树、花树的行径完全符合涉黑涉恶案件的特点,是实施此次违法犯罪活动的纠集者,恳请有关单位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致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控告人:李俊杰
2020年   5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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