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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重庆渝北相关单位歪曲事实滥用权力枉法裁判致损害我私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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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5 2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大家好我叫王元洲,(电 话:13609493876)。家住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古楼街15组,由于重庆市渝北区人 民政 府滥用权力,事实上是土地储备商业开发,却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 制征收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以商业标准赔偿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法 官罗红,重庆市高级人 民法 院法 官谭秋勤不顾事实和证据,刻意偏袒行政机 关,导致作出不公 正、不合法的枉法裁判。
    1、2018年5月7日,渝北区政 府单位作出渝北府征[2018]7号《重庆市渝北区人 民政 府关于两路组团E标准分区E88-1/0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将我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西路402号3幢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政 府征收的依据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590号令)。590号令第八条为了保 障国 家安全,促进国 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 民政 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 府组 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 府组 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 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 府组 织实施保 障性安居工程的需要;
    (五)由政 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 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 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590号令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 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 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年度计划(简称“四规划”“一计划”)。2019年5月7日,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王元洲同志申请政 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回 复如下:“经核实,渝北区两路组团E标准分区E88-1/01号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详见附图),此居住用地无专项规划”。2017年6 月16日,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 局对重庆市渝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函,《关于两路组团E标准分区E88-1/01号地块规划条件的复函》(渝北规函字[2017]126号),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复函如下:“根据市政 府批准的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两路组团E标准分区E88-1/01号地块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面积约为36О86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3,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30%,公共配套设施有:社 会管理用房、老年活动站、文化活动站……”。由此可知,E88-1/01号地块属于土地储备用于商业开发,不属于590号令征收范围,渝北区政 府滥用权力,违法征收。
    2、2018年5月7日,渝北区政 府单位作出渝北府征[2018]7号征收决定,将我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西路402号3幢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由于渝北区政 府单位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将我私有房屋按商业标准来进行合理合法的评估,商用房标准进行赔偿。
    ①我的房屋从法 院拍卖得来,当时房屋的状况与现状基本一致,整体两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在工商部门办 理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一楼租赁给唐泉经营578自助火锅,有租赁合同;2018年5月23日,征收工作组作出了《两路组团E标准分区E88-1/01号地块上房屋征收项目非改商面积认定结果公示表》,也进一步确认了我的房屋实际上是用于商业。然而补偿决定对我房屋价值的认定,没有以商业用房标准进行评估;
    ②补偿决定漏登了在凯源安装天然气的安装费,门头的招牌,大面积的花坛,临时安置费等应该补偿的费用;
    ③2016年6 月,我房屋由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按照证载443.58 平 方米房屋的评估单价为11090元/平方米,总价值为491.93万元。2019年4月10日,紧邻我地块E⑧9-3/02、E90-1在拍卖中,楼面价为11149元/平方米,房屋的售价应约为30000元/平方米左右。然而我的房屋2018年5月征收部门给我评估价6580元/m2,总价291.8756万元。上诉可以看出显然属于价 格过低。
    3、我依法维 权,起诉到人 民法 院,一审二审法 官枉法裁判。其事实理由如下:
    (1)我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 民政 府房屋征收决定,于2018年9月3日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担任审判长的罗红在同年11月15日庭审当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证据再上交,得到双方当事人肯定回答:没有。然而庭审二十余天后同年12月7日要求渝北区人 民政 府补充四份证据,并且作为判 决的重要依据。即使这样也没有证据能证明符合590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的情况下,审判长罗红作出(2018)渝01行初273号,驳回我的诉 讼请求。我不服一审判 决,上诉至重庆高级人 民法 院。完全没有想到二审高级人 民法 院又要求渝北区人 民政 府提交七份证据,并完全采信。行政诉 讼法中明确规定举证期限。一审二审,一而再,再而三要求渝北区人 民政 府提 供或者补充证据,法 律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了。这不仅仅是程序违法的问题,更是明显的审判不公。
    (2)2019年5月8日开庭审理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同年5月14日,我收到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王元洲同志申请政 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回 复内容:经核实,渝北区两路组团E标准分区E88-1/01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详见附图),此居住用地无专项规划。这份新证据我于同年5月15日下午在重庆高院行政审判厅(二楼)当面交给助理法 官黄某淼,他答应一定转交给合议庭,但2019年5月17日,审判长谭秋勤作出了(2019)渝行终143号维持原判,新证据不了了之。事后电 话询问助理法 官黄某淼,他说已转交给合议庭,他叫我打电 话给审判长谭秋勤。我又打电 话询问审判长谭秋勤,她也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3)我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 民政 府作出的《关于两路组团E标准分区E88-1/01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起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2019年8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2019)渝01行初58号驳回我诉 讼请求的行政判 决书,该判 决在事实认定及证据采纳方面均存在错误,且审判程序违法。具体如下;
    ①渝北区人 民政 府在提交给我的证据清单中只有1-22,但在(2019)渝01行初58号行政判 决书中 出现了证据23(现在我都不知道证据23的内容是什么)。审判长罗红将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渝北区人 民政 府提交的证据,并予以采信,程序严重违法。
    ②庭审中我就渝北区人 民政 府提 供的对于补偿决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否具有处分 权,以及是否可以办 理产权登记等房屋合法信息,渝北区人 民政 府一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我特别提到该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划拨用地,要求渝北区人 民政 府提交对房屋具有合法权 利证明,并特别明确请求法 官去现场进行调 查核实。但审判长罗红未予以调 查。从判 决书(第12页)“诉 讼中,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于2019年7月2日作出《情况说明》,载明:“……若王元洲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可随时安置到位,且该房屋在王元洲于渝北区人 民政 府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 讼一案终结前不作其他安置”来看,审判长罗红仅以一份来源不明、内容不明,未经质证的(该情况说明从未向我出示过),且没有明确产权问题的《情况说明》,敷衍了本案应当查明的重要事实。渝北区人 民政 府对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具有处分 权、能够给予被征收人办 理合法的房屋登记手续,是安置补偿的最基本的要求,否则该补偿决定应安置内容无法实现而被予以撤销。
    ③审判长罗红对于双方证据的采信实施双重标准,并且对我提交证据情况的认定,与庭审事实不符。
    ④我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工作组作出的《两路组团E标准分区E88-1-01号地块上房屋征收项目非改商面积认定结果公示表》,足以认定我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本案是经济补偿,与房屋的价值密切相关联。然而,一审在判 决中称“原告举示的其余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故依法不予采信。”审判长罗红凭主观判案,想怎样就怎样,不尊重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明显偏袒渝北区人 民政 府,损害我的合法利益。
    ⑤庭审中我明确请求法 官到现场调 查案 件事情真 相,庭审结束时审判长罗红要求我等她通知,到我房屋现场去了解情况,直到判 决书下来,都没有等到她去现场。审判长罗红不顾事实和证据,刻意偏袒行政机 关,导致作出了不公 正、不合法的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重庆市渝北区人 民政 府单位不以事实为依据滥用权力侵犯我合法权益,当地法 院枉法裁判剥夺老百 姓合法的诉 讼请求,导致冤假错案导致自身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所以我希望上级单位能够依法执 法对滥用权力枉法裁判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维护我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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