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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女子回家遭抢劫 没想到她一个动作竟让劫匪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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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1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双十一过去十来天了,市民网购的商品也陆续到手了。苏州的李女士最近几天就忙着收快递,前两天下午,又一个包裹到了,她便下楼去拿,谁知刚一到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天下午,李女士从小区门卫处拿了几个包裹回来,到家后,李女士就顾着拆包裹,门也没有关,就当她拆到第二个包裹的时候,一名陌生男子突然闯了进来,手里还拿着一把刀,陌生男子让李女士不要叫喊,并拿刀挟持李女士进了房间,情绪十分激动。李女士一直在安抚陌生男子的情绪:“你告诉我怎么了?我们安静一下,我不叫不叫,坐下我们安静一下。”

这名男子将李女士死死摁在沙发上,声称自己只要钱,如果李女士敢耍花样,就会用刀捅她。随后,陌生男子用刀挟持李女士进入卧室找现金。在卧室里,李女士和陌生男子周旋的时候,一把抢过了其手里的刀。苏州市吴中公安分局胥口派出所民警介绍:“当时李女士也比较害怕,怕这个男的会持刀伤害到她所以她情急之中,想把这个刀给夺过来然后就是抓着这个刀,然后刚好这个男的买的这个刀的质量也不好,两个人在争执的过程中,这个刀就被扭断了,女的把刀刃拿在手里,男的手里就只剩一个刀柄了。”

随后,李女士从房间里跑了出来,并大声求救,陌生男子见状也追了出来,并迅速逃离了现场。由于李女士家装了高清摄像头,警方根据摄像头拍到的嫌疑人的清晰图像,很快就抓获了嫌疑人陆某。据嫌疑人交代,他在网上欠了很多钱,想借钱也借不到,刚好当时从小区楼上上去看到李女士家里面门是开着的,被害人一个人在家,所以就产生了抢这个女子的想法。目前,陆某因涉嫌持刀入室抢劫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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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1-24 18: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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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18: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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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18: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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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18: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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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5 18: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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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5 18: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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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5 18: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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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15: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沈阳
誓死举报-河南安阳县法院张晓亮:枉法裁判???
     举报人周兆思,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身份证号:41052219750402221x
电话:13525831663
     举报人:牛勇霞,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电话:155 15110802.

    被举报人:张晓亮,男,汉族,职业: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13703723007.

         誓死举报张晓亮:捏造事实不查明、虚假证明不查证、房屋面积拒不量、故意错判理不讲、判决拆除我庭院、害我 家破人不安!

                           事实如下:
    1、判决拆除的两处墙体是85年原房主建的老墙,原告常现法诉称是周兆思2012年圈的墙,明显是捏造事实,张法官未查明。
    2、被告周兆思申请张法官到村委会调取宅基地丈量表,张晓亮拒绝调取。
   3、周兆思要求张法官到村委会查明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张法官拒绝调查。
   4、周兆思向张法官说明:原告常现法建的房屋面积超过其宅基地丈量表显示的面积,要求张法官丈量原告房屋占地面积,张法官拒绝丈量。
    5、因原告常现法称自己宅基地丈量表是从村委会东楼上找到的,周兆思到村委会问没人给原告找丈量表,原告常现法涉嫌做假,周兆思要求调查,张法官拒绝调查落实。
    6、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就支持,对原告没利的证据就不支持(张法官原话)。
    7、未开庭,便有了判决结果(有录音资料为证)。
    8、张法官故意销毁我提交的一些证据未入卷宗,周兆思向张法官讨个说法,张法官未回复。

        综上所说,愿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周兆思认为: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侵犯了周兆思全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是张法官故意错判,请求:上级领导查明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法行为,追究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法院一片净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至此
                                         举报人:周兆思,牛勇霞
                                   2017年6月20日  
                          电话:135 2583 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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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08: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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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08: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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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08: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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