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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医院大门南侧水杉御景东大门前绿化带被破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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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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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09: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南京
三月底全市人民如火如荼地为迎接文明城市而备战:值班执勤的交警同志、辛勤劳作的园林工人、任劳任怨的志愿者。都是文明城市的贡献者他们点赞。可是四月初检查才刚刚过去,某些不文明一面却暴露出来:邳州市新中医院大门南侧水杉御景东大门前绿化带被破坏掉。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还为邳州文明城市建设付出辛勤汗水的市民一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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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楼
发表于 2017-4-11 16: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园林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责令进行苗木补植,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感谢你对园林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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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10: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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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10: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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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11: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刚栽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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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2: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是啊。刚刚栽种几天啊。纳税人的钱就这样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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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2: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文明城市,文明人,希望政府不要一味地为了迎检而做些表面工作。文明城市和文明市民需要长期不懈的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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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2: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长生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扫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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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2: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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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3: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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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13: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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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4: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为进一步提升全民文明素质、科学素质,邳州市科协、文明办、科技局3家单位联合举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知识竞赛活动。活动的目的是以赛促学,通过竞赛活动,提高大家对创建文明城市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认识。竞赛内容围绕文明素质、生活常识、生态环保、自然科学、邳州市主导产业等方面精心编写100道试题,其中单选题80题,每题1分;多选题20题,每题2分。试题刊登在《中国邳州网》(http://www.pz.gov.cn/pzweb/)和5月 17 日的《邳州日报》上。另外对于各镇、各部门发放纸质试卷2000份,竞赛时间是5月15日到31日,竞赛结束后将由专家统一阅卷计分,按照回收的纸质试卷答题卡和网上答题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对成绩优异者予以表彰奖励。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50名、鼓励奖100名。



作者:邳州市科协 刘玲
责任编辑:董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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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4: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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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5: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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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5: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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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5 15: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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