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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卖给城里人,只在本村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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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0 17: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1999年后的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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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快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宅基地历史遗留权属有了说法(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虽然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地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介绍,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但在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一点绝不能有任何含糊。”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指出,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并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等有了确权依据
“针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确权、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该负责人说。
《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则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按照1982年以前、1982—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该负责人举例说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的规定,《通知》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延伸阅读】
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1999年后的不予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具体登记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但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此外,《通知》也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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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2-10 19: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农村空了,谁还买宅基地,这是变着法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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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h
3
发表于 2017-2-10 20: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农村30岁左右基本没有赶上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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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h
4
发表于 2017-2-11 10: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小孩都大了,眼盼重新划分宅基地,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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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2-11 10: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出售13151202345.13151203456无任何抵消,随时过户联系电话1390522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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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2-13 19: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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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3 19: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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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3 23: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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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2: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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