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5587|回复: 3

别有用心的业委会成员涉嫌刑事犯罪终落网!

[复制链接]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24-1-27 1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小区的业委会是维护小区业主利益的一道屏障。

然而,近几年却逐渐爆出小区的业委会成员严重辜负小区业主的信任,利用小区业主赋予的职权以权谋私,侵占、挪用、窃取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不仅自己本身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还给小区以及小区的业主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律师就小区业委会成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涉嫌的犯罪问题作出如下梳理。

#01

小区业委会成员涉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小区的业委会成员利用职权将小区的共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方式如下:
1. 利用职权,隐瞒收益,将未入账的小区公共收益侵吞占为已有。
2. 虚构支出、虚列账目,将小区公共收益私分占为已有。
3. 未经过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下,以补助、辛苦费的形式私自将业主共有收益分配占为已有。


(一)

案例再现

1.利用职权,隐瞒收益,将未入账的小区公共收益侵吞非法占有的相关案例。


申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

【(2017)冀0426刑初111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申某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初担任涉县金源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并主持工作期间:
1、2013年10月8日涉县金源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私自将小区集体资产锅炉房租赁给苏军民,收取苏军民3年租赁费3万元。
2、2013年11月19日至22日收取涉县金源小区9户业主的集中供暖入网费(每平米按70元收取及锁闭阀每户100元)共计73100元,其往涉县龙惠热力公司(每平米按40元标准)交款41256.8元及锁闭阀9户630元,剩余31213.2元小区业主委员会提留款。
3、2013年10月份其收取金源小区74户业主物业费(每户按200元)共计14800元。


上述三项共计76013.2元,申某某在2013年冬天支给贺某1(申某某当时找的小区供热期间暖气管道阀门维修工)500元工资,剩余75513.2元申某某没有给涉县金源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将该款私自占为已有,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12月底申某某去向不明。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申某某作为涉县金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款项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申某某非法侵占多项集体资金75000余元,造成小区运行混乱;案发后其给付物业服务人员张某近10000元;庭审中被告人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虚构支出、虚列账目,将小区公共收益私分的相关案例


董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

【(2020)浙0109刑初1158号】



案件事实:

2014年12月,通过业主自行选举,被告人董某某开始担任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东南花城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主任。任职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利用经手、保管业委会钱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小区店面租金、押金、物业维修基金等业主共有资金,私自存入个人账户或按照其指示存入指定账户,除用于小区公共开支外,被告人董某某采用虚列开支等手段,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共计侵占资金约27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3.未经过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下,以补助、辛苦费的形式私自将业主共有收益占为已有的相关案例。


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

【(2019)鄂0202刑初108号】



案件事实: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担任黄石市黄石港区奥山磁湖天下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其管理小区业委会的职务便利,在未向全体业主公示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部分公共财产,以补助、辛苦费的形式私自占为已有。经审计,徐某从中侵占881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小区业主的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8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侵占公共财产且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

法律法规链接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四川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确定基准刑。”


#02

业委会成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

业委会成员主要涉及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员,在担任业委会负责人期间,利用掌管支配小区共有财物和选取小区共有财物(例如门面、广告等)的承租人的权力,以收取不法商人的财物或者回扣、好处费等方式为不法商人谋取利益,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一)

案例再现

被告人田某、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2019)苏0111刑初853号】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田某、李某利用作为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天润城五、六、七街区小区物业负责人何东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二人各分得5万5千元,后二被告人基于何东旭的请托,在业主群内就小区南门属于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的门面房出租问题进行解释,并设法拖延小区更换物业程序的时间。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李某作为作为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田某、李某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系坦白,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

法律法规链接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03

业委会成员构成非法挪用资金罪

小区业委会的成员(多数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出纳、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委会保管的资金炒股、购买理财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构成非法挪用资金罪。


(一)

案例再现

应某某挪用资金罪一案

【(2016)陕0113刑初554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应某某自2010年起经选举担任小寨百隆商铺业主委员会的出纳,在未经百隆商铺业委会监督小组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8日将其个人光大银行账户(账号:62×××17)保管的150万元合同款以个人名义分别借给高某1100万元、冯某50万元,并赚取高额利息共计21万元,至案发前有80万元未归还。
2014年6月24日,应某某个人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0×××08)收到陕西必胜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款90万元,未经百隆商铺业委会及业主同意,当日将钱款转入其平安银行账户(账号:62×××89)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应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应某某家属退还赃款20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应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和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一个月。


(二)

法律法规链接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04

业委会成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小区业委会成员为逃避责任或者为影响下一届业委会的选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构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一)

案例再现

宋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

【(2020)浙0103刑初33号】



案件事实:

2013年3月至5月,金都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投票表决终止职责,由小区所在地京都苑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被要求移交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罢免程序违法为由拒绝承认被终止职责,并拒绝移交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2016年12月,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宋文将其任期内的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擅自带回其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家中藏匿。
2019年6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金都华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要求返还财务凭证、账簿、公章等材料的起诉事项立案重审。同年6月8日,被告人宋文向法院提交再审答辩状,仍然隐匿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相关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的下落。
同年6月28日,被告人宋文在其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同日,民警在该室内查获金都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相关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经审计,其中被隐匿的会计凭证金额达人民币1010万余元。
同年7月17日,被告人宋文的妻子杨某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18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文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

法律法规链接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

小区业委会本应是小区业主选举出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牟利的民间自治组织,业委会的成员的每一个人都担负着对小区全体业主利益负责的责任。然而,却仍有部分的业委会成员辜负了小区业主的信任,利用手中的职权做一些以权谋私损害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

因此,当小区的业主们遇到以上类似的业委会成员的,律师建议为了更好的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积极的同不法份子作斗争,应当尽快协同律师组织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不法份子绳之以法。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2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22: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我们小区就出来部分这样的业主,装得比谁都像,实际比其他任何人都会舔开发商或者物业,蠢得没边,一点技术含量没有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24-1-30 12: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嗷嗷叫想成立什么业委会的无良业主就是司马昭之心,打着为小区业主维护利益的幌子给自己创造私利,这群废物只会比物业更黑暗,而且还不专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22: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龙湖业主 发表于 2024-01-30 12:01
嗷嗷叫想成立什么业委会的无良业主就是司马昭之心,打着为小区业主维护利益的幌子给自己创造私利,这群废物只会比物业更黑暗,而且还不专业。

一点不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