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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办的是案件,却是他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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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8 1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著名教授吴丹红有一段名言:“司法掌控生杀予夺大权,决定他人的命运,你办的是案件,却是他人的人生。你不可能永远都是审判别人,你和你的子孙后代可能受人审判,当权柄在握时,多一点悲悯,多一点体恤,三思而慎行!“。
如果我们每一位法官都能时常三思,身负重任而慎行,我们这个世界一定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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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9 21: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开心农场孙华国 发表于 2022-10-09 16:45
没有地方可以说理了吗?

怎么说呢,基本上是没有,如果原被告双方在同一层面,那或许法院是说理的地方,一旦天平的一端加了其他砝码,那法律的天平就会倾斜,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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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8 13: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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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18 11: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司法腐败是社会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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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22: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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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4: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每个城市都有一个高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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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18: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流氓1号 发表于 2023-01-29 14:32
每个城市都有一个高启强

是的,狂飙显示了社会的黑暗面,黑恶势力上面肯定有一个公检法系统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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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8 18: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呵呵民间论坛 发表于 2022-08-28 13:55
虚假诉讼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结果犯

从法条表述来看,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保护法益;针对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针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的,不成立本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要求“捏造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作为行为犯的虚假诉讼罪,以行为人提起的虚假诉讼被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作为结果犯的虚假诉讼罪以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既遂标准,其中的合法权益不限于财产权益。《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此,任何人都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共犯;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我的案子,邳州检察院包括市检和省检都承认是错案,但申请邳州检察院立案监督,他们说不是虚假诉讼,因为虚假诉讼是无中生有,而我的案子有部分案款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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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8 13: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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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9 14: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但对方凭借的是本应被撕毁的借条来起诉我们,她怎么就不是虚假诉讼?再说即使不是虚假诉讼,那其中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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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9 13: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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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8 13: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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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8 13: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呵呵民间论坛 发表于 2022-08-28 13:09
   在徐州,遇到的法官枉法罪行,如举报无门,只有走刑事控诉,还能一级级向上反映!

但也都是相互推诿,法官敢于枉法,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不怕告,反正没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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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8 15: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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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8 18: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呵呵民间论坛 发表于 2022-08-28 13:55
虚假诉讼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结果犯

从法条表述来看,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保护法益;针对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针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的,不成立本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要求“捏造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作为行为犯的虚假诉讼罪,以行为人提起的虚假诉讼被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作为结果犯的虚假诉讼罪以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既遂标准,其中的合法权益不限于财产权益。《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此,任何人都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共犯;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但对方凭借的是本应被撕毁的借条来起诉我们,她怎么就不是虚假诉讼?再说即使不是虚假诉讼,那其中当事人也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吧!凭什么不给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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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9 07: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百色
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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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0 16: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唉,没有他的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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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2-8-30 16: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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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0 17: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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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0 17: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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