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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疫情期间,这类违法行为不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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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4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疫情期间,这类违法行为不可有防疫小课堂

依法防疫  人人有责



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每个责任主体都应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守住法律法规的“底线”,不触碰公共安全的“红线”。然而,连日来,少数单位和个人抱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出现了故意隐瞒行程、变造核酸检测证明、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等种种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最终这些行为都依法受到了处罚。

为帮助大家进一步增强依法防疫意识,了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小编整理了近期公布的部分涉疫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01


涉疫地区人员隐瞒行程史


4月3日,常熟市在重点人群中开展核酸检测筛查,发现在该市从事运输业务的外地司机颜某军检测结果呈阳性(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查,近期颜某军在明知王某艳(目前已在上海隔离管控)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且已出现发热症状情况下,未如实申报,帮助王某艳逃避检查后,驾驶货车进入常熟。其间,两人故意隐瞒行程,未按照《苏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62号通告》《常熟市疫情防控通告2022-13》《常熟市疫情防控通告2022-16》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备,且未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及物流司乘人员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多次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导致新冠肺炎严重传播风险。颜某军、王某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对二人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5日,胡某(男,24岁,江苏南通人,常住省外)持伪造的行程码隐瞒涉疫地区行程史进入南京。在南京期间,胡某曾入住某网约房,该网约房经营者未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目前,胡某已按照疫情防控相关政策集中隔离,待隔离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该网约房已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02


被判定为密接加聚集活动


3月27日晚7点左右,山东滨州籍王某波、陈某博等7人由山东枣庄自驾车赴临清参加王某经营的美容馆减肥展销促销活动,并入住李某经营的临清市某格商务宾馆。28日上午10点,王某波等人接其户籍地社区工作人员通知:因7人所住枣庄某宾馆确认一例无症状感染者,王某波等7人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其就地静止报备等待隔离。但7人并未在原地等待隔离,而是于当日上午参加展销促销活动,并到多个商店购物后回宾馆。直至临清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7人随访确定位置后,紧急采取集中隔离措施。

临清市公安机关对王某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擅自开展展销促销聚集性活动、对李某未按规定如实向社区报备王某波等7名外地密接入临人员并为其办理入住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王某波等7人及王某、李某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决定和命令,无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导致临清市共计56名群众被隔离,给临清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波等7人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对王某、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03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外出

3月31日晚,泰州市海陵区城中街道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陈某在即将结束监测期时,抱着侥幸心理擅自外出,扫描“场所码”显示预警信息后被发现。陈某违反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治安处罚。


04


变造核酸检测证明

4月13日1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鲁汇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涉嫌使用变造的核酸证明蒙混过关。经查,谢某于当日10时30分许,在浦江镇先进村三组村口,为了能够离户,向工作人员出示了自己使用修图软件变造的核酸阴性证明,被工作人员识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谢某因变造证明文件、使用变造的证明文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05


制造、散布涉疫谣言


3月24日,南通市居民龚某某为引人关注、博取眼球,在申报苏康码填写个人信息时故意将地址修改为境外某地,导致健康码显示为红色,随后以录屏方式证明是真图,并将视频发送至微信群,引发恐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龚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月17日,一条“今晚12点起实施清路行动,所有通行证全部作废……”的不实信息在网上流传。经查,陈某(男,39岁,江苏射阳人)未经核实转发外地疫情防控信息到本地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陈某因涉嫌散布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06


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


4月9日18时,启东市公安局海复派出所组织民警在辖区复兴街一处日用品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处未组织进店购物的顾客扫描“场所二维码”。启东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于4月8日发布的启东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7号通告,明确规定各类场所主体须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有效引导和督促各区域、场所的流动人员做好“场所二维码”扫描工作,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该店未予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对该店负责人黄某处以行政处罚。


07

违规销售退热类药品


日前,东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东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厚街某分店多次销售退热类药品,且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也没有登记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该药店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因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改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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