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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律师费,既不合情,又不合理,能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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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大理州大理
天价律师费,既不合情,又不合理,能合法吗?

  九月一日,笔者在海口市龙华区人 民法 院旁听了一起公开审理的委托人和被委托律师发生的代 理费纠纷案 件,其矛盾焦点惊悚众人。作为法 律的维护者,特将此案予以披露,并表述个人观点,为我 国的法 治建设和广大公 民学 法、懂法、用法奉献微薄的力量。
  法 院裁判文书上披露的案情并不复杂:
  1992年11月,民营企业“定安南隆实业公 司”以107.625万元的价 格受让东红农场位于海南东环公路黄竹立交口东侧、国道223线公路西侧88——89公里处、两线公路夹带的61.5亩土地使用权从事养殖业。该公 司第一次支付了东红农场土地价款55万元,尚欠土地转让款52.625万元。1995年10月,定安南隆实业公 司在取得了琼海市人 民政 府颁发的海国用(95)字第25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以该土地作抵押,向农业银 行定安支行贷 款130万元,向东红农场付清了全部转让款项。至此,定安南农实业公 司完全拥有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然而,事物的发展出人意料。
  2008年12月,海胶集 团下设的金竹分公 司经东红农场同意并报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准,在东红农场位于海南东线高速公路黄竹出口处东红综合区用地30余亩集 资建设职工住房共15栋34套,把本来属于定安南隆实业公 司土地占用。
  2010年5月,定安南隆实业公 司以侵权为由将海胶集 团及其下属黄竹分公 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返还被占用土地,赔偿损失。由此,海南国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委托,指定律师周义桀作为本案代 理人,双方签订了委托代 理合同。
  合同约定:(1)代 理时间为一审、二审或执行结束;(2)、如本案胜诉,则由委托方定安南隆实业公 司“以获得财产额的30%”支付律师费;(3)、2018年5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原定的律师费30%提高到35%。
  几经周折和反复,本案终于尘埃落定,2017年12月获得琼海市人 民法 院(琼海)民一初字516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2018)琼96终877号初审、终审判 决: 海胶集 团、海胶集 团下属金竹分公 司、海南省国营东红农场赔偿原告“定安南隆实业公 司”海国用(95)第25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整宗土地折价款3026、89万元。其他诉 讼均被驳回。
  土地折价款3026、89万元对一个民营小企业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想当初,涉案土地仅花了100多万元,这个涨幅真的出乎意料。然而,核算的结果同样出乎意料,3026、625万元为土地折价款,并非个人所得,首先,法 院代为执行南隆实业公 司应缴纳国 家土地增 值 税1979、9万元,执行购 买土地的银 行抵 押 贷 款及其利息465、4万元,剩下593、5万元法 院直接打到了代 理律师事务所账号上,该所作为律师费全部扣除,尚欠律师费465、4万元。这样算来,定安南隆实业公 司不仅分文未取,将当年实际花去的55万元(银 行贷 款不算)购地款赔了进去、土地被侵占造成的损失不算,还倒欠律师费465、4万元。因此,就有了9月1日委托人定安南隆实业公 司与被委托人海南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义桀对蒲公堂的场面,委托人诉律师不合理收费,律师反诉委托人拖 欠律师费,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
  被委托人周义桀律师认为:收取代 理费1000万元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扣除剩余的500多万元作为律师费、追讨尚欠的400万律师费合理合法。
  委托人南隆实业公 司人为:委托代 理合同写得清清楚楚,委托方“以获得财产额的30%”支付律师费,并无异 议,而事实是,委托人虽然获得土地折价赔偿款3029、625万元,其中上缴国 家土地增 值 税1900万元、购 买土地贷 款及其利息400多万元不属于个人获得,个人实际获得的财产额只有500多万元。但被委托人强行将土地折价款作为委托人实际获得额,存在着严重的基数计算错误。
  笔者认为:定安南隆实业公 司在这一土地侵权案 件诉 讼中,代 理律师周义桀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决定胜负的是法 律,是法 律的胜利。代 理律师收取天价律师费,既不合情,又不合理。
  首先,本案定安南隆实业公 司虽然胜诉获得了对方的土地折价赔偿款3026、89万元,但其中大部分用于缴纳国 家土地增 值 税款和银 行贷 款和利息,个人所得近为500万元,而且,这500万元全部偿还律师费,尚欠400万元。如果放弃这次诉 讼,南隆公 司不仅不用缴纳土地增 值 税,银 行抵 押 贷 款可以由银 行拍卖该土地偿还,其损失仍然控 制在过去转让土地款上,不会再倒欠400万元律师费,此为不合情。
  其次,3026、89万元并非个人所得,其中缴纳国 家的增 值 税和银 行贷 款及利息就达2000多万。这笔钱不应由南隆实业公 司支付律师费,因此,律师费的计算基数存在严重错误,此为不合理。
  第三,能合法吗?我们期待法 律界人 士参与讨论和人 民法 院的公 正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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