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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出让土地”纠纷八年,错判再审为何不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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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0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该案于2017年11月29日,最高法作出(2017)最高法民监50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原审法 院已查明萧山国土分 局在出让土地过程中存在宗地四至勘查不实以及表述不清的瑕疵。萧山国土分 局在合同主文中未予提示建设一路以南存在一条宽6.5米的集体土地,导致各方对出让土地北向所至存在认识分歧,并出现了当地村 民阻拦施工的情况,影响了天之林公 司对诉争土地的开发建设。但是对于天之林公 司因萧山国土分 局违约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似有不当。综上,原判 决适用法 律有误,应予再审,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裁定:本案指令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再审。

    案 件概要:

    2011年6 月21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 局(以下简称“萧山国土分 局”,现更名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 局)公开招拍挂出让(萧政储出【2011】14号)建设用地,天之林公 司通 过公开竞标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于2011年6 月23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11年7月初施工方进场动工时却遭到兴议村村 民多次封堵工地大门、阻扰施工,天之林公 司多方打听得知,原来出让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在建设一路以南存在一块(宽6.5米、长135米,共计877平方米)未被征收的兴议村集体用地!天之林公 司随即向萧山国土分 局和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经过长期努力,由萧山区政 府交办,经萧山区发改局调 查核实于2013年2月作出萧发改(2013)39号文。该文明确,“区有关部门观点一致”,未征收的“6.5米宽”农村集体土地为应征未征土地,萧山国土分 局同意解决上述未征农村集体土地问题,有关损失政 府给予政 策补偿等。天之林公 司随即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案 件经过:

    2014年6 月9日,萧山国土分 局向萧山法 院起诉,要求天之林公 司交纳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天之林公 司提出反诉,认为萧山国土分 局出让土地违约,要求驳回萧山国土分 局的起诉,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赔偿违约损失。结果萧山区法 院和杭州中院一审二审先后判 决支持萧山国土分 局的诉 讼请求,浙江省高院驳回了天之林公 司的再审申请!之后天之林公 司向最高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2017年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院再审此案。浙江省高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再审,2019年4月29日,浙江省高院再审依然维持了原判。

    三级法 院审判过程中,没有按合同约定和法 律规定审理本案,判 决认定中漏洞百出。

    一审法 院判 决认定土地出让范围是:该地块东至村道,南至民宅,西至凯利五金厂房,北至建设一路。但因萧山国土分 局漏征建设一路以南长135米、宽6.5米的应征未征农村集体土地,造成萧山国土分 局出让土地“北至应征未征农村集体土地”,而并非北至建设一路,萧山国土分 局出让土地范围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天之林公 司不能合法使用。但一审法 院故意回避该重要定案事实,竟然判 决认为“萧山国土分 局不存在违约情况”,并支持“萧山国土分 局要求按合同约定以每日1‰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 讼请求”。此法 院判 决漏洞之一。

    一审法 院判 决认为“建设一路以南6.5米土地是在天之林公 司的工地围墙之内,由天之林公 司在使用。因此天之林公 司关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不成 立”,据此判 决不支持天之林公 司的主张。笔者翻阅《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笔者认为:该判 决是违法的,法 院不应支持违法侵占集体土地,更不应该以判 决形式确认违法侵占的集体土地天之林公 司可以使用。此法 院判 决漏洞之二。

    一审中,天之林公 司“撤回”部分反诉请求,要求另行起诉。但一审认定天之林公 司“放弃”该部分反诉请求,侵犯了天之林公 司对民事权 利的处分 权,属审判程序错误。此法 院判 决漏洞之三。

    二审法 院认定“案涉出让宗地座落于北干街道兴议村建设一路以南、凯利五金厂房以东、村道以西”,与一审法 院认定的土地出让范围“北至建设一路”一致。同时二审法 院认为“案涉未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宗地的出入口,该未被征收集体土地将直接影响到案涉出让宗地的开发和建设,而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该未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 民确实对天之林公 司开发建设案涉宗地进行了阻挠”。那么,根据二审法 院认定的上述事实萧山国土分 局明显属于根本性违约,根据《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 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 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出让合同显然应当依法解除,并由萧山国土分 局进行赔偿。但令人费解的是,二审法 院判 决前后矛盾,竟仅仅判 决萧山国土分 局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并以“天之林公 司在使用该地块时已经将案涉未被征收集体土地加以利 用,该集体土地即已经处于天之林公 司的围墙范围之内”、“该未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虽然对天之林公 司开发建设案涉宗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足以据此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驳回天之林公 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法诉请。如此前后矛盾、枉法裁判,此法 院判 决漏洞之一。

    二审法 院判 决“虽然萧山国土分 局在案涉宗地的出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约情节,但该违约情节尚不足以对抗合同所约定的天之林公 司应依约支付出让金及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产生的滞纳金的义务”。且不论萧山国土分 局是否根本性违约,单就萧山国土分 局漏征建设一路以南长135米、宽6.5米的应征未征农村集体土地,造成萧山国土分 局出让土地“北至应征未征农村集体土地”,而非发改批复和合同约定的出让土地“北至建设一路”、“建设一路以南”这一事实,依据不安抗辩权,萧山国土分 局在合理期限内补正前,天之林公 司当然有权暂不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甚至要求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况且,萧山区发改局出 台的包括萧山国土分 局在内的五个部门协商文件明确“区有关部门观点一致”:未征收的“6.5米宽”农村集体土地为应征未征土地,萧山国土分 局同意解决上述未征农村集体土地问题,有关损失政 府给予政 策补偿,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原则上同意减免等。据此天之林公 司也不用承担所谓的“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产生的滞纳金的义务”。此法 院判 决漏洞之二。

    一审法 院程序错误,将天之林公 司“撤回”部分反诉请求,要求另行起诉,认定为天之林公 司“放弃”该部分反诉请求。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因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的,应裁定撤销原判 决,发回原审人 民法 院重审。但二审法 院未发回重审,也未判 决纠正一审法 院的程序错误。此法 院判 决漏洞之三。

    浙江省高院再审仍然没有按照萧发改文件批复、招拍挂文件、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及法 律法规的规定审理本案,也没有围绕(2017)最高法民监50号裁定书载明的法 律适用错误等内容审理本案,反而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再次认定错误,再次维持了原判。

    本案在一审、二审和再审期间,先后有《民 主与法 制》、《人 民网》、《央 视网》、《法 制快报》、《云南周末》、《法 制与社 会》等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报道内容有《公开竞标土地为何存在集体土地》、《法 院判 决漏洞百出,受 害 者喊 冤至今》、《萧山国土局出让土地严重违约,法 院错判应予纠正》等。

    2019年7月17日,原中 国政 法大学校长、终身教授江平,中 国社 会科学院法 学专 家刘海年、孙宪忠、谢鸿飞,中 国人 民大学 法 学院教授张新宝五位法 学专 家对(2018)浙 民再106号再审判 决书作出《法 律论证意见书》,一致认为:“再审判 决书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未能纠正(2017)最高法民监5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法 律适用错误,反而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再次认定错误。本案应依据发改文件批复、招拍挂文件、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结合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履行情况确定宽6.5米土地使用权应认定在出让土地范围内,天之林公 司迟延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行为,并不因此对萧山国土分 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2019年8月,天之林公 司再次向最高人 民法 院提交申 诉书。

    “法 治兴则国 家兴”,作为司法机 关更应该贯彻落实总 书 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大力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 大,是司法行政机 关责无旁贷的职责使命。法 院作为司法机 关的重要一部分,应司法公 正。往往一个错误的判 决就可以断送一个企业的生命!尽管天之林公 司在诉 讼道路上走的很艰难,但他们还是愿意相信正义就会来临,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笔者化名:春序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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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12 21: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烟台
希望司法公正,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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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0-1-15 13: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看到这样的事发生,真让我们觉得恶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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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0-1-15 13: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事态严重,一定要合理公正处理,领导也是会上网的,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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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1-15 13: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就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在意  这样做真的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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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1-15 13: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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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0-1-15 13: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人多就是力量,必须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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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0-1-15 13: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竟有这啊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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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0-1-15 13: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揭发的好,让的这些丑事曝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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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0-1-15 13: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要向媒体爆光,才能更快的解决此事,相信网络的力量,顶起了,让更多人看到这些人都嘴脸,我还真不信,有关部门的领导他就不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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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0-1-15 13: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坚持就胜利 我们广大网民会一直关注这样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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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0-1-15 13: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既然这样做 真是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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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0-1-15 13: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很正常的现象,当你手握权力时,你也会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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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0-1-15 13: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不要让法律失去了威严 这个事情还是不要太过于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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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0-1-15 13: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四平
没有公平和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难消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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