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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江歌”案,法律与道德的又一次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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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7 16: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江歌”案,法律与道德的又一次碰撞

一、基本案情

[size=+0]      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害一案,最近一段时间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2016年11月3日,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的公寓门前遇害,凶手是合租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当时刘鑫先江歌一步进入公寓得以幸存。

[size=+0]在此案即将开庭审理之际,江歌母亲在日本发起“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2017年11月12日下午,江歌母亲及众多志愿者在池袋西口公园集会,征求民众支援,有近200万人通过网络参与了这次请愿活动。


      在这一起事件中,作为江歌室友的刘鑫扮演的角色耐人寻味。在江歌被害后长达200多天的时间里,刘鑫既没有参加葬礼,也没有讲述事情完整过程,刘鑫从未正面面对江歌母亲,刘鑫母亲一句“是你女儿命短”也彻底激怒了网友、引爆了舆论。最近两天众多网络大V在网上不停声讨此事件,更多的是出于对受害者江歌的同情及对刘鑫的道德谴责。
      但刘鑫是否就像网上一些人讨论的那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刘鑫在“江歌”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刘鑫是否如她所说,没有反锁房门,也没有听到异常声音,且不知道行凶者就是陈世峰,江歌是否主动提出帮助刘鑫等。这些可能关涉到刘鑫对江歌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自有法院来定夺。

二、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道德上来说,刘鑫属于该事件的受益方,江歌被杀与刘鑫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联系,在事发后,刘鑫本人及家属在也没有对江歌家人予以感情上的关怀,更在事发后拉黑江歌家人的微信,拒绝与其联系,就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有关事实,江歌是因为为了保护刘鑫而死,这一点毋庸置疑。


      刑事责任:

假设刘鑫在听到江歌求救后将门反锁,切断了江歌的求生之路,导致江歌面对危险无路可逃,而被犯罪嫌疑人杀害,那刘鑫的行为在江歌死亡的结果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甚至可能上升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样一来,刘鑫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具体的事实有待法院查明,陈世峰必然会遭受法律的严惩,但作为受害者室友的刘鑫最终是否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仍未明了,但我们相信真相最终会大白于天下,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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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20: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沈阳
誓死举报-河南安阳县法院张晓亮:枉法裁判???
     举报人周兆思,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身份证号:41052219750402221x
电话:13525831663
     举报人:牛勇霞,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电话:155 15110802.

    被举报人:张晓亮,男,汉族,职业: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13703723007.

         誓死举报张晓亮:捏造事实不查明、虚假证明不查证、房屋面积拒不量、故意错判理不讲、判决拆除我庭院、害我 家破人不安!

                           事实如下:
    1、判决拆除的两处墙体是85年原房主建的老墙,原告常现法诉称是周兆思2012年圈的墙,明显是捏造事实,张法官未查明。
    2、被告周兆思申请张法官到村委会调取宅基地丈量表,张晓亮拒绝调取。
   3、周兆思要求张法官到村委会查明常现法提供的虚假村委会证明,张法官拒绝调查。
   4、周兆思向张法官说明:原告常现法建的房屋面积超过其宅基地丈量表显示的面积,要求张法官丈量原告房屋占地面积,张法官拒绝丈量。
    5、因原告常现法称自己宅基地丈量表是从村委会东楼上找到的,周兆思到村委会问没人给原告找丈量表,原告常现法涉嫌做假,周兆思要求调查,张法官拒绝调查落实。
    6、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就支持,对原告没利的证据就不支持(张法官原话)。
    7、未开庭,便有了判决结果(有录音资料为证)。
    8、张法官故意销毁我提交的一些证据未入卷宗,周兆思向张法官讨个说法,张法官未回复。

        综上所说,愿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周兆思认为: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侵犯了周兆思全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是张法官故意错判,请求:上级领导查明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法行为,追究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法院一片净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至此
                                       举报人:周兆思,牛勇霞
                                   2017年6月20日  
                          电话:135 2583 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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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08: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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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11: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沈阳
誓死举报-河南安阳县法院张晓亮:枉法裁判???
     举报人周兆思,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身份证号:41052219750402221x
电话:13525831663
     举报人:牛勇霞,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电话:155 15110802.

    被举报人:张晓亮,男,汉族,职业: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13703723007.

         誓死举报张晓亮:捏造事实不查明、虚假证明不查证、房屋面积拒不量、故意错判理不讲、判决拆除我庭院、害我 家破人不安!

                           事实如下:
    1、判决拆除的两处墙体是85年原房主建的老墙,原告常现法诉称是周兆思2012年圈的墙,明显是捏造事实,张法官未查明。
    2、被告周兆思申请张法官到村委会调取宅基地丈量表,张晓亮拒绝调取。
   3、周兆思要求张法官到村委会查明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张法官拒绝调查。
   4、周兆思向张法官说明:原告常现法建的房屋面积超过其宅基地丈量表显示的面积,要求张法官丈量原告房屋占地面积,张法官拒绝丈量。
    5、因原告常现法称自己宅基地丈量表是从村委会东楼上找到的,周兆思到村委会问没人给原告找丈量表,原告常现法涉嫌做假,周兆思要求调查,张法官拒绝调查落实。
    6、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就支持,对原告没利的证据就不支持(张法官原话)。
    7、未开庭,便有了判决结果(有录音资料为证)。
    8、张法官故意销毁我提交的一些证据未入卷宗,周兆思向张法官讨个说法,张法官未回复。

        综上所说,愿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周兆思认为: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侵犯了周兆思全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是张法官故意错判,请求:上级领导查明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法行为,追究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法院一片净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至此
                                         举报人:周兆思,牛勇霞
                                   2017年6月20日  
                          电话:135 2583 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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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3: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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