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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的权利就是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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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针对网民鲁作洋反映的承包地纠纷,特作以下说明:
网民鲁作洋反映的是鲁楼村鲁南组老棉田地2.44亩(去掉5个坟头后是2.34亩),一、目前由鲁兆运(鲁作良的儿子)实际耕种,鲁兆运认为该地块是他的承包地并一直耕种,证据是94年的承包土地证;鲁作洋认为是他的承包地,证据是94年鲁南组分地花账(但没有注明几口人);二、鲁作洋认为其母亲应该在鲁楼村享有承包地,经查议堂镇承包地确权档案,其母亲已在议堂镇享有了承包地,所以鲁作洋所说的94年其母亲在鲁楼村有地不是事实;三、对于这起承包地纠纷,镇里从2015年8月始走访调查,核实资料、开群众评议会,进行调解,有不少时候是黑夜,鲁楼村在之前也给进行很多次调解,最近一次调解的方案是:在保持双方承包地按人口总的面积都足够的情况下,老棉田地一家一半,另外银杏树地一家一半,但双方互不相让,不同意处理意见;四、在处理过程中对方多次到村镇漫骂村、镇干部,认为处理不公,有监控记录为证;五、作为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没有判决权,只能调解,如果你们不能接受调解,请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以下是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内容: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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