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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首例人体器官捐献者,4岁女童去世前告诉妈妈:同意捐献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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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14: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秋寒止水 发表于 2017-4-24 11:25
人死如浮尘,人死了什么都没有了。一旦魂魄离开了身体,这个身体就不能称之为人,成语叫“行尸走肉 ...

无论未成年人是自己在生前同意,还是父母代替其同意捐献人体器官,均违反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政法规对人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要求,所以父母捐献未成年子女器官的行为是无效的。
一个四岁的孩子,如同婴儿般,心智发育不全,没有相应的辨别能力,
居然还冠冕堂皇的说女童去世前告诉妈妈同意捐献器官,在你眼里,你根本不觉得这个荒唐,因为你只看到了所谓伟大!如果,你觉得这样的所谓生命延续是正义的伟大的,那么,请你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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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16: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z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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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4 16: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辛吉斯 发表于 2017-4-24 14:56
无论未成年人是自己在生前同意,还是父母代替其同意捐献人体器官,均违反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政法规 ...

一人帮助了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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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16: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辛吉斯 发表于 2017-4-24 14:56
无论未成年人是自己在生前同意,还是父母代替其同意捐献人体器官,均违反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政法规 ...

呵呵,本人只是从道德和人的尊严层面和角度去审视一下这件事,即女童死后有没有失去尊严问题和母亲的决定有没有失去道德问题,以及对待器官捐献认识和态度问题。你是一个很会较真的人,你可以把医院和女童母亲告上法庭,因为,从法律层面和角度上说,此事有可能违法。
    另外,你可能还会较真的问“既然有可能违法,为何道德层面没问题?”。我的回答是,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例如,网上经常报道的父母杀子案件(儿子属于无恶不作十恶不赦类型),就是一个违反法律但不违反道德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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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人神仙魔鬼 该用户已被删除
80
发表于 2017-4-24 17: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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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7-4-24 17: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
秋寒止水 发表于 2017-4-24 16:51
呵呵,本人只是从道德和人的尊严层面和角度去审视一下这件事,即女童死后有没有失去尊严问题和母亲的决定 ...

首先,没人想去所谓的控告这个女童的父母,之所以跟帖,是看到标题“4岁女童去世前告诉妈妈,同意捐献器官”里面的“同意”二字有感而发!
其次,在你所谓的法律和道德逻辑中,你更偏重于道德不沦丧的前提下,违法可以适当,然而你举得那个例子,父母杀了混蛋儿子,我想法律应该不会支持道德!女童父母有没有违法,有没有触碰道德底线,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最后,没人和你进行所谓的较真,只不过,你有你的看法,我也有我的言论,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如果看法分歧就是较真,那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不可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科学也是在较真中不断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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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17-4-24 22: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好孩子,一路走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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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17-4-25 10: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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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17-4-25 10: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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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7-4-25 11: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无锡
值得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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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17-4-25 16: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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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17-4-26 09: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4岁的孩子  和我的儿子一样大,看着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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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17-4-26 10: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跟帖中几个关键问题的认识:1、“一根筋”式地质问文章中“同意”一词:文章不同于法律文书,为了感人并使文章有活力,一般文章都会带有艺术成分,当然,“艺术来源于现实”,但此文章并没有超出“现实”范畴,因为,4岁小孩会说话能与人正常交流,既然会说话能交流,那么,“女童告诉妈妈同意捐献器官”就有可能是“现实”或事实(当然女童不会很清楚地明白说这话意味着什么)。2、思想保守、对器官捐献持有偏见:目前,除人体克隆和头颅(大脑)移植存在伦理等争议外,器官移植不存在任何争议,器官捐献获得了当今世界主流认可。个别人思想保守就像60年代中国的老太太看到年轻女人穿着短裙的感觉,可笑。要知道,邓小平和周恩来还把自己身体撒了呢。还是那句老话“人死后什么都没有了,只要不有失尊严,为后世作点贡献也能流芳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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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17-4-26 15: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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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17-4-26 16: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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