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ravisevop

关于邳州一网民网上公然辱骂交警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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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7-2-17 07: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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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08: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南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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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08: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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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邳州法院状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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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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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迋筅笙? 发表于 2017-2-15 20:01
搞得这么兴师动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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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罪案追踪:改判无罪
    聚焦人物
    2017-02-17 10:11:56三农评论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举报

    今天(2月17日)上午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我叫王力军,本是一个奉公守法、本本分分的农民。没想到在2016年4月15日却成了一个高墙外的罪犯。这一结果让我以及家人非常痛苦和不解,也很无奈。变成了高墙外的犯人,人生自由受到限制,不能自由的走出临河区,身心受到沉重的打击。”

    这是2月13日再审开庭时王力军的自述。如今,他终于重获自由,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搜狐公众号《聚焦人物》:“当事人一定会申请国家赔偿。”

   

    争议

    2月13日再审开庭前一天晚上,王力军躺在床上,反复地默念庭审上要说的话,想到自己有希望恢复自由,激动得一整晚没有睡觉。

    2013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的农民王力军,买了一辆农用车,用来贩卖一些季节性的农产品,有时会帮别人拉一些货物。冬天闲下来时,他计划出门挣点外快,就和妻子一块去收购玉米,然后贩卖赚取差价。

    收购的时候,一斤玉米0.92元到0.97元不等,收上玉米后拉到附近的粮库和玉米生产厂子里。卖出去的玉米也是根据水分高低确定价格,一般是1.04元一斤。

    他从来没想过,收购玉米是犯罪。直到2015年底,临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传唤王力军。

    随后,内心不安的王力军,问了在临河区检察院上班的亲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不懂法律,也不知道收玉米要证。亲戚告诉我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违法,我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就去自首了。”

    2016年4月15日,一审宣判,王力军因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额较大,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力军觉得很委屈,“我认为我的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这样上门收购,除了赚点差价,还可以让农民省事,帮了农民。我本是普普通通的农民,突然变成了罪犯,若被判无罪,这两年,买卖做不成,车每年还得花钱,对家里的经济损失挺大的。”

    案件一经报道,引发极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且数额较大,理应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有观点认为,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客观上促进了粮食的流通,因此,王力军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但从社会危害角度来讲,并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无罪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中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虽然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其行为尚不具备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原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017年2月4日,王力军接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通知,案件于2月13日开庭再审。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王力军的辩护律师王殿学、张雪峰为其做了无罪辩护。王力军也向法官申请当庭宣判,但被拒绝。

    王力军的辩护律师王殿学告诉搜狐公众号《聚焦人物》:“整个庭审过程非常顺利,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控辩双方都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具备刑事处罚性,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过在王力军的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违法性上,控辩双方产生分歧。”

    公诉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王殿学律师确认为,自2016年2月6日起,个人收购粮食已经不为“国家规定”所禁止,王力军作为农民收购粮食的行为,也非行政违法行为。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最终被法院采纳。

    如今,再审的无罪判决书已经送达到了王力军手里。他告诉搜狐公众号《聚焦人物》:“下一步将和辩护律师商量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事宜。今后我还要继续收玉米和其他农副产品,不能让我的车和机器烂在院子里,赚些钱养家,让日子好过些。”

    栏目:搜狐公众号《聚焦人物》

    作者:王晓 杨磊

   

   

   

   

   


这一通折腾行政成本不小啊,普遍的办公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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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7-2-17 13: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秋风 发表于 2017-2-16 16:42
骂日本人的,骂美国人的,只要是骂人的 统统抓起来。

有前途,国际警察呀你,先去把抓特朗普蜡像JJ的老妇女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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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7-2-17 14: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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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4: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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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01: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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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06: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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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08: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宿迁
也就只能这个屌样了,真有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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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08: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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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09: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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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09: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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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09: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hh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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