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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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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2-9 0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徐州
我是邳州驾校管理人员!据我所知邳州驾校从无此人!发帖人如此恶意诽谤,究竟何意?我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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