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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范围扩大!关于禁止在国省干线公路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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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6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关于禁止在国省干线公路
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书

国省道干线公路过往危化车辆、大型货车较多,在以上公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国道310、311和省道270、271、250、251、344等干线公路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邳州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在以上公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及以上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

自《通告》发布之日(即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告知

邳州市公安局
2021年6月30日
02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市区限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为邳州市市区(南至运河大道、东南至连霍高速邳州城区段、东至陇海大道、北至环城北路、西至运河大道)、已建成的高新区区域、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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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国家机关、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影剧院、体育场、公园、游(娱)乐场、会堂、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商贸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6、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防护范围内;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8、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前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其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全时段。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责任分工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环保、残联、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和教育引导等相关工作。街道、社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通告设摊兜售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破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及以上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5日

来源:银杏甲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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