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409|回复: 1

成都郫都区:干部因正常反映问题竟遭打击报复谁来管?

[复制链接]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9-8-26 1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大理州大理
    近期,家住成都市郫都区的王先生联 系上小编,反映了他在2017年2月郫都区施行的“职级并行”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据悉,此事涉及到的部门有:成都市纪 委、郫都区人社局、郫都区纪 委、郫都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对于该问题每次都在拖延、敷衍。据王先生反映,2019年5月20日《中 国新报》曾以“成都郫都区:多部门行政‘任性’官方失声为哪般?”为标题对此事专门作了相关报道,大体 内容如下:
    2016年成都市施行“职级并行”有关工作,王先生应享受“副处级”工 资待遇,可结果难预料,人社局回 复不能晋升。理由是,2006年进行公 务员登记时是按主 任科员登记的,乡科级正职未满15年。可王先生的说法是,2006年进行公 务员登记时是按科长登记为乡科级正职8年,乡科级正职已满15年,可享受“副处级”工 资待遇。
    “两年多来,就连我请他们提 供‘认定我2006年工 资套改是错误的政 策法规依据和认定2006年我是按主 任科员登记而不是按科长登记为乡科级正职的政 策法规依据’这么一个简单要求,都没说清楚,他们还以‘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为由,居然提出‘不再受理’的结论!”王先生气愤地说。
    王先生告诉《中 国新报》记者,有关部门作出的“属于郫都区人社局审 查不严”结论,是不负责的,被诫勉谈话的是退居二线的领 导,这样的敷衍处理,他不能接受。
    原本王先生是郫都区纪 委的一位干 部,因受到不公平待遇,在政 府网站通 过正常渠道进行举报。可是仅1个月时间,且在上级部门调 查结论尚未出来的情况下,区纪 委既没有按规定征求意见,也没有发出合规的调动通知,更不说任何依据,就突然宣布王先生被调离岗位。
    “中 央《关于新形势下党 内政 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岐视、刁 难、压 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和省委《中 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党 内政 治生活 严格党 内监 督 巩固发展良好政 治生态的决定》‘对通 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 员,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究,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的规定。王先生继续说,“这是‘打击报复’行为!国 家明令禁止‘打击报复’没想到这种事情发生在一位公 务员身上。”
    因为区纪 委无权对干 部进行跨部门调动,王先生选择不去区交通局报到,2017年6 月到12月交通局正常发放工 资。2018年1月到6 月同样没去报到,却没发工 资。在多部门长时间的沟通后,王先生迫于压力于2018年7月6日前去交通局报到,可报到后半年多的时间里,同样不发工 资,直到2019年年初才“补发工 资奖金”但仍有正常工作1年的绩效奖没有发。
    “《公 务员法》没有哪条规定可以‘停发工 资奖金’?”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的说。
    一句“审 查不严”,就错失一位公 务员前程,谁的过错?王先生的问题到底该由谁来进行客观公 正的调 查并给予合理地解决?
    成都市纪 委曾介入此案,5月8日,《中 国新报》记者致电成都市纪 委刘常 委了解案 件详情,刘常 委回 复,会由纪 委宣 传部与记者取得联 系。
    5月14日,《中 国新报》记者编发短信至刘常 委,未收到回 复。5月15日,《中 国新报》记者致电郫都区组 织部王部 长了解王先生所反映问题,表明来意后,王部 长以正在忙为由挂断电 话。截止《中 国新报》发稿,记者也未曾接到成都市纪 委宣 传部电 话。
    小编不禁要问:王先生两年多来请求有关单位提 供的“政 策法规依据”为何至今没有着落?在全面依法 治 国的今天,为什么成都市郫都区多部门行政还如此“任性”?这到底该由谁来管如何管?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9-8-27 09: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烟台
大家帮忙转发下吧,希望引起上级领导重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