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155|回复: 3

曝光:江苏无锡新吴区法院架空法律,滥用公权力造假罪名找谁讨说法?

[复制链接]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22-6-11 1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曝光:江苏无锡新吴区法院架空法律,滥用公权力造假罪名找谁讨说法?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尊敬的江苏省第二巡视组组长蔡骏
举报人:江苏春永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星,身份证号320223196811205913
住址: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坊前花郡家园41单元101室
电话:13093050888
举报事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原纪检监察委副主任王国柱插手案件,故意制造刑事冤假错案,指使新吴区公、检、法,捏造事实伪造虚假证据,强加罪名。王国柱把党给他的公权力指使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斌和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周倩倩执行枉法裁判。在本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徐伟星提供了多份新证据给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芳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范凯,上级部门通过调查核实案件发现是错案,而且无锡市检察院领导来到新吴区检察院案件有问题,又来到江溪街道找到陈卫红书记谈话叫他来做我工作要我徐伟星赶快撤诉不然新吴区司法机关办理冤假错案要受到追责,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发回重审,而新吴区监察委王国柱插手刑事案件,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判决,制造冤假错案。
一、案情:
1、        本人徐伟星是一名基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民营企业主,和新吴区江溪街道合作项目过程中受公权力的打压,使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2018年9月3日以莫须有的行贿罪羁押我16个月,调查后没有行贿罪司法机关个别领导和办案人员怕受追责,再更换为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强行判我徐伟星有期徒刑18个月。我没有犯罪,我是冤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上如果犯了罪,党员要不要开除,我今天还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是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都是冤案、假案、错案。无锡市新吴区司法机关个别领导颠倒黑白、歪曲事实,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
2、        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拆迁办主任盛伟江,证人、证言、证据材料三份。新吴区纪委与盛伟江的谈话内容:纪委说购买拆迁办安置房违规不违法,只要补缴差价。无锡市新吴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高亢与原拆迁负责人永丰村书记周建祥的讯问笔录、证据材料,都证明我徐伟星是与案件没有关系。我亲戚购买江溪街道拆迁办安置房,签订买卖合同我都不知道,我都不知情,新吴区司法机关,打击民营企业主,张冠李戴、指鹿为马。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周倩倩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诈骗罪
1、        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拆迁办卖出去同样的置房多达17套,同一地方、同一拆迁办,买卖拆迁安置房合同,都是江溪街道提供的,都是事实,他们购买拆迁办安置房都没有判诈骗罪。
列如:
(1)尤巍:2014年购买拆迁安置房两套,按照拆迁办每套补偿2万多元,两套补偿5万多元,诈骗罪没有受到追责。新吴区纪委和新吴区公安局笔录里都有   尤巍手机号:13901513889
(2)刘仁(安徽人):2014年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按照拆迁办每套补偿2万多元,诈骗罪没有受到追责。而且在新吴区公安局笔录上有送烟送酒       刘仁手机号:18961791128
(3)蒋勤:2015年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按照拆迁办每套补偿2万多元,诈骗罪没有受到追责。      蒋勤手机号:13906188165
(4)许建兴: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按照拆迁办每套补偿2万多元,诈骗罪没有受到追责。
(5)薛春生: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按照拆迁办每套补偿2万多元,诈骗罪没有受到追责。
(6)玖林(安徽人):2015年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按照拆迁办每套补偿2万多元,受到追责,而受到追责的人是不相干的徐伟星。
朱玖林手机号:13861830399

2、        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拆迁办主任盛伟江、俞荣坤卖出去有17套安置房,购买安置房的买卖合同都是江溪街道拆迁办提供的,对卖出去的17套安置房为的是原拆迁办拆迁时招待领导吃喝烟酒招待费用30万元平账。内部把每套安置房以五保户的身份补充款2万多元再回到拆迁办,新吴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讯问周建祥书记笔录上都有,是江溪街道制定的。
3、        关于徐伟星的诈骗罪,我亲戚购买了江溪街道拆迁办的安置房签订买卖合同我都不知情,我没有虚构事实,拆迁办主任盛伟江以前我都不认识(有录音材料)。无锡市新吴区公、检、法:高亢、张斌、周倩倩腐败分子,故意判我徐伟星一年零三个月,我是冤枉的,我不服判决。本人徐伟星在2011年向江溪街道敬老院以共产党员的身份捐款壹拾万元整。我没有犯诈骗罪,是冤假错案。
三、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周倩倩故意违背法律制造冤假错案:
串通投标罪
假证据一:无锡市新吴区公检法(高亢、张斌、周倩倩),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徇私枉法,诱供和暗示证人,做假笔录,说徐伟星是使用微信,QQ,邮件等进行串通投标。我徐伟星是小学文化,在2018年以前也不会使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开过三次庭,我强烈要求刑事法官周倩倩提供微信,QQ,邮件等证据,进行质证,至今没有质证,都是假案。每次开庭结束,周倩倩法官对我说,认点小罪,帮你徐伟星判轻点。我对刑事法官周倩倩说:我没有犯罪,我是冤枉的。
假证据二:无锡市新吴区公检法(高亢、张斌、周倩倩),提供证人:陈焕兴、陈良、吴明惠、钱宪萍的相关证言,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新吴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周倩倩在第二次开庭结束,依法传唤证人在第三次开庭作证,第三次开庭时,证人“一致”没出庭,都说生病,本案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没有经过质证。我确实是冤枉的,把我无故羁押在无锡市第二看守所里。我向无锡市检察院、市中院、新吴区人民法院、新吴区检察院、司法机关等等,都寄过三十多封申冤书。
假证据三:宏昌无锡分公司负责人陈焕兴(录音证据材料),宏昌公司中标工程是邀请招标工程,都是私企业主盖章同意的,由于甲方永丰村委和私企业主内部的原因,2015年宏昌公司中标工程没有建造,这个标应该是废标。后来过了一年,这些私企业主找到宏昌公司商谈,要求签订死包协议(注:江溪街道永丰村委的标准厂房宏昌公司没有建造,由其他建筑公司建造),宏昌无锡分公司负责人陈焕兴通过公司预算员核算,没有盈利,接下来给公司内部员工做,公司管理人员多,反正是公司出资金,内部员工做,根本不属于串通投标。你徐伟星是我公司员工,你徐伟星的判决书,我陈焕兴都看了,内容都是新吴区公检法瞎编的,无锡市新吴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把我陈焕兴和我儿子陈良关押在派出所2天1夜。公安局经侦办案人员诱供、暗示我陈焕兴和陈良,新吴分局领导的意思:只要指正徐伟星,与你宏昌公司无关。陈焕兴说:以前宏昌公司招标前,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开检预查(2015)1571号文件,未发现我公司人员有行贿和其他犯罪记录。徐伟星是冤枉的,新吴区司法机关领导到我宏昌公司来过,他们说:无锡现在抓人有指标,随便抓抓,因为完不成上级的指标,所以新吴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高亢使用诱供、编造假笔录,都在办假案,根本不按事实办案。
四、无锡市新吴区纪检监察委副主任王国柱插手案件制造冤假错案,指使公、检、法捏造事实伪造虚假证据。
新吴区监察委副主任王国柱与江溪街道陈卫红书记沟联,2018年9月3日上午9点20分王国柱带4人到坊前花裙家园物业公司三楼通过坊前社区民警印全权把我徐伟星骗到花裙家园物业公司,带上手铐、强行把我带到雪浪苑监察委,从上午10点30分提审到晚上11点38分,然后再用警车把我送到新吴区新安派出所,继续提审三天三夜,不让吃、不让睡,其中有二位民警再审讯中对我说,新吴区监察委领导交代把你向死里整,他们也没有办法,在5号晚上二点左右新吴区分局逼迫我签拘留证。
新吴区监察委副主任王国柱派10几个人轮流提审我30多天,抄查我家、抄查我公司办公室,要查遍我徐伟星的祖宗18代,包括我做过生意的单位全部都调查过了,调查结果我没有犯罪,新吴区监察委王国柱不但不放我。还继续无故关押我,王国柱到看守所找过我徐伟星叫我老实点,他说信不信搞你一个政治罪,让你永远出不去,我说我是一名基层的共产党员,王国柱说:你算个球,赶快认个二三千元行贿款就可以放我出去。
新吴区监察委副主任王国柱第二次到无锡市看守所找我徐伟星想与我单独交谈交谈,他递给我一支烟,我没有拿,王国柱说:你想不想早点出去,那你写一份委托书,叫你外面公司的人与江溪街道书记把春永大厦的问题解决了不就好了,或者把合同作废了,你就可以提前回家了,以后有事你可以找我王国柱,我在检察院工作过11年,检察院、法院他的关系比较好。
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他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枉法裁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枉法裁判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综上所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隐藏在公检法内部的腐败团伙:高亢、张斌、周倩倩等人,他们上下勾结,滥用公权力,捏造事实,制造刑事案件,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他们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如粪土,架空国家法律法规,他们狼狈为奸,其主要目的就是打压民营企业,使民营企业主长时间受到羁押,然后江溪街道书记通过民事虚假诉讼,利用公权力来执行、拍卖民营资产,妄想通过职务便利从中牟利,他们的行为涉嫌以权谋私。公检法本来就是为民营企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公检法的根本宗旨,而无锡市新吴区公检法相反坑害人民群众利益,他们之间有腐败嫌疑,顶风作案,对抗国家政策,蔑视国家法律,弄虚作假。,欺压百姓,草菅人命,他们的不法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清楚楚,是冤假错案。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彻底彻查。法治的阳光,什么时候能照到无锡市新吴区公检法?他们办理了多少假案?违背中央及最高检、最高法,中央政法委的政策:冤假错案,有错必改,错到哪里,纠到哪里,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中央一直强调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可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的种种行为做到了以人为本、依法治国了吗?他们利用地方权力,上下勾结违法乱纪,不讲实事求是,妄想架空国家法律法规,欺压百姓,欺上瞒下,徇私舞弊,和中央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对抗法律,灭绝人性,剥夺法律赋予百姓的基本权益,他们拿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当儿戏,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如粪土,你们的良心何在?我在地方是本分的居民,我从未犯过法律,你们为何要如此坑害冤枉我?
你们的种种违法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难道你们真的如网络上所说的官官相护、相互勾结与民争利吗?你们真的胆敢以身试法?
中共中央政法委主办的报纸《法制日报》曾在2020年2月23日刊登评论员文章,有这么一段话说得很好:"把知道的真相告诉大家,是一种正义;把明白的常识告诉大家,是一种责任;把目睹的罪恶告诉大家,是一种良知;把了解的事实告诉大家,是一种道德;”我现在把亲身遭遇 的事实真相在网络上公开,揭露曝光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相关官员违法乱纪,滥用公权力欺凌弱势群体,滥用公权力枉法判决的黑暗与腐败窝案!司机收取不法收入的种种违法犯罪行为
你们违背法律,违背中央政策,强制执法,这和土匪有什么区别?你们当初入党的时候是怎么宣誓的?党章第一条就是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你们做到了吗?你们就是如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吗?党章有规定要你们强制执法吗?
地方政府是老百姓心中的父母官,是地方一级政府,你们的一言一行都将影响国家的形象,你们的言行,老百姓都将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公权力是否存在私用?公平公开公正执法,才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国策 。
钱能够买到很多东西,但却买不回自己的前途,你们的种种不法行为,暴露出你们的野心和欲念,你们的所作所为能逃了法律责任吗?
我强烈要求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法院高度重视我的冤假错案,重新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我强烈要求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依法还我名誉权,还我清白;强烈要求依法赔偿我的所有财产损失;依法赔偿因你们的违法乱纪行为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失;并且,依法追究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违法乱纪制造者、参与者、策划者的犯罪行为,并要求相关责任人书面向我公开道歉。
申诉人徐伟星及家人表示,一定会坚持维权到底,并且再次向上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反映,要求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依法承担责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向有关新闻媒体揭露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某些官员违法乱纪,不择手段与民争利内幕,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全国网站的网友来评论吧!同时向人民网强国论坛,新华网,今日头条,天涯社区,凯迪社区,微博头条,新浪博客,澎湃新闻,中央焦点访谈,南方日报,东方在线,红网论坛,网易新闻,搜狐新闻,百度新闻,各地贴吧等上百家网站新闻曝光,向江苏省省长和无锡市市长投诉,并且请求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法律援助,向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讨一个说法,还我们弱势群体一个社会公道,为盼!
恳请江苏省委第二巡视组领导调查、冤假错案。

江苏春永商贸有限公司
申诉人:徐伟星
身份证:320223196811205913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22-6-11 20: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宿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22-6-11 20: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
还有这种情况发生啊!胆子不小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22-6-21 00: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援助律师,1380158122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