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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张爱云院长启动华鲁大酒店一案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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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4 1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大理州大理
  我是贵院(2000)济执 法字第415—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和(2021)鲁01民终3062号《民事判 决书》(以下简称《判 决》)的当事人——济南华鲁大酒店。
  法定代 表人:庄福进,经理。电 话13001727177
  诉 讼代 理人:党明德,法 律工作者。电 话 13969034793
  对上述两案 件启动再审程序的事实与理由。
  一、合丰公 司涉嫌空手套白狼,因法 院失察在执行阶段未经政 府批准《裁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违法。
  2002年6 月21日济南华鲁大酒店(以下简称大酒店)与山东合丰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合丰公 司),未经济南市人 民政 府(以下简称政 府)批准,擅自签订转让大酒店名下,地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163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该《协议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 府批准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简要:转让证号为历下国用(2002)第01000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占地面积2603.90平方米的土地,作价600万元给合丰公 司;约3000㎡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计费,白送合丰公 司;合丰公 司于2002年7月1日交济南中级人 民法 院(以下简称法 院)237万元作为部分土地转让费,如2002年12月31日前,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到合丰公 司名下,交法 院的237万元土地转让费,自2003年1月1日起按银 行同期贷 款利率向大酒店计收利息,即土地转让费转变为借款;剩余土地转让费待土地证过户到合丰公 司名下后支付;大酒店一方签字人,薛丽珍非法定代 表人,且其没有法定代 表人的委托授权。该《协议书》形成于法 院执行大酒店贷 款过程中,大酒店法定代 表人推断刘 江法 官涉嫌参与《协议书》的签定。理由是:刘 江法 官不是法盲,对明显严重违法的《协议书》内容视而不见全单照收,且在《协议书》形成五日后的6 月26日急匆匆地 下达《裁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裁定》给合丰公 司。法 院《裁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归属时未征得有批准权的政 府同意,违反1997年8月18日原国 家土地局对最高人 民法 院的法经(1997)18号函。该函内容为:……对通 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的规定。另外,因法 院失察还存在一笔未浮出 水面三百万元的担保贷 款在这里应交代清楚:大酒店与合丰公 司法定代 表人马洪海任经理的山东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博雅公 司)均在银 行有贷 款。大酒店的贷 款是合丰公 司以转让土地费名义替大酒店偿还银 行的本息237万元。博雅公 司的贷 款是大酒店提 供担保博雅公 司向银 行贷 款300万元。后因博雅公 司股东玩失踪博雅公 司处于吊销状态,无力偿还300万贷 款。因大酒店改制,其的担保责任由大酒店法定代 表人庄福进的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进公 司)偿还了博雅公 司贷 款。大酒店为博雅公 司担保的300万元实际是马洪海和薛丽珍操作的,因马洪海以其不是博雅公 司股东为由,称自己依法不承担责任。2002年6 月21日《协议书》签定的真 实情况是:通 过马洪海和薛丽珍的操作,先让合丰公 司替大酒店偿还银 行贷 款,再用偿还的贷 款变为土地转让款,然后用大酒店为博雅公 司的贷 款提 供担保(注此时的大酒店控 制人为薛丽珍),由博雅公 司从银 行贷出300万元冲抵合丰公 司支付大酒店的237万元土地转让款。马洪海因与大酒店前法定代 表人刘文昌夫妇(薛丽珍)系好朋友,其有操作前述三个单位财务运作的条件。经马洪海一番操作,等于合丰公 司没花一分钱,空手套了大酒店2603.90㎡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近三千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判 决书采用违法无效的《批复》,作为支持判 决驳回大酒店诉求的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
  大酒店有权使用的2603.90㎡土地的属性不仅是国有划拨商业用地,还是大酒店改制其法定代 表人庄福进用自己投资注册的济南中进经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进公 司),于20О8年从历下区东关办事处以大酒店的净资产,花280万元取得。济南市人 民政 府,济政土字【2004】484号《关于同意为山东合丰置业有限公 司办 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不仅违反2002年7月1日实施的《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还侵犯中进公 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批复》因存在违法侵权的事实而依法无效。但是法 院却在《判 决书》中将《批复》当有效政 府文件使用,将依法无效的合丰公 司与大酒店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协议书》被认定为有效,判 决不仅错误还明显遗漏中进公 司这位与案涉标的物有关联的关系当事人。对该案应通 过再审纠正。
  三、政 府与合丰公 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因违规无效。
  虽然上述《批复》依法无效,但是依据《批复》程序的要求,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将大酒店占有的案涉土地收回,注销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再与合丰公 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止到目前,2603.90㎡案涉土地依然大酒店占有使用,案涉土地依然登记在大酒店名下,土地证依然大酒店持有。在这种情况下,政 府于2004年8月21日与合丰公 司签订合同编号为济国土资合字【2004】4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违反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出让土地应当做到净地出让的规定。该《出让合同》因违反《批复》收回程序和净地出让的规定而无效。但是法 院却在《判 决》中当有效行政协议使用。导致依法无效的合丰公 司与大酒店签订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被认定为有效发生判 决错误。对该案应通 过再审程序纠正
  综上所述,马洪海和薛丽珍涉嫌采用还贷、转费、担保及利 用司法权力的套路,套了大酒店的2603.90㎡国有土地使用权及3000㎡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因法 院失察滥用司法《裁定》权,又因政 府滥用行政《批复》权,导致大酒店在司法和行政层面丧生案涉土地使用权,引发多起纠纷,给大酒店的合法权 利造成巨大损害。张爱云院长,万般无奈网上求助,请您依职权通 过院长发现启动对华鲁大酒店一案的再审程序,这不是要求法 律要朝我方偏斜,而是盼望在您的监 督下能依法作出公 正裁决。法 院是讲 理讲 法的地方,只有重证据讲事实的判 决结果,我们才信服。故请求张爱云院长依职权再审上述两个案 件,维护大酒店的合法权 利。谢谢!
  再审申请人:济南华鲁大酒店
  2021 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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