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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司法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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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0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天津河西区检察院在审理张崴、催峥刑事案,在法官刘毅容的操纵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河西检察院﹙检察官肖名杰﹚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及催峥、刑事、民事案件时,检察院及检﹙察官肖名杰﹚在法官刘毅容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犯张崴、张天泰一家诈骗他人财物,法院做出十多个枉法判决书,河西法院院长刘毅容操纵张葳、张天泰勾结公安民警打击报复举报人;我多次向检察院举报,有关官员不作为,徇私舞弊,还为公检法官员违法、犯罪行为狡辩和推卸责任;请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依法调查天津检察院违法、犯罪行为,和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问题,以便天津市检察院公改邪归正!
天津公检法的枉法;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
就因为法官刘毅容操纵河西检察及检察官院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院长﹚刘毅容吗?
一、张葳和催峥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
2001年北京志杰集团总裁林保照向天津公安河西分局举报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张葳、会计催峥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万多元,张葳和催峥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
二、王东山勾结天津公安河西民警李艳玲通风报信,进行串供
王东山勾结天津公安河西民警李艳玲通风报信,进行串供,帮助犯罪分子张葳逃避法律的制裁,民警李艳玲等人多次收张葳家的钱物,(有证据)……(公安局举报信)
三、河西检察院在法官刘毅容的操纵下不依法抗诉,造成法院故意枉法判决
河西检察院“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证),认定张葳职务侵占768317.53元批捕,2001年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张葳写信让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审理,﹙证)问题如下;
﹙1﹚、法官刘毅荣明知和罪犯张葳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
﹙2﹚、法官刘毅荣和检察院及检察官肖名杰等打招呼、说情;
﹙3﹚、检察官肖名杰明知法官刘毅荣明不是刑庭的;
﹙4﹚、法官刘毅荣提出和张葳的律师王建人不熟,非法给换了一个女律师,
﹙5﹚、法官刘毅荣又非法从河西法院要了此案,
﹙6﹚、开庭前法官刘毅容收罪犯家给的和田玉大白菜一颗,
﹙7﹚、庭审时诈骗犯张崴没有向法庭提交没有职务侵占768317.53元证据,
﹙8﹚、审理后法官刘毅容向被告张葳家提出不得要求国家赔偿;
﹙9﹚、检察官肖明杰和法官刘毅荣把张葳从拘留所接出,之后法官刘毅容和张葳讲:“不得要求国家赔偿,否则公安局和检察院不干;过后,法官刘毅容又收张葳亲自给的五万元。
由于腐败法官刘毅容的存在和非法介入,导致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抗诉,造成河西区人民法院故意枉法判决;将被告人张葳给放了,检察院﹙检察官肖明杰﹚包辟纵容了河西法院和法官刘毅容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崴的诈骗行为,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能因为刘毅容已死,河西法院的枉法判决就合法化了)
既然公诉状标明‘被告人张葳侵占金额总计人民币768317.53元。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检察院为何不抗诉﹙上诉﹚;
注;河西法院合议庭;一半认为张崴有罪、一半无罪,主审法官刘毅容没表决。
四、河西区公、检、法在审理催峥刑审案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既然诈骗惯犯张崴无罪,同案犯催峥也应无罪;可是,2003年天津河西检察院认定催峥职务侵占××万多元,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河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又将催峥释放,检察院不依法抗诉。
检察院纵容了河西法院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催峥的诈骗行为,检察院私放罪犯张崴、催峥,……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能因为刘毅容已死,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就合法化了)
河西区检察院、法院违反了刑事案抗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河西法院及法官刘毅容违反了法官法第14、32、33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0、31、32、33条《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4条第28、29条《刑法》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天津检察院是维护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检察院而言,要利用法律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绝不能人民法院﹙刘毅容﹚那样,用一些卑劣、下流、非正常、非法的手段,认贼作父,以案某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诉讼协助诈骗贯犯诈骗他人财物,故意侵犯当事人、故意触及法律的天平,故意触及道德底线,我举报后公检法有关人员还为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检察院不抗诉不仅公民的合法权益、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会变向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天津检察院披着合法的外衣,检察官利用职务之便干着非法的事情,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请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依法督促天津检察院依法对我举报的检察院不作为、不担当、故意违法、犯罪,问题调查,以便天津检察院改邪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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