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690|回复: 0

村两委一致决定多报24盏路灯套取国家项目资金…

[复制链接]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20-8-6 17: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村两委一致决定多报24盏路灯套取国家项目资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7月7日



  2019年4月,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一位老党员向县纪委监委实名举报:


  “2017年至2018年,合口镇楠桥村党总支书记陈新春在路灯安装工作中,采取弄虚作假、少装多报方式,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并将钱存入个人账户。”


  2019年12月,临澧县合口镇纪委在全镇党员大会上通报:


  “经镇纪委调查核实,楠桥村在路灯安装中确实存在集体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3名负有主要责任的村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他4名村两委成员被提醒谈话。”



楠桥村采取弄虚做假、少装多报方式,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在发票中将只花了171600元的路灯款开成234000元。

调 查 细 节

  2019年7月,合口镇纪委接过临澧县委第三巡察组移交的有关问题线索后,迅速调取楠桥村财务账目,查阅会计凭证,开展谈话工作。


  镇纪委工作人员:“老邓,你是项目承包人,向你了解一下,村里究竟安装了多少盏路灯?”


  老邓:“66盏。”


  镇纪委工作人员:“66盏灯安装到了哪些地方?”



楠桥村六支渠路段上安装的路灯。


  老邓:“五支渠路段25盏,六支渠路段23盏,七支渠路段18盏。”


  镇纪委工作人员:“每盏路灯多少钱?”


  老邓:“每盏按2600元价格结账,共计171600元。”


  镇纪委工作人员:“我们查阅财务账目,上面报的是90盏,共234000元,与你说的出入较大,这是怎么回事?”


  老邓:“那我就搞不清楚了,这得问村干部,他们应该知晓。”


  镇纪委工作人员找到楠桥村时任党总支书记陈新春。


  镇纪委工作人员:“老陈,你应该知道,因公造假,多报路灯支出,明显违规,这个歪主意是谁提出的?”


  陈新春:“这件事是经村两委商议的。”


  镇纪委工作人员:“具体怎么商议的?”


  陈新春:“近几年,村里征地及非生产性开支有8.5万元缺口,长期无法解决。商议时,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最后决定用多报路灯的办法,填补资金缺口。我当时想,反正钱又没有落入私人腰包,应该问题不大,于是当即拍板,同意这么做。”


  镇纪委工作人员:“多报的24盏路灯,合计下来是62400元,这笔钱流向了哪里?”


  陈新春:“这笔钱先打入个人账户,后由村报账员保管。”


  镇纪委工作人员:“打入私人账户,合规吗?”


  陈新春:“不合规,违反了财经纪律,但个人没得,用于村里开支。”


  镇纪委工作人员找到报账员吴霞:“多报路灯的那笔钱,开支明细具体是什么情况?”


  吴霞:“用于新村部建设征地42000元,给贫困户垫交医保7045元,慰问教师2000元,看望病人1770元,技能培训2000元,会务费及其他7585元,几项加起来共计62400元。”


  经查,楠桥村村两委借集体决策之名,套取项目资金,用于村里其他开支,其行为明显违规违纪,应予严肃处理。2019年12月,楠桥村党总支原书记陈新春、支委委员、村委会主任张洪、支委委员、报账员吴霞3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4名村两委成员被提醒谈话。


  前不久,合口镇召开“以案示警”警示教育大会上。陈新春自我剖析说:“集体决策之所以沦为集体违规,究其根源是法纪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怪,本位思想严重。”


  举报他们的老党员对镇纪委干部说:“对于这个案件的处理效果,我非常满意。当初举报,目的也是想提醒村干部:任何时候都要守纪律、讲规矩,不要打国家项目资金的歪主意。”

纪 法 小 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临澧县合口镇楠桥村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对7名涉事村干部的处理,彰显了党纪的严肃性。楠桥村的案例也表明,集体决策不是逃避监督的“避风港”,更不是违纪违法的“漂白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杜绝借集体决策之名、行集体违规之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临澧县纪委监委 龚道沿)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