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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是怎样强势高压认定贪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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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8 1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自 治区纪 委监委各位领 导,大家好:

    在党中 央反 腐倡廉的大好形势下,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丁军、张 磊等人利 用党和人 民赋予的权力,阳奉阴违、欺 上 瞒 下、徇私枉法、保护黑 恶势力,放纵真罪,诬陷正义,刑 讯逼供,严重败坏党风和社 会风气,给反 腐 败工作蒙上了另外的色彩,在社 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现将他们的劣行之一(将正常的经济业 务诬陷为贪 污)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如下:

    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认为“(原文件)严重违反国 家法 律法规规定:2014年6 月,聂惠军与张兵虚造《神华 国能宁夏煤电公 司鸳鸯湖电厂二期2*100mw机组扩建工程质量现状项目》合同,指使张兵虚开18万元发 票一张,经聂惠军经手、签字审批后,环科院财务人员将18万元通 过银 行汇款方式转入惠民公 司,惠民公 司将这18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事实与理由:1、宁东监测站为了干私活(收入不想入账),宁夏环科院就将《神华 国能宁夏煤电公 司鸳鸯湖电厂二期2*100mw机组扩建工程空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项目》委托与宁夏惠民公 司,并签订了委托合同,宁夏惠民公 司又与宁东监测站签订了分包合同,宁东监测站收了惠民公 司的钱没有入账,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食堂(有证据证明),监测报告也是惠民公 司出具的,并被环评报告采用,经国 家环保部评审,下达批复,电厂项目已建成投产,监测业 务真 实存在,监测报告合法有效,这都是不争的事实。

    2、为了在冬季采暖期结束前完成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集,宁东监测站先干活,现状监测完成后才补签了合同。业 务真 实存在,监测报告合法有效,先干活后签合同并不违法。

    3、宁夏环科院与宁夏惠民公 司签订的环境现状监测合同金额18万元,是同期4家电厂环境质量监测合同中价 格最低的,其他几家电厂建设规模比鸳鸯湖电厂二期规模都小,价 格都在20万以上,(都有据可查)更不存在套取资金的可能。

    4、宁夏惠民公 司与宁东监测站签订分包监测合同协议价 格10万元,宁夏惠民公 司支付宁东监测站现金4万元,宁东监测站用于其职工食堂及其他福利,(有证据证明)下剩款再没有追要。

    5、侦 查机 关也证实该笔18万元监测费由宁夏环科院转入宁夏惠民公 司账户,惠民公 司用于公 司日常开支,并没有转入或支付聂惠军个人账户或费用。

    6、宁夏惠民环境评估咨询有限公 司是依法成 立的法人企业,具有独 立的法人财产。公 司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企业按照《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经营业 务。公 司是公 司,自然人是自然人,纪检组为了给我制 造罪名将公 司和自然人混同在一起,其认定主体本身就是有 意陷害。

    7、宁夏惠民公 司既然是依法成 立的法人公 司,那么就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独 立经营。有权接受宁夏煤电有限公 司鸳鸯湖电厂二期机组扩建工程的委托。并向其出具监测报告,即便是该监测是宁东监测站做的,那也是宁东监测站与惠民公 司之间的关系,最终监测报告还是以惠民公 司出具的。关于鸳鸯湖电厂二期机组扩建工程的监测,惠民公 司有权接受委托,惠民公 司也有权将业 务外包其他公 司,惠民公 司不干,别的公 司也照样会干,况且,宁夏环科院委托的是惠民公 司,报告也是以惠民公 司名义出具的,宁夏环科院理应将该监测费支付给惠民公 司,报告也是以惠民公 司名义出具的,并不是以聂惠军个人名义出具的,宁夏环科院理应将该监测费支付给惠民公 司,该笔款也是转进了惠民公 司的账户内,该18万元监测费是惠民公 司的财产,该款项最终用于惠民公 司的开支,并没有侵吞到聂惠军个人账户内一分钱。

    8、聂惠军只是担任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一职,合同是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与宁夏惠民公 司签订的,付18万元也是宁夏环科院财务按照合同支付给惠民公 司的,并不是申请人空口无凭的情况下让宁夏环科院财务转账给惠民公 司的。该项监测业 务是鸳鸯湖电厂环评报告不可或缺的内容,必须对项目进行环境现状监测,业 务是真 实存在的。该监测报告经惠民公 司出具提 供,业经国 家环保部组 织专 家在北 京通 过评审,取得环评批复,鸳鸯湖电厂二期已建设完成并投产。因此,监测报告是合法有效的。聂惠军并没有利 用职务之便,虚构宁夏环科院委托宁夏惠民公 司对鸳鸯湖电厂二期机组扩建工程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的事实,也没有利 用其身份形成的便利条件从宁东监测站取得监测报告,更没有伪 造相关合同来骗取宁夏环科院18万元公 款。

    9、根据我 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及法 理、《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人 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 查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以及国 务 院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有关国有资产犯罪案 件中的‘国有资产’”的认定。申请人认为,当该18万元在宁夏环科院账户内时属于国有资产,但当双方签订《委托监测合同》后,监测业 务完成、出具监测报告,双方依据合同内容支付给惠民公 司时,该款项的性质就已经转变为公 司财产,不再属于国有资产。惠民公 司向宁夏环科院收取的18万元监测费,是宁夏环科院花钱购 买服 务的应付 款,是惠民公 司提 供服 务成果的应收款,当该款项进入到惠民公 司账户内时,就应属于惠民公 司的财产。因此,该18万元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

    10、侦 查机 关也证实18万元监测费用于惠民公 司日常开支,这18万元监测费是宁夏环科院花钱购 买监测服 务的正常开支,是宁夏惠民公 司提 供监测服 务的正常收入,正常的经济业 务,既然是违反法 律规定“贪 污”犯罪必须具有社 会危害性,必然给环科院造成损失,宁夏惠民公 司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已被宁夏环科院采用,那么宁夏环科院的损失在哪里?不能整个啥“罪名”就整个啥“罪名”,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就是这么办案的?法 律是他们家制定的?法 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这不是诬陷又是什么?业 务真 实存在,监测报告真 实提 供并被采用,纪检组凭什么就可以妄下结论“虚构合同......虚开发 票....”?“虚构合同......虚开发 票....”是由谁来认定的?违法《合同法》吗?

    贪 污罪是国 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 款据为己有的行为。聂惠军既无将公 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将公 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何谈违法犯罪?真是颠 倒 是 非,滑天下之大稽!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丁军、张 磊等人做贼心虚,知道自己制 造的冤假错案心里没底,所以以反 腐 败的名义,强 势高压,刑 讯逼供,一路操纵检、法两院判我“贪 污”,在每次开庭前操纵媒体在网络上像雪片一样大肆宣 传他们给我制 造的“罪证”,混 淆 视 听,误导舆 论,其心之毒毒比蛇蝎,早已丧失人性,党性原则早被他们抛到九霄云外,他们利 用党和人 民赋予的权力,做的是徇私枉法、保护邪 恶、诬陷正义的勾当,其罪当诛! 总 书 记曾说过“一起冤假错案的危害超过十起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制 造冤假错案却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我请求自 治区纪 委监委,依纪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 查,还原实事真 相,洗清这“莫 须 有”的罪名,惩办真罪,维护 法 律尊严,伸张社 会正义,让这天大的“讽刺剧”早日谢幕,让反 腐 败斗 争回归到客观公 正、依法 治 国的法 律轨道上来,真正体现社 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反 腐 败斗 争的正能量!     

    举报人:聂惠军      电  话: 14795003838

    附:部分相关证据            

    2020 年元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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