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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法院在线:法官郑茵藐视法律,将买卖外汇判决支付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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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2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大理州大理
    文\路一鸣
    近日,有市民向媒体爆料,广州市荔湾区人 民法 院郑茵法 官滥用职权,严重枉法,公然为涉嫌巨额非法买卖外汇的疑犯洗白,罔顾司法公 正,公然损害国 家利益,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 查。
    据了解,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 民法 院在审理一宗“(2018)粤0103民初2897号”股权转让纠纷案,主审法 官郑茵将涉嫌“跨国(境)兑付型地 下钱 庄”巨额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犯罪,损害国 家利益的犯罪团 伙,其中八名在国内汇款的涉案嫌疑人,本应为证人,却列为本案“第三人”,且本案原告张 伟强是参与“地 下钱 庄外汇买卖交易”的头 目,将其非法支付判为“支付合法”。用“民事司法判 决方式”将刑事犯罪的地 下钱 庄洗钱“合法化”,掩盖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犯罪,损害国 家利益,这样的“判 决”挑战司法底线,亵 渎法 律尊严和权威。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 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谢世立实际出资参与项目,实质持有“股份”
    谢世立与吴泽 民认识,共同参与湖南常德市农产品物流项目,谢世立为此投入巨额资金并进行实际营运。后来吴泽 民的朋友张 伟强发现此项目会产生巨大利益。要求介入该项目,并以控股的形式入股中 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 司。基于吴泽 民、谢世立早期在项目上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承诺给吴泽 民10%股份,给谢世立5%的股份。对此,谢世立和吴泽 民同意张 伟强介入入股该项目。随后张 伟强收 购了其他股东股份,自己股份占据75%成为最大股东,常德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 司成了中 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 司。谢世立应张 伟强的要求,出任为常德宏进公 司的总经理。在谢世立的努力下,常德宏进公 司取得了常德农产品市场项目地块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证 件。
   
    常德市商 务局赴港考察中 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 司股东会谈
   
    谢世立提交融资合同、常德项目地块、常德日常运营开支、银 行账单凭据等,证明谢世立为常德项目投入大量资金,常德市商 务局、常德市武陵区商 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张 伟强“承诺”给谢世立在中 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 司持有5%股份是有依据的;与随后张 伟强向谢世立出具<<股权回购证明>>、港元支票,形成证据链。
   
    证据证明是“股权回购”   虚假诉 讼为“股权转让”
    此后一年多时间谢世立多次找到张 伟强要求将承诺的5%股份办 理股权登记,张 伟强一直找理由推诿。2016年11月张 伟强与谢世立最终达成一致,在香 港张 伟强向谢世立签署出具了<<股份回购证明>>兹有张 伟强以人 民币600万元回购谢世立持有“中 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 司百分之五的股份”,张 伟强分期开出港币支票回购。备注:此交易为“中 国农产品(常德)有限公 司主 席、董事长张 伟强代 表公 司回购行为,暂收一张港元690万元支票”。
    此后,张 伟强一直没有兑现分四期开出港元支票支付给谢世立。在2017年11月29日港元690万元支票到期日,谢世立拿去香 港银 行入票,发现是空头支票,于2017年12月14日谢世立在香 港高等法 院起诉张 伟强,案 件已经多次开庭聆讯,直至目前该案 件仍在香 港高等法 院审理过程中。
   
    而张 伟强起诉“股权转让纠纷”并不存在,股权转让已经完成根本不存在股权“转让”问题,张 伟强涉嫌“虚假诉 讼”;本案案由应为“股权回购纠纷”,本案股权已经回购,双方出具的是<<股权回购证明>>。
    地 下钱 庄与张 伟强勾结“洗钱”   郑茵法 官涉嫌包庇犯罪
    随后张 伟强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广州市荔湾区人 民法 院起诉谢世立,另外起诉涉及车辆的合同纠纷案 件“(2018)粤0103民初2896号”,该院开庭审理此两案,张 伟强出具<<股权回购证明>>、<<证明>>以此证明,以张 伟强自己委托“地 下钱 庄”(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东主方静华委托其八名员工“外汇买卖”形式支付给谢世立450万元人 民币,一名员工“外汇买卖”形式支付给谢世立70万元人 民币,证据显示两案合计支付520万 人 民币。
   
    地 下钱 庄“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非法 外汇买卖部分证据
    荔湾法 院“(2018)粤0103民初2897号”<<判 决书>>其中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出具内容为:确认本商号受张 伟强的委托,通 过本商号员工在国内的账户分8笔向谢世立中 国工商银 行广州黄埔支行的账户通 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共计450万元;其中:1、2016年12月15日通 过“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兑汇港币556173元而向谢世立支付人 民币50万元”;2、2016年12月29日通 过“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兑汇港币553710元支付人 民币50万元;3、2017年1月24日通 过“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兑汇港币158730元支付人 民币14万元;4、2017年2月1日通 过“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兑汇港币567537元支付人 民币50万元;5、2017年3月14日通 过“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兑汇港币783874元支付人 民币70万元;6、2017年3月15日通 过“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兑汇港币895856元支付人 民币80万元;7、2017年4月25日通 过“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兑汇港币852017元支付人 民币76万元;8、2017年4月26日通 过“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兑汇港币672645元支付人 民币60万元;另外张 伟强又曾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商号兑汇港币823530元而向谢世立支付70万元,本商号向张 伟强出具了对应的9张兑汇凭证。“第三人”黎风滢、陈继新、方培聪、卢少琴、叶春容、黄泽嘉、翟健民、刘惠芳分别述称:受张 伟强、方静华委托通 过本人账户向谢世立汇出人 民币。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办 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 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 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 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 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据了解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经营二十多年涉及天量巨资的“外汇买卖”,属于“重大刑事犯罪”。
    这些赤 裸裸的“买卖外汇非法交易”,在广州市公 安局荔湾分 局于2019年1月份已立案侦 查,尚未能传唤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侦讯的前提下,荔湾区法 院法 官郑茵居然将这些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多名犯罪嫌疑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 讼,刻意规避了这多名刑事犯罪涉案嫌疑人因出庭作证而被公 安机 关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的风险,明显涉嫌掩盖“刑事犯罪”。把“非法”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交易认定为“合法”,为多名犯罪嫌疑人充当保护伞,为“兴华人 民币找换公 司”非法交易判 决合法化,郑茵法 官涉嫌包庇罪,因为发现“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应该移送司法机 关,而不是滥用职权故意将其列为“第三人”堂而皇之参与诉 讼。
    郑茵法 官歪 曲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张 伟强出具<<股权回购证明>>约定出资600万元,且又出具一张690万元港元支票,回购自己公 司的股权。因此,只有一种可能张 伟强将自己公 司股份许诺给谢世立,而之后又回购自己许诺的“暗股”。本案中谢世立本身没有公 司,本案中涉案公 司是张 伟强担任控股董事长,张 伟强不可能不知道谢世立在自己公 司是否占有股份,占有多少股份,是否转让股份。作为自己公 司占有股份、转让股份必须经过股东同意,因此作为控股董事长不知情,完全是谎 言。
    法 官郑茵采信证据“不符合交易习惯”:在这份股份回购里,明确张 伟强出资600万元,又出690万元港元支票作为抵押,这么大额的金额交易,作为张 伟强,一定会认真调 查核实“确认事实的真 实性、合法性”才会打款,不会因谢世立的一面之词就给巨额资金;何况回购谢世立的股份,是张 伟强自己作为控股董事长的自己公 司股份,面对这么大数额的股份回购,需要支付600万元,而不知情谢世立是否在自己公 司占有股份,完全是谎 言;
    法 官郑茵罔顾司法管辖权(香 港签约地,香 港履约地、香 港政 府注册公 司股权、香 港 人开具港元支票等事实)进行同一案由两地审理,采信张 伟强支付“回购股份款” 全部是通 过地 下钱 庄“港币兑换方式”来实现,这种交易属于犯罪行为,不顾公 安机 关对此已立案正在侦 查中的刑事犯罪,完全违背国 家法 律法规,将涉嫌扰乱国 家金融秩序,损害国 家利益的地 下钱 庄、涉案犯罪嫌疑人,以这样方式判 决 “合法化”,涉嫌操办金钱案,人情案和利益输送。罔顾事实,歪 曲事实,违背司法原则,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合法化挑战司法底线,应依法追其究其责任。
    一个公平公 正的法 治社 会,绝不能让个别无良法 官滥用职权,损害国 家利益,买卖人情,利益输送,否则法 律何 在?正义何存?“当 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相关部门应当提起足够的重视,依法尽快处理,否则损害的不光是一两个案 件的受 害 人,更损害着整个司法机 关的公信力!我们将持续关注案 件的后续发展,希望每一起案 件都经得起历 史和法 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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