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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商人勾结法院用3200万鲸吞30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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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1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大理州大理
    来源:国际商网
    名下坐拥价值30多亿 元资产的公 司,其股权却仅被法 院评估为256万元;被执行人为保住公 司资产,曾将该256万元的股权竞拍至4.7亿 元,但因无力支付该款,结果还被法 院以拒执罪移送公 安进行网上通缉。
    诡异的是,在被执行人不断提出执行异 议的情况下,作为借款1.5亿给被执行人、并且被执行人股权质押在其名下的债权人,竟然违背常理地向法 院打报告,请求法 院尽快对该股权进行拍卖,让自己的1.5亿借款打水漂。结果法 院院 长顺理成章地作了批示,价值30多亿的资产,被人以3200万元拍走。
    案发福建宁德。被执行人称,这是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个别领 导与商人进行内外勾结,用司法手段以超低 价侵吞巨额资产的离奇案 件。
   
    民企陷入1.5亿融资连环套
    福建 国泰港口发展有限公 司因经营需要,向浙江舟山人范继光借款7000万元。后因公 司经营不善,未及时归还借款,范继光向宁德中院起诉并申请强 制执行。
    此时,宁德柘荣人吴国海出现在国泰公 司法定代 表人刘林林的面前,双方迅速达成融资合作意向。
    经商谈,吴国海用其儿子吴峰晔担任法人代 表的新海投资集 团有限公 司,与国泰公 司及刘林林签订了融资合作的一系列协议书,由新海集 团出资1.5亿 元对国泰公 司进行融资,融资条件是国泰公 司用85%的股权作为质押(其中刘林林75%、刘斯斯10%)。
    同时,新海集 团融资的前提是,国泰公 司与债权人范继光必须达成和解,并且其1.5亿 元融资款中的8000万元,直接支付给债权人范继光用于偿还欠款,其余7000万元,由双方双控,投入到国泰公 司的生产经营当中,不得挪作他用。
    为此,国泰公 司及刘林林,在宁德中院执行局的主持下与债权人范继光达成执行和解。经结算,国泰公 司尚欠范继光借款本金7000万元,加上利息4100多万元,共计1.17亿 元。新海集 团为国泰公 司偿付8000万元后(其中本金7000万、利息1000万),国泰公 司仍欠范继光3700万元。
    关于该3700万元,双方就还款时间作了约定,即国泰公 司将于2018年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分三次进行清偿。
    范继光在收到该8000万元还款后,宁德中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国泰公 司、刘林林和范继光分别出具了[2017]闽09执77号<<结案通知书>>。
    接着,应吴国海的要求,国泰公 司及刘林林、刘斯斯两名股东,又与新海集 团签订了数份<<补充合同>>及<<股权出质合同>>。至2017年9月13日,刘林林、刘斯斯在国泰公 司共计85%的股权,全部质押给了新海公 司,并由工商部门办 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至此,国泰公 司在未实际拿到新海集 团借款的情况下,绝大部分股权及后期收益,却牢牢地被新海集 团及吴国海所控 制。
   
    国泰公 司名下的30多亿资产
    国泰公 司在未实际拿到新海集 团借款的情况下,绝大部分股权及后期收益却被新海集 团及吴国海牢牢控 制。那么,国泰公 司名下究竟有多少资产呢?
    国泰公 司于 20О8年7月在宁德注册成 立,注册资金为5亿 元人 民币。经营范围为“港口机械、船舶机械、矿山机械及设备配件销 售;砂石加工,建筑材料销 售”。
    国泰公 司的资产分为三大块。
    其一,矿产资源
    2012年5月25日,国泰公 司通 过 “招拍挂”,获得了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秋竹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的开采权(<<中 华人 民共 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3509022012057130125367),采矿区面积0.3855平方公里;有效期为10年(即2012年5月25日至2022 年5月25日)。矿产储量970万立方米,折合2500万吨。
    据北 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于2014年6 月30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表明,该矿当时价值就有14191.59万元。
    其中,当时评估的碎石价 格为52元/立方米(折合20元/吨),而如今的碎石价 格最低也要70元/吨(182元/立方米)。当时评估的生产期原矿单位总成本为36.39元/立方米,而如今的单位总成本并不会有什么变化,至多不会超过52元/立方米,从而利润可达130元/立方米。保守估计,扣除所有成本费用,该矿山现在的价值高达12.61亿 元(130*970)。
   
    二、海域使用权
    据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8年10月17日为国泰公 司颁发的、登记编号为350902-20180042的<<海域使用权证 书>>表示,国泰公 司拥有7.2823公顷、长达50年的海域使用权。
    经济学家指出,该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保守估计最少也值10亿 元(当时,仅拆 迁渔排及陆域补偿,国泰公 司就支付给蕉城区政 府3800万元,其他各种论证费用200余万元)。
   
    三、港口泊位及其岸线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交规划函[2017]177号”<<关于三都澳港区城澳作业区西1#泊位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表明,国泰公 司获得“可以建设1个5万吨级通用泊位,水工结构泊位按10万吨级散货船设计建设,设计年通 过能力360万吨。”及“按268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港口岸线。”
    从2017年3月以后,交通部正式通知沿海各省岸线暂不审批,已经批复的岸线也成了不可再生资源。2017年,泉州港一 码头岸线评估价为6万元/米。为此,国泰公 司拥有的268米岸线,价值达16О8万元,更何况泉州港水深条件为5万吨以下。
    因岸前水深的岸线越深越值钱,而国泰公 司获得的岸线可以停泊10万吨级的散装货运船,因此据保守估计,国泰公 司的港口泊位及其岸线的市场价值应在10亿 元以上。
    综上,国泰公 司名下的资产,价值至少30多个亿,甚至更多!
    256万股权名下的30亿资产
    在新海集 团及吴国海基本控 制国泰公 司的股权和后期收益后,范继光于2018年2月重新向宁德中院申请对刘林林进行强 制执行,要求刘林林继续履行3700万元的还款义务。
    而此时,双方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时间刚过,距约定的最后一笔还款时间的2018年8月15日,还有近半年。
    随即,宁德中院于2018年4月17日向国泰公 司发<<执行协助通知书>>,称“范继光以还款协议到期,申请恢复执行”,决定恢复执行,并“查询、复印、调取”了有关国泰公 司的财产、证照、股权等。
    在此之前的2018年3月19日,国泰公 司曾以“过 度查封、冻结”为由,向宁德中院递交了<<执行异 议申请书>>。该异 议书称,截止2018年 8月29日,(范继光)剩余未到位执行标的为3725.⑥433万元,而法 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远远超出执行标相对应的基数。其中,仅采矿权一项的市场价值已超出2亿 元。
    但是,宁德中院于2018年6 月5日作出裁定,称其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作出的(2017)闽09执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 押、冻结、划拨国泰公 司、刘林林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7年9月26日冻结刘林林在国泰公 司15%的股权,于2018年3月2日冻结国泰公 司账户的存款105.2977万元,于2018年3月15日查封国泰公 司的<<采矿许可证>>等“并无不妥”,其目的是为了“保 障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申请执行人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国泰公 司的执行异 议。
    2018年6 月27日,宁德中院向国泰公 司及刘林林发出<<选择鉴定机 构通知书>>,拟对国泰公 司拥有的矿业权进行评估。虽国泰公 司及刘林林再次递交了异 议书,但结果同样被宁德中院驳回。
    此后,据宁德中院委托的宁德市正信评估事务所于2018年9月7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将国泰公 司的“海域使用权”及“港口泊位及其岸线”两项资产列为“无形资产-其他”类,其评估价值合计为“419.8130万元”。
    为此,宁德市正信评估事务所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国泰公 司的所有固定资产加无形资产合计评估为“191,973,224.11元”减去 “189,407,499.06元”(负债),得出“残值”2,565,725.04元(256万元)。
    名下价值30多亿 元的资产,公 司股权仅被评估为256万元。刘林林认为,所谓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缺乏事实依据,造成评估不全面、不正确,评估价值严重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客观性、公 正性、科学性及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资产持续经营、公开市场等经济原则。由此,再次提出异 议。
    但是,宁德中院置刘林林的执行异 议于不顾,仍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7]闽09执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称“国泰公 司、刘林林未履行[2016]闽09民初4号<<民事判 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闽09执7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刘林林在国泰公 司90%的股权。裁定,拍卖、变卖该90%股权”。
    就这样,宁德中院执行局在对刘林林处处刁 难的情况下,推动潜在价值高达30多亿 元的国泰公 司股权,以“垃 圾价”进入了拍卖程序。
    法 院内外勾结鲸吞巨额资产
    2018年11月10日,宁德中院依托淘宝网平台,以205万元的起拍价,对刘林林持有的国泰公 司80%的股权进行拍卖。
    无奈之下,刘林林不得不派人参与竞拍,并将该205万元的拍卖标的举到了4.74亿 元。目的是想以此赢得时间,以便筹措资金支付范继光3700万元的申请执行款,避免价值30多亿 元的资产落入他人之手。
    没想到,宁德中院将刘林林派去竞拍的5名竞拍人,以“恶意竞拍”为由处以15日的司法拘 留。同时,该院还以刘林林涉嫌“拒不执行人 民法 院判 决、裁定罪”为由,移送公 安机 关刑事立案侦 查。接着,公 安机 关对刘林林进行“上网追逃”。
    2019年1月3日,宁德中院再次将该拍卖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于此,刘林林再次派人参与竞拍。最终,刘林林的弟 弟以1亿多元的价 格,最终竞拍成功。当然,他是拿不出1亿多元进行成交的。
    此后,刘林林与宁德中院多次协商,请求先行支付部分执行款项,允许在一定时间内筹措资金,以偿还范继光的全部欠款,不要再对该股权进行拍卖。
    但是,宁德中院执行局却拒绝刘林林的请求,并以成功竞拍人“爽约”为由,于2019年7月2日第三次进行公开拍卖。同时,还禁止与刘林林有关的人员参与此次竞拍。
    最终,此次竞拍被宁德新圣鑫投资有限公 司以3200万元成功摘牌。而此时,刘林林被宁德中院驳回的执行异 议,还在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复议当中。
    经查询,新圣鑫公 司注册成 立于2019年5月30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人代 表卢圣平持股49%,沙沙持股51%,经营范围:对采矿业的投资;对建筑业的投资;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投资;对房地产业的投资;投资咨询服 务(不含证券、期货、保险);贸易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服 务;网上商 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 务。
    30多亿 元的资产,被人仅以3200万元给拍走了。那么,作为持有国泰公 司85%股权的质权人新海集 团,应该损失是最大的人。
    更何况,刘林林还欠新海集 团1.5亿 元,其股权被他人拍走后,必将直接导致新海集 团无处追偿,等于1.5亿 元用来打水漂了。但是,新海集 团的所作所为令人匪夷所思。
    在宁德中院第二次对刘林林的股权拍卖成功,但成交失败后,新海集 团却于2019年3月26日向“宁德市委、市政 府领 导”写了一份<<关于恳 请相关领 导加大处置国泰码头项目违 法行为力度的情况说明>>。
    该说明称:新海集 团向国泰公 司投入1.5亿 元资金后,该司法人刘林林挪用数千万元用于住房还贷和消费享乐。刘林林的行为,导致项目重组工作长期无法开展,给政 府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希望领 导重视,加大公 安法 院办案力度,尽快送达相关公告,依法推进三拍进度。
    新海集 团那1.5亿 元的融资款,真的被刘林林“用于住房还贷和消费享乐”了吗?此前提到,此款其中8000万支付给范继光用于偿还借款,其余7000万是由他们双控的,就算刘林林想动也动不了,何来的“消费享乐”。再说了,如果能“挪用数千万元用于住房还贷”,那得买多大的房子呢?因此,新海集 团在睁眼说瞎话。
    新海集 团的这份<<说明>>,由中 共宁德市委“周”姓领 导转交宁德中院董明亮院 长,接着董院 长在信封上批示:“请国斌同志(该院分管执行副院 长)就此案拍卖工作加强指导,抓紧各环节工作,并与新海集 团做好沟通。”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搞明白了,新海集 团为什么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拥有优先受偿权之质押权的情况下,仍然要拿自己的1.5亿 元借款打水漂,非要推进对刘林林股权的拍卖不可。
    据刘林林后来得知,原来,新海集 团及吴国海,与宁德中院个别领 导、债权人范继光等人,都是一伙的,这是个有组 织、有计划、有预 谋的利益集 团,与“套路贷”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堪称“高级套路贷”。
    经刘林林调 查,竞得人宁德新圣鑫投资有限公 司,与吴国海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其法人代 表卢圣平是福建连江人,在拍卖活动前后与吴国海频频通电 话。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范继光也是吴国海的人,当时范借给国泰公 司的7000万,也是吴国海的钱。在范继光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后,吴国海出面向国泰公 司注资1.5亿 元,表面上拿出其中8000万用于偿还范继光的欠款,实际上是吴国海把自己的钱从左边口袋拿到右边口袋,真 实目的是给国泰公 司和刘林林“做局”下套,螳螂扑蝉——黄雀在后。很明显,廉价鲸吞国泰公 司和刘林林的巨额资产才是他们的终极目标。
    这起离奇的执行案,让人不寒而栗,国泰公 司刘林林被他们整得没脾气了。该案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对此,刘林林已向纪检监察机 关对宁德中院相关人员提起控 告,希望该案的幕后真 相早日水落石出。(华尔兹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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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7-9 14: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云南昆明
为了钱什么都做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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