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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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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0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写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的一份公开信!
       关于对安阳县人民法院张晓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锐平枉法裁判的控告信
       尊敬的胡院长您好! 我叫周兆思,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中国监督网〉监督员,我反映的是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锐平、安阳县人民法院张晓亮不依法调取宅基地丈量表等客观书证,不对双方宅院进行测量,凭原告常现法提供的伪证等主观证据,枉法裁判,导致常现法多占宅基地,而我的宅基地占不够数、宅院被拆不能垒院墙,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不能正常排水等情况。为此我多次向县法院、市法院、省高院等部门反映无果,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上万条举报安阳县法院张晓亮枉法裁判的信息,希望胡院长能关注我的冤案,查清事实真相,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一、事情起因
我和常现法都是安阳县善应镇南平村人。1985年常现法从黄口村许玉金处购买了宅院。2003年,对房屋进行了翻盖。2009年4月我经黄口村委会同意,并缴纳了3000元的公益事业费,从黄口村冯海付手中购买了宅院。我们的宅院南北相邻,我的宅院在北。我们的宅院均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12年我按照原址旧界翻建房屋,2013年常现法把我家院内靠其房后的排水沟垫高导致排水不畅,双方因此有了矛盾,随后常现法捏造事实将我诉至法院,说我占了0.6米的间道,要求我把院墙推掉。
二、法院拒绝调取宅基地丈量表,不对双方宅院进行测量,就认为我侵占了0.6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究竟谁占用了0.6米的间道,拿出双方的宅基地丈量表,然后实地测量一下双方宅院,立竿见影就能得出结论。庭审中,常现法提供了黄口村委会的一份证明和一份宅基地丈量表。村委会证明显示,1992年对全村宅基地进行过统一测量,丈量尺寸图在村委会。丈量表载明,常现法宅院东西长15.50米,南北长15.20米。于是,我也向村委会要我宅院的丈量表,村委会推脱不给。我于是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然而,法院既不调取我宅院的丈量表,也不对常现法的宅院进行长度测量,仅到现场绘制了一个我宅院内东西建筑物分别距离常现法房屋后墙0.46米、0.42米等的草图,然后根据村委会、乡政府说双方宅院应有0.6米间道的证明,就判我侵占了0.6米间道。这样的判决毫无依据和逻辑,属于不讲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明显是袒护常现法一方。
三、我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我没有侵占了0.6米间道,两级法院判决确有错误。
庭审前,安阳县许家沟乡政府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确认我的宅院南北长15米,东西长16米。我宅院的原房主冯海明也出具证明,证明85年方房基地时宅基地南北长15米。2018年,黄口村委会对我的宅院进行测量,出具证明证明我的宅院东边南北长14.9米,西边南北长14.87米,根本不够15米的长度。我的宅院长度还没有占够数,说明我并没有侵占0.6米间道,足以推翻法院认定我超占间道的事实。
      四、法院拒绝调查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直接采纳假证明无疑是错上加错。
     常现法提供的假证明  :证明村委会85年给其方宅基地南北长15.3米,东西长15.3米的面积证明,原房主冯海明证言、常现法提供的土地施工证均可以证明村委会85年没有给常现法方过宅基地,周兆思多次申请法官赵锐平、张晓亮调查证明的真实性被拒绝,法官赵锐平、张晓亮充当原告常现法的“保护伞”直接依据假证据判决拆除我家院墙,在事实真相面前、在铁的证据面前安阳市人民法院有啥理由不纠错改判呢?
五、我和常现法以及村委会、乡政府都认为这个案件是宅基地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接访我时明确表示宅基地纠纷需要政府确权后起诉,因此该案件一开始就不符合立案条件。
六、我的诉求
1、要求上级领导对本案进行再审,调取双方宅院原始丈量表,对双方宅院实地测量,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纠错改判。
2、张晓亮、赵锐平,不调取客观证据,拒绝查证证据的真实性直接采纳假证据,不对双方宅院进行测量,直接判决拆除我家院墙属于枉法裁判,要求追究二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公正。
至此
                                           控告人:周兆思


                                 电话135 2583 1663[/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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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6-4 10: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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