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考违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法》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1)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 ①在考试过程中,只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是否使用,一律按照作弊处理; ②对于雷同卷的认定,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不再仅仅限于“同一科目同一考场”; ③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可以由省级考试机构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行政处罚: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受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对于在校学生、在职教师违规行为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团伙作弊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刑法》规定,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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