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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结幕后劫标,梅花维权步履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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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9 20:2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幼儿园园长刘梅花维权纪实
反映人:刘梅花,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身份证号362228197412161867,电话:15970593969,刘梅花愿意为本文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刘梅花中标被劫标的事在当地家喻户晓,为了捍卫正义,为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泗溪镇中心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不服输的她历经五年的诉讼,十一次庭审,却被徇私枉法者无情的当球一样踢来踢去。明显的违法案件却没有一家法院,一个法官申张正义,司法的不公将刘梅花逼上漫漫的诉讼旅程,她走的步履维艰。
漫漫诉讼路;滴滴辛酸泪
字字血声声泪,上高政府不作为
——我们有必要问,刘梅花的维权诉讼路,还有多远,怎样才能一路走好,为什么对于受害人的痛苦,负有维权公平之责的司法机关能够漠然处之,徇私枉法呢?行政不作为呢?为什么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合理合法要求,常常要付出过于沉重的代价,为什么正义的结果不能通过正常的合法程序正常获取,非得踏上艰难的诉讼苦旅,而任重道远……
据刘梅花所诉:自己从1995年创办幼儿园至今已经营26年,当时高中毕业未能圆上大学梦的她,心中的梦想就是当教师,教书育人,当时没有私人幼儿园,父母在乡里农贸市场开了个小店,帮忙中接触到很多生意人,闲聊中涉及到小孩无人照看,影响经营及留守儿童的苦楚,安全等话题,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萌发了她创办幼儿园的设想,自己何不办个托儿所帮助这些想上幼儿园又上不了幼儿园的孩子,既解决了生意人的难题,又圆了自己当教师的梦想,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呢?
说干就干,在乡亲们的大力支持下,她创办了泗溪乡第一所私人幼儿园,从此真正走上教书育人的道路,国家的英明政策越来越好,扶持鼓励私立幼儿园,私立幼儿园也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提高办园水平。
2012年3月泗溪镇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规定有办园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缴50万元押金就可报名,当时有5家幼儿园都报了名,后由镇政府审核三家符合标准的再由专家评审决定中标园所,刘梅花通过面向社会招办、考察、专家评审等程序,最终确定刘梅花的私立泗溪镇中心幼儿园中标,并在2012年5月17日签订《泗溪镇中心幼儿园承办合同》,并在2012年8月16日按合同规定的350万元押金全额交到了泗溪镇政府的财政账户上,接着刘梅花便开始筹备新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事宜,由于资金等各方面的因素,在刘梅花表哥付友忠的引荐下,刘梅花同意胡敏龙、胡茂成(原上高县常务副县长亲弟弟)入股参与,胡敏龙代表胡茂成、副县长亲弟弟就股份事宜跟刘梅花达成了初步意向,双方口头约定原中标人泗溪镇中心幼儿园占股60%,胡茂成副县长亲弟弟占股40%,当时承办项目预算资金在一千一百万左右,胡敏龙(胡茂成副县长的亲弟弟的马崽)提出先打款443万,刘梅花开始不同意,觉得应先坐下来细谈拟好相关协议,他们说:“我们都是本乡本土的人,我们打钱的人都不怕,你收钱的人有什么她怕?更何况我们老板在上高县是响当当的人物,可以说一不二,一言九鼎。刘梅花心想也是《承办合同》是自己跟镇政府签订的并盖有幼儿园的印章,印章也在自己手上,于是就按胡敏龙(既幕后老板胡茂成副县长的亲弟弟)的要求,先出具了一张443万元款的收条三日内会打到刘梅花表哥付友忠的帐上,按口头约定,刘梅花暂时继续经营管理原镇中心幼儿园,所有具体施工建设等事宜就由刘梅花表哥和胡敏龙去负责。待新园建好后再正式参与接管并兼园长。
此后,刘梅花多次电话催促胡敏龙,胡茂成他们来完善合股细节手续,对方都说放心,现在工期忙,待到工期完工后再一次完善,就这样一直拖到2014年9月份开学,胡茂成副县长的亲弟弟不但没有让任何人来与刘梅花交谈,还公开以泗溪镇中心幼儿园的名誉对外招生,任命况润元担任园长。2015年11月15日,刘梅花在历经一年多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委托律师陈晖代理起诉况润元名称侵权,由于胡宝成的关系影响,上高县人民法院拖到2016年4月2日才受理立案,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泗溪镇人民政府与胡敏龙于2013年5月28日另外签订的《新中心幼儿园承办合同》。此时,刘梅花才恍然大悟,如梦初醒,真正看清了胡茂成的真实面孔,正是胡茂成利用其哥哥的职务之便勾结泗溪镇原新任镇长罗卫红(后任泗溪镇党委书记)幕后操纵,暗渡陈仓,指使其弟弟胡茂成、胡敏龙串通刘梅花表哥付友忠,公然违反《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伪造刘梅花的授权委托书和一份没有刘梅花本人签名的合同转让协议,将本人合法中标获取的幼儿园承办项目,利用职权,阴谋劫标,巧取豪夺过户到胡敏龙、胡茂成名下(不具备办园资质个人),并在2013年4月17日突击为该项目开发而生出来一个公司(亿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更为荒唐的是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刘梅花的代理律师陈晖两次在一审二审法庭当庭口头和书面申请对本案的关键证据《授权委托书》的签名和指纹作司法鉴定,法官一面以与本案无关驳回我的合法申请,一面又以此证据为依据,认定我已自愿将合同转让,一审判决我败诉。后2016年11月25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原案,裁定我另案向有管辖权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5月9日,我依据新的证据和案情,再次将胡敏龙,泗溪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与泗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承办合同》合法有效,确认胡敏龙与泗溪镇签订的承办合同无效。6月29日,庭审中两被告均承认我中标的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付友忠缺席)。然而法院并未支持我的诉情,裁定《承办合同》为行政协议,应主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我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2018年元月17日,我依法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4月6日,泗溪镇人民政府追加胡敏龙为第三人,胡敏龙追加付友忠为第三人,要求高安法院主持调解,胡敏龙当庭只肯赔偿20万元,调解失败。2018年6月15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在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其理由一是:该行政诉讼已过时效(依据是从该协议签订日为起算点)。其二是: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没办法刘梅花又踏上漫漫诉讼路,就这样在胡茂成副县长哥哥的关系影响下,历经五年的诉讼,十一次庭审,被枉法者无情的当球一样踢来踢去,明明违法的事却没有一家法院,一个法官申张正义,在裁判文书中提及刘梅花可通过另案起诉,要求从443万元中分配出自己该得的份额的司法建议这的确令人费解。再往深处想,刘梅花在获得承办权之后,为何不可以将该项目运作为寻找中心幼儿园土建、装饰承包商完成工程项目。政策性拨款220万元,加上已资金并可逐步返还的押金350万元,就有570万元,还有7亩商业用地也可以抵款300多万元。这样一来,就有870多万元,完全可以建设、装饰好该中心幼儿园,开发承包商建好房子出售亦可获得相当丰厚的回报,项目也应该会很快上手。最终,刘梅花也就获得了该幼儿园的经营权、所有权,收回投资亦是指可待,前景一片光明。
事到如今,刘梅花的投资与返利很明显,350万元净投资,通过案件反映,443万元的收条已由付友忠开出并说拿到了钱,但在法庭上让对方出示443万元银行流水,对方称年数久了,记不清,法庭之后也只字不提了,实属很不正常,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种情形的所订立合同,应予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手记:
五年的诉讼,十一次庭审,五年的滴泪光阴,五年来的无助,痛不欲生,欲哭无泪。为什么一桩事实清楚,关系容易明晰的合同侵权案件,五年,十一次审判,正义的法槌未能敲出公正的判决,笔者曾到泗溪镇人民政府调查落实情况,工作人员不到位,一问三不知,一位领导告诉笔者,主管领导不在,请假,而后回避……
笔者不愿对其中原由妄加猜测,但希望江西省人民政府、纪委能够高度重视刘梅花反映的幼儿园合同侵权问题,依法维权,依法纠错,认真落实党的“反腐败整四风”政策,从重从快解决县干部自身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让刘梅花的维权诉讼路画上圆满句号。
对本案的进展情况,本笔者将特别关注,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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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0 09: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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