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论坛

标题: 你办的是案件,却是他人的人生 [打印本页]

作者: fyw    时间: 2022-8-28 10:59
标题: 你办的是案件,却是他人的人生
著名教授吴丹红有一段名言:“司法掌控生杀予夺大权,决定他人的命运,你办的是案件,却是他人的人生。你不可能永远都是审判别人,你和你的子孙后代可能受人审判,当权柄在握时,多一点悲悯,多一点体恤,三思而慎行!“。
如果我们每一位法官都能时常三思,身负重任而慎行,我们这个世界一定会更美好。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8-28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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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8-28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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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yw    时间: 2022-8-28 13:49
呵呵民间论坛 发表于 2022-08-28 13:09
   在徐州,遇到的法官枉法罪行,如举报无门,只有走刑事控诉,还能一级级向上反映!

但也都是相互推诿,法官敢于枉法,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不怕告,反正没人问!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8-28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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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明    时间: 2022-8-28 15:25

作者: fyw    时间: 2022-8-28 18:00
呵呵民间论坛 发表于 2022-08-28 13:55
虚假诉讼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结果犯

从法条表述来看,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保护法益;针对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针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的,不成立本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要求“捏造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作为行为犯的虚假诉讼罪,以行为人提起的虚假诉讼被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作为结果犯的虚假诉讼罪以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既遂标准,其中的合法权益不限于财产权益。《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此,任何人都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共犯;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我的案子,邳州检察院包括市检和省检都承认是错案,但申请邳州检察院立案监督,他们说不是虚假诉讼,因为虚假诉讼是无中生有,而我的案子有部分案款是事实。
作者: fyw    时间: 2022-8-28 18:03
呵呵民间论坛 发表于 2022-08-28 13:55
虚假诉讼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结果犯

从法条表述来看,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保护法益;针对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针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的,不成立本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要求“捏造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作为行为犯的虚假诉讼罪,以行为人提起的虚假诉讼被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作为结果犯的虚假诉讼罪以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既遂标准,其中的合法权益不限于财产权益。《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此,任何人都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共犯;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但对方凭借的是本应被撕毁的借条来起诉我们,她怎么就不是虚假诉讼?再说即使不是虚假诉讼,那其中当事人也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吧!凭什么不给立案?
作者: 若之后    时间: 2022-8-29 07:22
一声叹息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8-29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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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明    时间: 2022-8-29 14:19
但对方凭借的是本应被撕毁的借条来起诉我们,她怎么就不是虚假诉讼?再说即使不是虚假诉讼,那其中当事人 ...
作者: chenj    时间: 2022-8-30 16:15
唉,没有他的嘴大
作者: 春风十里、    时间: 2022-8-30 16:53
腐败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8-3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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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8-3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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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yw    时间: 2022-8-31 06:27
呵呵民间论坛 发表于 2022-08-30 17:11
   起码,从有了录音证据,他们就已涉嫌虚假诉讼罪了!特别是对于参与、甚至是教唆的法官!!!

一直在举报这个法官!
作者: MB_gt3ri1    时间: 2022-8-31 10:06
发抖音里,贴吧没人管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8-3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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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yw    时间: 2022-8-31 22:58
MB_gt3ri1 发表于 2022-08-31 10:06
发抖音里,贴吧没人管

抖音吃喝玩乐可以随便发,举报或者揭露什么的发不出去,或者根本不给推!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9-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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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yw    时间: 2022-9-18 11:44
司法腐败是社会毒瘤!
作者: fyw    时间: 2022-9-26 12:38
邱德祥藏匿证据
作者: fyw    时间: 2022-9-29 14:28
毁三观的事情竟然发生在堂堂的中院副庭长身上!
作者: fyw    时间: 2022-10-6 21:49
没人对我们的举报正面回答!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10-8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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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开心农场孙华国    时间: 2022-10-9 16:45
没有地方可以说理了吗?
作者: fyw    时间: 2022-10-9 21:04
开心农场孙华国 发表于 2022-10-09 16:45
没有地方可以说理了吗?

怎么说呢,基本上是没有,如果原被告双方在同一层面,那或许法院是说理的地方,一旦天平的一端加了其他砝码,那法律的天平就会倾斜,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10-20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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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10-2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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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yw    时间: 2022-10-21 12:36
呵呵民间论坛 发表于 2022-10-21 09:15
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一定会再为你开启一扇窗!

加油,相信总会寻找到光明!

一次次的失望,都习惯了!
作者: fyw    时间: 2022-10-23 09:11
fyw 发表于 2022-10-21 12:36
一次次的失望,都习惯了!

但我还是要坚持!
作者: fyw    时间: 2022-10-30 12:47
徐州中院邱德祥藏匿销毁重要证据!
作者: 123@...    时间: 2022-10-30 20:10
坐在位子上不一定办人事
作者: 百姓关注    时间: 2022-10-31 06:09
见识过邳法院一法官是助纣为孽!理收到手软可能!无耻!
作者: 百姓关注    时间: 2022-10-31 06:12
开心农场孙华国 发表于 2022-10-09 16:45
没有地方可以说理了吗?

老百姓是真没地说!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11-2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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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开心农场孙华国    时间: 2022-11-2 08:20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11-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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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yw    时间: 2022-11-5 08:41
呵呵民间论坛 发表于 2022-11-04 17:28
  这里的一些删 贴 者,难道就不涉非法经营罪了?!

这要看是谁了
作者: fyw    时间: 2022-11-8 08:57
持续举报!
作者: fyw    时间: 2022-11-9 13:16
中院邱德祥,藏匿销毁重要证据!
作者: 金玉良言999    时间: 2022-11-12 15:58
顶起
作者: fyw    时间: 2022-11-13 12:39
金玉良言999 发表于 2022-11-12 15:58
顶起

感谢!!
作者: 可乐已逝    时间: 2022-11-16 13:54
加油
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12-2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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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呵呵民间论坛    时间: 2022-12-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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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灯光    时间: 2022-12-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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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yw    时间: 2023-1-18 10:22
邱德祥,新年又到了,摸摸你的良心,会痛吗!
作者: fyw    时间: 2023-1-19 07:43
持续举报!
作者: fyw    时间: 2023-1-25 11:09
严惩藏匿证据的枉法官
作者: fyw    时间: 2023-1-27 10:51
持续举报邱德祥!
作者: 流氓1号    时间: 2023-1-29 14:32
每个城市都有一个高启强
作者: fyw    时间: 2023-1-29 18:08
流氓1号 发表于 2023-01-29 14:32
每个城市都有一个高启强

是的,狂飙显示了社会的黑暗面,黑恶势力上面肯定有一个公检法系统的伞!
作者: fyw    时间: 2023-3-19 11:08
持续举报邱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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