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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华为败诉,鸿蒙系统或被迫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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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4 0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2019年5月,美国试图从核心供应链掐断华为智能手机的全球供应,受禁令影响,英特尔、微软、谷歌等多家美国知名企业相继被迫宣布断供,华为不仅无法使用谷歌服务框架套装,一度连安卓系统都无法使用。


这时,鸿蒙系统才浮出水面,鸿蒙系统是华为自研的一款大一统平台,据华为董事、消费者业务CEO余承东所述,鸿蒙系统可适用于智能手机、智能穿戴、智能电视、平板电脑、汽车等平台及领域。

鸿蒙系统浮出水面后,2019年5月20日,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鸿蒙系统”的商标注册申请。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并下达了《商评字[2020]第145059号“鸿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驳回的理由是: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2010年12月,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就申请了“鸿蒙商标”,2011年9月,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也申请了“鸿蒙商标”。

至于为何两家都成功申请了“鸿蒙商标”,原因很简单,这两家公司商标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主要是化妆品,后者则是计算机及软件、云计算、软件开发与维护等。


而华为提交的“鸿蒙商标”申请,适用范围也是计算机及软件相关,所以这就存在了近似商标,易造成商标混淆。

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华为的“鸿蒙商标”申请。

对此结果,华为并不认可,其2020年8月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驳回申请决定书”,并通过华为的相关商标申请。

华为给出的理由有三个:

一、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并无实际应用,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两家公司至少连续三年未使用相关商标,按照法律规范,其已申请的商标即将被撤销,不会与华为形成权利障碍。

二、华为申请的“鸿蒙商标”与前两者不管在构成要素,还是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华为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即使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华为申请的“鸿蒙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申请,理由正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华为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华为“鸿蒙商标”并未申请成功,“鸿蒙商标”持有者是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而且这两家持有商标的公司并非恶意抢注,华为鸿蒙首次现世是2019年,而持有商标的这两家一个注册时间是2010年,一个注册时间是2011年,远远早于华为。

那么接下来华为有两个选择,要么改名、要么收购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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