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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惜了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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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7 22: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看看这些银杏树被人砍了,都是看样子都是人家家门口的啊,看粗的都长了十几年了的银杏树,连其他树也没放过,按他们的欣赏价值,砍砍人家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破坏公司财产罪,树长在那里这么多年了,砍树者怎么下得去手啊。人家种树容易吗!更何况是观赏的银杏树啊!被砍树的人家肯定不知道谁砍的,看看砍的那么完美,应该是看树的主人不在家,看那环境也没有监控,应该不是一个人作案,有筹划的分工,放风的说不定比砍树的人还多,估计报警也没用,也查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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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2: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一定要报警!处理!虽然报警没有用,但一定要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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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0: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看样子跟你有仇 小心为上!建议报警备案,处不处理是派出所的事,万一事态恶化 你报警过了也有个基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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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8 14: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常州
万源市两村民有矛盾,发生在2015年7月2日。张某为了报复砍毁李某种植的两棵银杏树后,李某立即报了警。经鉴定,银杏树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一级保护植物。事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于2015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出于报复他人的目的,故意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银杏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故意持弯刀将李春述种植的两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银杏树拦腰砍毁,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该两棵银杏树是种植在其承包地内的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但是鉴于被毁坏的银杏树系人工栽培且米径较小,并综合全案情节,可认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毁坏银杏树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为什么张某只是砍了两棵银杏树就要被判刑?法官对此给予了解释。“被告人张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银杏树)的行为,客体上侵犯了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客观上实施了毁坏银杏树的行为,主观上有毁坏银杏树的故意,完全符合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官分析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载明了银杏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时川林发〔2015〕73号文件及附件中,也载明了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栽培的。“不过,对经查证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确为人工培育的,量刑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酌情从轻处罚。”

万源市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进一步警醒世人应当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同时进一步阐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范畴,明确了广大社会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种品种珍稀、价值珍贵的林木,不因损毁程度轻、范围小而否认其罪名的成立。

多知道点: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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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8 14: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常州
可以要求赔偿的,可起诉解决纠纷。1、写好起诉状;起诉状包括(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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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8 14: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常州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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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5: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海南五指山
出手的人真是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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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0-12-31 13: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坏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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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 16: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没用的,我家银杏树种在自家承包地,十多年树龄被地邻恶意砍伐27棵,后连续又损害黄杨,青槐苗几十多棵,人证物证俱在,先后五次报警,多次找镇信访,市信访,奈何黑恶当道,至今还在维权路上奔走!平民百姓的公道难求,但不信只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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