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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邳州:企业厂房遭强拆,公堂之上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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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0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原告:  邳州市XX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  刘XX
委托代理人:  刘磊律师 王玲律师  王丽媛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邳州市人民政府  邳州市XX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  魏XX    徐XX

案情简介

往下看,下面全是重点
企业遭停产,厂主无奈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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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有一家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独资企业,位于邳州市XX路XX号。其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齐全。厂房占地6000多平米,建筑面积10000多平米。除企业在此生产办公外,还有两家租户。
因邳州市人民政府实施XX项目,将刘先生的厂房列入征收范围。之后,刘先生总是遭到政府人员的骚扰,企业被迫全部停工。实在不堪这种折磨,刘先生就打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因为听说过这家律所曾在江苏徐州办理过征地拆迁的案子,就赶紧咨询律所的律师: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律师在听完刘先生的陈述以后,非常同情其遭遇,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律所指派刘磊律师等人介入此案件。

理清办案思路,走上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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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拿到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先行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之中。2018年7月22日中午,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厂房被一群人拆除,所有的东西顷刻间成为废墟。律师马上就强拆厂房一案另行提起诉讼。

法庭定分止争,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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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拆一案中: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
1.原告诉称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存在
2.邳州市人民政府、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是否为适格被告
3.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审查被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1. 邳州市人民政府、邳州市XX街道办事处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则不难确定行为实施主体。
2. 原告合法的房屋是两被告强制拆除的
根据房屋征收决定邳房征【2017】第XX号,房屋征收主体就是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而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是XX街道办。根据所提交证据,110报警及市政府热线12345回复,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证明此次强拆过程中市政府领导及运河街道办事处领导在场,能够证明强拆行为是二被告组织并实施的。
3. 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厂房行为没有任何职权依据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强制拆除应当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由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自行强拆原告的房屋没有任何职权依据。且强拆是在周末夜间进行,没有经过催告程序,二被告此举严重违法。
法庭中,原被告双方提交相关证据,介于市政人员在场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市政府参与了强拆,法庭认为市政府并非适格被告.经过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
判决:
1. 驳回原告对于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2. 确认被告邳州市XX办事处于2018年实施拆除原告XX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强拆行为违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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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4-3 11: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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