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4697|回复: 4

赵墩镇城河村宅基证

[复制链接]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7-10-4 02: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杭州
我是赵墩镇城河村前行组的一个普通村民,城河村其他组都有宅基证为什么只有前行组没有,我想问一下亲爱的镇领导难道只有前行组没有吗?还是已经发下来了是村干部扣在村里不发,其中的用意是什么又是什么原因不发的。只求给个说法!





(0 Bytes, 下载次数: 2)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tgb
沙发
发表于 2017-10-4 09: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后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7-10-4 14: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7-10-4 22: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沈阳
誓死举报-河南安阳县法院张晓亮:枉法裁判
     举报人:周兆思,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中国监督网》监督员,《湖南惠民公益网》工作人员,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身份证号:41052219750402221x
电话:1 3 5  2 5 8 3 1 6 6 3
     举报人:牛勇霞,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电话:155 -1511- 0802.

    被举报人:张晓亮,男,汉族,职业: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137 - 0372- 3007.

         誓死举报张晓亮:捏造事实不查明、虚假证明不查证、房屋面积拒不量、枉法裁判理不讲、判决全是凭主观、判决拆除我庭院、害我家破人不安。

                           事实如下:
    1、判决拆除的两处墙体是85年原房主建的老墙,原告常现法诉称是周兆思2012年圈的墙,明显是捏造事实,张法官未查明。
    2、被告周兆思申请张法官到村委会调取宅基地丈量表,张晓亮拒绝调取。
   3、要求张法官到村委会查明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张法官拒绝调查。
   4、周兆思向张法官说明:原告常现法建的房屋面积超过其宅基地丈量表显示的面积,要求张法官丈量原告房屋占地面积,张法官拒绝丈量。
    5、因原告常现法称自己宅基地丈量表是从村委会东楼上找到的,我到村委会问没人给原告找丈量表,原告常现法涉嫌做假,周兆思要求调查,张法官拒绝调查员落实。
    6、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就支持,对原告没利的证据就不支持(张法官原话)。
    7、未开庭,便有了判决结果(有录音资料为证)。
    8、张法官故意销毁我提交的一些证据未入卷宗,这种行为严重违法,我向张法官讨个说法,张法官电话不接,短信不回。

        综上所说,愿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周兆思认为: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做出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周兆思全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是张法官故意错判,请求:上级领导查明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法行为,追究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法院一片净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至此
                                         举报人:周兆思,牛勇霞
                                   2017年6月20日  
                          电话:135 -2583 -166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