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富于家村于建渠于化春卖地贪污570万元的检举信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于家村村民,2008年底向省纪检检举村支书于建渠、村主任兼会计于化春二人联手非法卖地100多亩,贪污570多万元,二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应按《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追究其刑事罪责。2009年1月5日,中共江苏省纪检行文:“徐州市纪委:转去邳州市于建军等2人信访材料,请你们接待阅处。 严禁将举报信件转至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追查处理。”2010年5月10日,《邳州市国土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查,铁富镇于家村委会在1999年到2008年之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先后将前于小学、后于小学、于家老联中、于家老村部、原新联中等卖给村民,用作住宅、经营,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已于2010年4月19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3年已过仍无结果,为使犯罪伏法,追回贪污款,我们再次检举控告,请领导责成专案组按《村民组织法》第23、24、30、31、32、33、34、35、36条规定,张栏公布村务查账结果,接受村民查询监督,以保证全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于建渠、于化春卖地、贪污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2年底将价值30多万元的后于小学校30多间教室10亩校地,以12.6万元低价卖给于化雨。
二、2005年5月,于建渠、于化春二人以35万元买下价值60多万元的前于村小学校、地,又78万元卖给前于村15户作宅基地。二人非法获利103万元。、三、2006年,卖宅基地4亩贪污6.8万元。
四、1999年5月,卖老联中校、地20多亩,贪污37万元。
五、卖新联中校地20多亩,贪污110.8万元。
六、卖后于村西路边杨树400多棵,贪污10万元。七、于建渠7万元买下价值20多万元的后于村部十几间楼房及价值30万元的3亩地,贪污43万元。
八、于建渠将原80万元建成的羊毛衫厂房拆掉,厂地占为己有,开加油站、放砂场。
九、1997年建新联中时,卖地1.5亩给近房于学银建房,贪污4万元。又请风水先生找风水地安葬他父亲,激起民愤。
十、破坏计划生育,交5000元可生二胎,交10000元可生三胎、四胎。每逢来抽查,先通知超生户躲藏,专门培训专职迎接检查,瞒上欺下。数数超生户即可算出贪污款数,至少30万元。
十一、耗费30多万元去蓬莱、沪、宁、京、苏州旅游考察项目。
十二、卖村部后地给徐庆礼建房,贪污23万元。近几年来全村建房无一户有建房证,经他俩同意即可建。十三、全村换高压线路,贪污30万元高压线路款。
十四、他俩1999年擅自第三次重新动地,留出机动地,贪污卖地款。
十五、于家村殡葬,给他俩人钱可埋,不给钱的火化。十六、贪污全村三年的土地(68元/亩)补贴款50万元。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第五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六条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国土资源部转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规定》中涉及土地违法方面的内容转发给你们,请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立案标准,做好案件移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检察官法》“第35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36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恳请农委、国土局、信访局、检察院、纪委、监察机关的各位领导,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9、10、11、12条”;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40、41、42、45、51、52、56、59、84、85、86、87、88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按照《2013年最新土地法》相关规定来查处于建渠、于化春私卖100多亩地的问题。依照《刑法》“第226、228、410、254、397条”来追究于建渠、于化春的刑事责任。追回其二人的贪污款分给村民。此致敬礼!检举人: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于家村村民签名于建举 手机15852274362 于怀强 手机13852441574于怀瑞于建和于景永 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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